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不完全统计,5月以来,沪深北交易所已有超过150家上市公司发布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引发市场关注。笔者认为,职工董事应当从上市公司普通职工中产生,公司高管应避免兼任职工董事。
梳理这150余家上市公司的职工董事构成,主要可分为三类:一是由原监事会职工监事转任。此类职工监事通常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二是由上市公司高管兼任。若高管本就担任董事,则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构成保持不变,仅将原有董事身份变更为职工董事,实为换汤不换药;三是由普通员工担任。此类董事,以及由职工监事转任的董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职工董事。
回溯我国职工董事制度发展历程,1993年公司法首次作出相关规定,当时主要针对国有企业。2018年公司法第四次修订时,将职工董事制度调整为部分国有企业的强制性要求及其他企业的可选民主管理方式。而将于2024年7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则对职工董事制度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根据新公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职工人数超过三百人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立监事会且已有职工代表的情况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含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选举形式产生。该规定明确了职工董事的产生程序,强调其应由职工民主选举而非由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提名。
设立职工董事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一是保障职工代表参与公司决策与管理,行使监督职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二是避免上市公司董事会完全由控股股东或高管掌控,确保基层职工的话语权得到体现。
然而,关于职工董事的任职资格,市场仍存在争议。反对观点认为,职工董事若由普通员工担任,可能因专业知识、管理经验或决策能力不足,难以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有效判断并承担相应责任。普通员工担任职工董事的实际效能,尚需通过实践进一步验证。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上市公司高管本身也具有职工身份。根据公司法规定,此类高管依法具备担任职工董事的资格。此外,《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配套法规对职工董事的任职条件亦未设置额外限制。
尽管如此,笔者认为职工董事应由普通职工担任,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宜兼任职工董事。理由如下:
首先,公司法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设立职工董事制度,其必要性不言而喻。若允许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职工董事,则该制度的设立意义将大打折扣——毕竟这些人员本已通过其他途径进入公司决策层。立法机关也不会无端将职工董事制度写入公司法等重要法律。
其次,尽管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具有职工身份,但其与普通职工存在本质区别。一方面,能够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常已证明其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管理经验;另一方面,由于职位和立场的差异,其在决策时的考量因素(包括利益取向和价值判断)往往与普通职工存在显著不同。
此外,在监管部门通过窗口指导要求上市公司取消监事会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承接原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此前监事会作为独立监督机构,其成员包含职工监事。若由普通职工担任职工董事并进入审计委员会,将更有利于发挥监督作用。反之,若由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职工董事,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可能面临角色冲突——例如高级管理人员自我监督的情形——这将直接影响监督实效。(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