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凤凰湖科技城产业园区及周边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豫堂路、恒兴路等4条道路及河道开挖工程)恒兴路(中华东路-梧振东路)、中华东路(豫堂路-恒兴路)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编号 | A3304830640005720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全省统一赋码 | 2504-330483-04-01-248249 | ||
工程名称 | 桐乡市凤凰湖科技城产业园区及周边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豫堂路、恒兴路等4条道路及河道开挖工程)恒兴路(中华东路-梧振东路)、中华东路(豫堂路-恒兴路)工程 | ||
招标人 | 桐乡市国源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浙江荣正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
工程规模 | 恒兴路(中华东路-梧振东路)工程,拟建道路长度约253米,宽度约32米,按城市次干路标准设计,设计速度40公里/小时,沥青砼路面;中华东路(豫堂路-恒兴路) 工程,拟建道路长度约360米,宽度约24米,按城市次干路标准设计,设计速度40公里/小时,沥青砼路面 | ||
中标候选人(排名不分先后) | 联合体牵头人:桐乡市东兴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成员:桐乡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 联合体牵头人:浙江嘉联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 联合体牵头人:浙江立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上宸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
投标报价 | 16290289元 | 16321390元 | 16305000元 |
响应招标文件资格 能力条件 | 联合体牵头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联合体成员: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甲级 | 联合体牵头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联合体成员: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 | 联合体牵头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联合体成员: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 |
项目负责人 | 沈磊 | 翟骏 | 沈鸿立 |
项目负责人 资质证书及编号 | 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建造师 浙2332021202311570 | 市政公用工程一级建造师 浙1332022202305447 | 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建造师 浙2332021202311602 |
设计负责人 | 魏志军 | 张春艳 | 张家奇 |
设计负责人 资质证书及编号 | 市政高级工程师G3300237598 | 道桥设计高级工程师B031010179 | 给排水高级工程师G3300305666 |
施工负责人 | 沈磊 | 翟骏 | 沈鸿立 |
施工负责人 资质证书及编号 | 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建造师 浙2332021202311570 | 市政公用工程一级建造师 浙1332022202305447 | 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建造师 浙2332021202311602 |
工期 | 300个日历天 | 300个日历天 | 300个日历天 |
承诺完成质量 | 设计质量目标: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颁发的现行有效的设计、技术规范和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并顺利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施工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及浙江省验收标准的合格标准 | 设计质量目标: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颁发的现行有效的设计、技术规范和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并顺利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施工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及浙江省验收标准的合格标准 | 设计质量目标: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颁发的现行有效的设计、技术规范和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并顺利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施工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及浙江省验收标准的合格标准 |
资格业绩 | 桐乡经济开发区光明区域园区提升项目(崇福大道(庆丰南路-文华南路)综合改造工程)工程总承包项目; 桐乡市濮院镇工业区有机更新改造项目-中兴路(紫云路-桐乡大道)东侧综合改造工程工程总承包项目; 桐乡市屠甸镇工业园区提升改造项目(2023-2024年)-同翔路和同裕路改造工程工程总承包项目 | 景德镇市西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扩建、配套管网及污泥处置回收利用中心工程项目(配套管网部分) | 桐乡市生态湿地建设及污水管网提升工程(桐乡市污水收集管网改造工程)-洲泉一级泵站至羔羊泵站至同福泵站污水总管工程; 长治市潞城区东关正街排水防涝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总承包 |
评标情况 | / | ||
入围标准价 | / | ||
评标基准价 | 16327009元 | ||
被否决的投标人 | 被否决的理由和依据(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条款) | ||
/ | |||
开标时间 | 2026-01-07 09:30 | 桐乡市国源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 |
公示时间 | 2026年01月08日—2026年01月12日 | ||
监督电话 | 桐乡市住建局:0573-88112053 |
备注:对公示内容异议、投诉的,请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相关规定提出。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