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要求 (一)车辆基本要求 本项目租赁叉车要求为座驾式电动叉车,额定承载能力不小于3000kg,最大提升高度不小于3000mm,货叉长度2300mm;满载爬坡度≥20%,配置实心轮胎,配备皮质座椅以保障作业舒适性;整车防水等级不低于IPX4,能够满足室外中雨量级作业要求。 (二)服务需求 1、租赁车辆配置的电瓶须为锂电池,且适配采购方现场现有充电器;叉车须按采购方要求投保相应保险。 2、交付车辆全车漆面应干净整洁;每块锂电池充满电后连续工作时长不低于8小时。若使用过程中无法达到该续航要求,服务商须在4小时内无条件完成电瓶更换,电瓶更换期间采购方无需支付对应租赁费用。 3、服务商应建立租赁车辆台账,登记车辆型号、牌照、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车辆交付时一同交付采购方。租赁期内如发生车辆更换,须及时更新台账,并将更新后的台账提交采购方。 4、租赁车辆进场前,服务商须完成应急管理部门报备、审验等全部相关手续,并随车提交相关资料复印件;所提供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载明的使用单位名称,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5、服务商须提供租赁车辆年度检验合格的《特种作业使用标识》正本;首次交付车辆时,应将标识复印件随车粘贴。相关合格证需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前提交采购方。 6、对于全部租赁车辆,若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条例对车辆安全性能及配置要求发生调整,服务商应无偿配合完成车辆配置升级或改造工作。在不损害租赁车辆本体的前提下,采购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在租赁车辆车身张贴安全、品质、生产类相关标识或加装配套配件。 7、租赁车辆由服务商无条件运送至采购方指定现场。车辆进场运输全过程须遵守采购方消防、安全、环境管理等各项规定;若发生违规情形,全部责任由服务商承担。 8、在约定使用数量范围内,若因服务商原因无法保障约定出勤台数,致使采购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叉车及配套电瓶的,采购方有权不予支付该叉车无法正常使用期间的租金;如由此给采购方造成实际损失,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在应付租金中抵扣相应损失金额。 9、车辆保养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含废油脂、废旧电池等),由服务商依法合规处置,并承担全部相关费用;该事项对应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均由服务商独立承担,采购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服务标准 (一)车辆保养 1、服务商须定期开展车辆保养工作,并向采购方提交保养计划。采购方有权对车辆定期保养工作实施监督,保障车辆安全平稳运行;车辆保养须按照设备出厂要求,每3个月执行一次。 2、若服务商未按约定定期开展车辆保养,采购方可自行组织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实施保养,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服务商承担。采购方通知后可在次月租金中抵扣;因未按期保养导致车辆损坏或停用的,服务商须无条件提供同型号备用车,并承担采购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3、租赁车辆所有保养费用均由服务商承担。 4、电瓶日常充电、清洁等作业由采购方负责。 (二)车辆维修 1、服务商接到故障报修通知后,应于 4 小时内抵达现场,并在 8 小时内完成故障处置;若判定 24 小时内无法修复故障,服务商须在报修起 24 小时内提供同型号备用叉车。 2、租赁车辆发生故障的,服务商应至采购方指定场地开展报修检修并做好维修记录,同步提供备用车辆替换故障车。维修记录按月报送采购方,供采购方统计车辆故障情况。 3、仅可在采购方现场开展对安全、环境、消防无重大影响的维修作业;其余维修项目,服务商须将故障车辆运回自有场地或移送至采购方指定修理厂实施维修。 4、服务商维修人员须遵守采购方安全、消防、环境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如因服务商人员自身原因引发安全事故,全部责任及赔偿义务由服务商承担。 5、服务商维修人员须遵守采购方现场管理规定,若人员违反相关管理要求,采购方有权要求服务商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置或更换。 6、租赁车辆维修费用由服务商承担;如经确认车辆损坏为采购方人为原因造成,则维修费用由采购方承担。 7、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方有权要求服务商无条件更换租赁车辆;服务商拒不执行的,采购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同一车辆因同一故障,一个月内累计发3次及以上; (2)车辆发生起火、冒烟等安全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