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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2025年办公场所院内路面恢复项目(三次)询比(比选)公告

包头市 其他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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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2025年办公场所院内路面恢复项目(三次)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有意向的单位参加询比(比选)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介

1.1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2025年办公场所院内路面恢复项目(三次)(项目编号:BJCG-BTTT2025-02-03)

1.2采购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

1.3采购代理机构:北京诚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4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采购人自筹,资金已落实。

1.5采购项目概况:本项目为办公场所院内路面恢复项目,需对办公场所院内路面进行铺设,特申请采购。

1.6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1.7成交单位数量及成交份额:1家

1.8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最高响应限价为不含税基准价折扣(ON)100%,折扣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折扣报价超过最高响应限价的将被否决。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C)

2.1采购范围:办公场所院内路面恢复项目,施工内容按照办公场所院内路面恢复项目预算控制价格进行施工采购,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及其它配套等施工内容,具体工作内容详见技术规范书。

采购预算:不含税70334.08元,税率9%,含税76664.15元。

2.2合同有效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毕、所有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2.3服务地点:包头市。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非法人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同一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同分支机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响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2)控股及管理关系:

1)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响应。

2)供应商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响应。

3)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者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响应。

(3)供应商应承诺成交后向采购开具符合国家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证明:税务局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或税务局官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截图或近三个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件或税务局出具的有效证明或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诺函);

(4)供应商须具备2024年1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的包含本项目施工内容的业绩经验(须提供单项合同复印件或框架协议、结算单(或订单)复印件。若为单项合同,则须提供单项合同复印件;若为框架协议,则须提供框架协议和结算单(或订单)复印件。单项合同要求能够体现服务内容、金额、签订时间、签字盖章等关键信息;框架协议要求能够体现服务内容、签订时间、签字盖章等关键信息,结算单或订单要求能够体现框架协议名称或编号、金额、签订时间、签字或盖章等关键信息(如订单为系统界面截图的可不体现签字盖章);单项合同以签订的金额计算业绩金额,以合同签订时间确认时间;框架协议以所提供的订单或结算单金额计算业绩金额,以框架协议下订单签订时间确认时间。);

(5)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审核);

(6)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及以上资质(提供证书复印件审核)

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中相关规定,如提供新证书的,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自行确认以上资质要求。资质要求的证书有效期延期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文件规定的,按其执行。

(7)供应商须具备以下有效的人员:

(1)企业主要负责人(1人)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

(2)项目负责人(1人) 具备本单位注册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建造师证书并同时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且无在建的其他项目;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人)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注:人员须同时提供:1.劳动合同扫描件或2025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社保证明扫描件(A类证书如为法人的,仅提供身份证、资格证书扫描件即可);2.身份证扫描件;3.相关证书扫描件)。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提供承诺函):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6月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重大安全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6月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6月1日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全国“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0)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同类产品“中国铁塔全国级或公司级或内蒙古自治区供应商黑名单”,且在有效期范围内的;

(11)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分级评价中被判定为同类产品品类淘汰供应商(D级),且处于禁止参与中国铁塔全国或内蒙古自治区范围该产品类别新的采购活动有效期内的;

(12)供应商同类产品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尚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报告的,不得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所属地市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采购项目响应;

(13)供应商非集中采购项目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不涉及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或恢复合作后再次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被处以禁止与中国铁塔开展相应地域(内蒙古自治区)充分竞争采购领域非集中采购项目产品合作,且在有效期内的;

(14)因撤销投标/响应文件,被处以禁止与中国铁塔开展相应地域(全国或内蒙古自治区)充分竞争采购领域同类项目产品合作,且在有效期内的;

(15)自公告发出前30日至开标日(响应截至日),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者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响应;

(16)采购人对供应商在互联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披露的公司注册电话、注册邮箱、注册地址等相关信息进行核查,若发现供应商相关信息与其他单位信息存在一致情况时,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提供的说明不足以证明一致情形的合理性或未提供相关情况说明,采购人有权否决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的响应或划分标段项目的同一标段的响应。

(17)供应商在中国铁塔电子采购系统中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不得出现与其他供应商在中国铁塔电子采购系统中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的情况;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否决情形。

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4.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询比(比选)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5.比选文件的获取

(B)电子询比(比选)文件获取

本项目通过中国铁塔电子采购平台(https://ebid.chinatowercom.cn/)(以下简称“平台”)发售电子询比(比选)文件,具体如下:

5.1询比(比选)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6月14日9:00分至2025年6月17日18:00分(北京时间,下同)。

5.2询比(比选)文件获取方式:凡有意参与响应的潜在供应商,请按以下步骤顺序进行操作,获取询比(比选)文件:

5.2.1登录中国铁塔电子采购平台(https://ebid.chinatowercom.cn/)进行本项目询比(比选)文件的登记申领。未在平台注册的供应商须先进行注册,注册方法详见本公告“【7】供应商注册及CA办理”。

5.2.2完成注册后,供应商选择“供应商”身份登录平台进行本项目询比(比选)文件的登记申领。首先点击左侧菜单“采购文件领取”模块,在右侧列表选择对应项目及标段,然后点击右侧“查看/操作”按钮,填写项目联系人信息及开票信息,最后点击最下方“支付并下载文件”按钮购买及下载询比(比选)文件。支付方式详见5.3条款。

5.2.3获取询比(比选)文件操作详见《新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请选择“供应商”身份登录中国铁塔电子采购平台(https://ebid.chinatowercom.cn/),点击左侧菜单“操作手册”模块下载。

5.3询比(比选)文件费用:每套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询比(比选)文件款通过铁塔电子采购平台缴纳。

5.4询比(比选)文件款发票事宜:询比(比选)文件款发票类型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送至供应商获取询比(比选)文件时填写的发票接收邮箱,请注意查收。

6.响应文件的递交

(B)电子响应文件的递交:

6.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响应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24日09时00分。

6.2电子响应文件的递交:通过中国铁塔电子采购平台(https://ebid.chinatowercom.cn/)提交,请选择“供应商”身份登录中国铁塔电子采购平台(https://ebid.chinatowercom.cn/),首先点击左侧菜单“我的项目”模块,在右侧列表选择对应项目及标段,然后点击右侧“查看/操作”按钮,最后点击左下方“投标文件递交”按钮进行响应文件递交。

6.3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通过平台完成加密电子响应文件的上传。供应商未在平台下载询比(比选)文件或电子响应文件未按照要求加密的,将无法通过平台提交电子响应文件。

电子响应文件递交及解密异常时的处理方式:

(1)当电子响应文件上传异常时,供应商应及时联系平台技术支撑人员解决。

(2)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电子响应文件递交失败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

(4)因供应商之外的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

(5)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电子响应文件递交失败的,其响应无效。

7.供应商注册及CA办理

7.1平台注册

有意参与本项目响应的潜在供应商需完成中国铁塔电子采购平台注册后,方可申领本项目询比(比选)文件。

已在中国铁塔电子采购平台完成注册但忘记密码的潜在供应商,请点击平台首页“忘记密码”按钮,按照网页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文件,重置密码。

未在中国铁塔电子采购平台完成注册的潜在供应商,请点击平台首页“新用户注册”按钮进行注册,具体操作详见首页“操作手册”专区的《用户注册登录操作手册》。

7.2 CA证书办理

首次使用平台进行电子响应的潜在供应商须提前办理CA证书进行响应文件编制和响应,供应商请在比选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及时办理CA证书,避免影响正常响应。CA证书售价200元人民币/个/年,手机CA证书售价200元人民币/三个月或者500元人民币/年,售后不退,证书自发售之日起365天内有效。已持有平台CA证书的投标人应确保CA证书在使用时有效。CA证书失效后可进行续签,续签需保证CA完整可用,续签金额为200元人民币/个/年。

CA证书办理流程详见《新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请选择“供应商”身份登录中国铁塔电子采购平台(https://ebid.chinatowercom.cn/),点击左侧菜单“操作手册”模块下载。

7.3技术支撑联系方式

常规操作咨询及问题处理请联系客服电话:4009005950(工作日8:30-17:00)。

联系支撑人员前请确认已认真阅读过操作手册。项目相关问题请联系本公告中的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

8.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

响应文件开启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地点为响应文件递交地点。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唱价会议,供应商未派代表参加唱价会议的,视为默认唱价结果。

9.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询比(比选)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中国铁塔在线商务平台(www.tower.com.cn)、中国铁塔电子采购平台(https://ebid.chinatowercom.cn/)上发布,其他媒介转载无效。

10.联系及异议接收方式

10.1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

招标人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科学路街道迎宾小区(民族东路10号)

联系人:郝女士

联系方式:haojm3@chinatowercom.cn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北京诚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15号楼2层

邮编:100079

联系人:王琪、王洋、湛姝婷

电话: 17330096026

电子邮件:wangqi.zgtj@chinaccs.cn

10.2异议接收方式

登录中国铁塔电子采购平台(https://ebid.chinatowercom.cn/)后,通过“我的项目-其他阶段-项目异议”模块提出或通过异议接收邮箱(wangqi.zgtj@chinaccs.cn)提出。

10.3监督部门: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诚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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