一、项目各合同包要求
(一)交货/交付时间:002包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30日历日内交货。
(二)交货/交付地点:002包组:铁西区南七东路28号。
(三)投标产品包装要求:应符合《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 号)的规定。
(四)投标人须出具售后服务承诺书。(格式自拟)
(五)投标人所供货物生产日期须是新近三个月之内。
(六)质量保证期(保修期)及服务要求:
1.“质量保证期”指自验收书签署之日起,供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质量保证期自货物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
2.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须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
3.质量保证期保修范围应包括免费提供的所有货物的维修和技术咨询服务,矫正和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或部件、排除系统出现的故障。质量保证期内,投标人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投标人负担。
4.质量保证期限:5年。
(七)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1.投标人应有能力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并提供技术保障,提供电话技术支持和现场技术支持两种服务方式。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应设有专业的售后服务维修机构,有充足的零件储备和能力相当的技术服务人员。
2.在质量保证期内,免费提供上门服务、免费定期提供维护保养服务;免费维修,维修的同时对设备进行常规的维护保养;产品使用寿命期内,提供对产品的备品备件供应、故障处理等服务。质量保证期满,投标人为采购人提供终身保修有偿服务。
3.在质量保证期内,投标人定期回访每年不低于5次。质量保证期满,不定期巡访,了解并指导使用方法,免费提供产品技术咨询和支持。
4.投标人须保证采购标的的备件供应。在质量保证期内,产品配件因质量出现问题,投标人须免费给予维修和更换。人为原因造成的配件损坏,配件按出厂价格收取。质量保证期过后,提供有偿服务,所需易损件及零配件以成本价供应,原厂维修配件的供应时间至少8年以上。
5.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免费提供运行监督,如因设备本身质量原因导致设备无法使用,由投标人负责包换、包修或退货,并承担因修理、调换或退货而发生的实际费用,涉及设备退货更换产品具体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6.在质量保证期内,投标人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设备提供同等功能和品质的同类替代设备以保证医院正常工作。
7.服务效率:热线技术支持1 小时内响应,现场技术支持6 小时内响应;接到设备故障电话后,48小时内到达现场并提供解决方案; 维修涉及到的配件要为原厂配件,在24小时内发货;设备到院安装调试后,3个日历日内委派专业人员到医院对操作设备的人员进行培训,直到熟练掌握使用标准为止。
(八)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1.投标人需要提供体现投标产品技术参数的技术支持资料或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其中技术支持资料指生产厂家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若生产厂家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不一致,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2.投标人所提供的部件之间及设备之间的连线或接插件均视为设备内部部件,应包含在相应的配置中。
3.除了在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应符合采购人现场的工作条件。
(九)培训要求:
培训是指涉及产品基本原理、安装、调试、操作使用和保养维修等有关内容的学习。投标人应保证在货物运抵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后,对采购人指定的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免费现场技术培训。培训内容涵盖理论知识、基本操作、故障排除、维护保养等。包括设备的基本功能、工作原理、操作规范、使用和基本调试方法、日常维护保养重点、方法和注意事项。培训直到操作人员能够完全独立、规范操作并正确使用设备的各种功能为止,同时能掌握常规故障的判断与常规处理方法。在设备使用初期,投标人须根据采购人要求不限次数对设备使用人员进行培训,直到正常使用为止。投标人投标时应提供详细的培训方案。
(十)验收要求:
1.验收标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采购合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进行验收。
2.验收程序: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规定执行。
3.验收时间:货物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培训后,10个日历日内组织验收。
4.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验收货物标准依据采购合同和同类产品的国家标准。采购人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从验收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方式提出。
在项目整体验收前,采购人将组织使用科室对货物的各项技术指标和性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联系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项目整体验收。
5.验收条件:中标通知书、合同、产品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履约验收单。
6.验收内容:中标人应保证在发货前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且全面的检验,中标人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或者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货物、数量和规格要求。货物的到货验收包括:数量、型号、外观、质量、安全、功能及性能等。中标人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采购人。
7.验收报告:由验收小组出具。
(十一)付款方式及条件:
签订合同后,货物运抵采购人指定地点,经供方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正常使用后1个月内,采购人支付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0%货款。
二、项目合同包概况
最高限价:15.15万元
产品名称: 红外线烘箱
数量:1台
是否进口:否
单价最高限价:15.15万元
★产品功能和用途:用于石膏阳型的烘干、板材假肢接受腔的热成型以及配合特定工艺中专用粘接材料的加热。
技术指标和性能要求:
1.内壁为不锈钢材料,带有内部照明设备。
▲2.带有≥2类温度限制选择开关,0-99小时定时器。
▲3.带有LED显示屏,PID温度控制,温度范围在0-300 ℃范围连续可调。
4.有过温保护,PID控制器带有≥4个计时器,控制需包含持续加热控制、延时加热控制、延时取消加热控制、温度相应延时取消控制。
▲5.箱体上下左右四个面加热。
6.外部尺寸:≤1235×980×1530mm
7.内部尺寸:≥1000×600×1200mm
8.内部容积:≥700L
9.烤箱门尺寸:≤290×470mm
10.净重:≤185kg
11.电源要求:3X400 N/PE /50-60hz, 5KW,标配工业安全插头;
▲12.配件:包含板材假肢接受腔热成型套件。
配件包含:立柱1个,尺寸W×D×H:≤360×460×260mm
外环1个,夹具1个、抽真空底座1个、双向真空管1个。
注:项目货物需求中固定尺寸可上下浮动5%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1、备份投标文件电子版报送、解密、报价提交的时限 (1)备份投标文件电子版报送时限:开标截止时间前 (2)解密时限:自代理公司或甲方通知解密开始时间起30分钟以内。 (3)报价提交的时限:开标截止时间前 2、备份投标文件电子版1 份,采用U盘形式存储,开标现场“密封”递交,并与辽宁政府采购网上传的投标文件保持一致。 3、投标人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 (2)因投标人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投标人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电子版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投标人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