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战略部署,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近日印发《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
针对民营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意见》提出,鼓励民营企业构建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规范组建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鼓励家族企业创新管理模式、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意见》提出的发挥资本市场对完善公司治理的推动作用,个人认为,在民营企业公司治理方面,有必要将完善股权结构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一环。
目前,民营企业的股权结构大多参照国有企业设立,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模式。然而,这种股权结构并不利于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
对国有企业而言,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是基于国家控股的需要,且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相互分离,公司治理可以通过规范的组织结构来实现。即使企业上市,国有股的减持压力也相对有限,因为国有股权通常不会随意减持。
然而,民营企业尤其是家族企业采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会严重阻碍公司治理的完善。在这种模式下,企业治理往往沦为“一言堂”,绝对控股股东掌控一切决策,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也难以发挥制衡作用,最终只能屈从于大股东的绝对控制权。
此外,这类一股独大的民营企业上市,还会对资本市场构成潜在风险。控股股东可能将股市视为“提款机”,这与国有企业存在本质区别。虽然两者股权结构相似,但国有企业需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其股东减持股份受到严格限制。而民营企业股东在股份解禁后,可自主决定减持,甚至清仓减持(只要不违规)。这不仅使股市成为控股股东的套现工具,还会带来巨大的市场抛压,进而动摇投资者信心。
因此,民营企业尤其是家族企业的一股独大股权结构模式,不仅严重阻碍公司治理的完善,而且这类企业上市后还会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负面影响,使股市沦为控股股东的“提款机”,进而损害投资者利益。因此,民营企业的股权结构必须区别于国有企业,尤其是有IPO意向的民营企业,应当摒弃一股独大的模式,并将其作为优化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
例如,对于拟IPO的民营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就应降低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通过股权稀释削弱其绝对控制地位,推动企业治理向良性方向发展。特别是在IPO阶段,应将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控制在公司总股本的30%以内,同时将首发流通股比例提升至不低于总股本的50%。这样,控股股东将失去绝对控股地位,“一言堂”问题得以缓解,公司治理的改善也就具备了基础条件。
此外,由于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被限制在30%以内,其减持压力将大幅减轻。若进一步规范大股东减持行为——例如规定当控股股东持股比例降至20%时,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只能以协议转让方式一次性出售给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那么大股东减持对市场的冲击将显著降低,这显然更有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因此,对于拟IPO的民营企业而言,优化股权结构理应成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一环。(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