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付款方式:分期
序号 | 付款条件 | 达到付款 条件起日 | 支付合同 总金额% | 是否为履约 验收期 |
1 | 货到安装调试预验收合格 | 30日 | 70% | 否 |
2 | 试运行无质量问题后验收合格 | 30日 | 27% | 是 |
3 | 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 | 30日 | 3% | 否 |
如: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4669.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0,说明:货到安装调试预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凭设备移交单、政府采购合同、预验收报告单3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7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4229.5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说明:试运行无质量问题后验收合格 30 日内支付总合同金额的27%,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在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个月内全部付清(不计息)。
乙方在申请支付上述款项时,应向采购人出示与合同金额等额的货物发票。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区支行(长沙京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8061901040010089)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双控帐户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
具体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通知发出后乙方必须在30日历天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交货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1、进场货物验收。乙方应在设备到货前48小时通知甲方现场管理代表、监理工程师(如有)进行进场验收,三方根据图纸、采购合同、技术参数等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达标并逐项签字确认后,货物才能进行安装;检验不达标的,不得使用于本项目。
2、隐蔽工程验收。采购项目中涉及隐蔽工程验收和计量的,应按照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和计量后,才能进行覆盖,以及下一道工序施工。
3、预验收。项目完工后,由甲方按照采购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封存样品(如有)、图纸、清单等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签署预验收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按要求在限期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4、试运行验收。本项目试运行期为6个月,试运行合格后,由使用部门签署试运行合格记录;试运行不合格的,乙方应按要求限期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5、正式验收。采购项目预验收和试运行期满且验收合格后,凭预验收合格证明及试运行合格证明,由预验收小组成员签署正式验收证书。
6、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7、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8、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9、未经甲方现场验收并签字的设备、材料一律不得使用。
10、验收按照浏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浏财函【2024】5号)执行。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采购文件中的项目技术部分要求进行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采购文件中的项目服务要求进行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采购文件中的商务部分要求进行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①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货物的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如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高于国家或相关部门、行业强制性标准的,则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技术标准作为验收依据。
②甲方在验收货物时,可随机抽取部分货物,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如检测不合格,甲方将拒绝接收全部货物。
③本项目在验收实施过程中,允许对货物进行使用性测试及破损性检验。测试过程中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返工直至验收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等产生的费用以及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本项目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④如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数量要求、出现包装破损、货物损坏等情形的,甲方有权直接拒绝验收、接收,乙方自行处理该批货物并再次交货,履行期限不予顺延。货物验收合格不免除乙方的质量保证责任。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①甲方的验收仅代表对数量、规格等外表特征的认可,不代表对质量的认可,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①甲方的验收仅代表对数量、规格等外表特征的认可,不代表对质量的认可,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
重新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委派专人赖崇高、涂冰斌现场验货。按照投标文件清单和国家规范对采购货物的规格、数量、技术参数等进行现场核实验收签证。
2、负责安装现场的协调管理工作。
3、审核乙方提交的采购、安装方案。
4、及时办理有关签证和审核乙方提交的采购结算。
5、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和移交。
6、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货款。
7、质保期内,如发现设备存在潜在缺陷、或乙方使用了不符合技术要求、或不符合投标文件质量保证的原材料、零部件、外购件时,甲方有权退货并向乙方索赔。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严格按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品牌、数量、技术参数采购货物,接受甲方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如有)的现场验收,保质、保量、按期完成采购任务,组织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2、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编制好采购方案、采购进度计划、安装调试计划,送甲方审核。(如未按时提交则构成根本违约,将按违约处理)
3、委派彭剑为项目经理全权负责项目采购工作及相关协调工作。按投标文件要求配备相应技术人员和设备。
4、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采购货物到达指定现场。
5、负责设备的保管、存放、吊运、就位、安装、调试、运行、验收及交付前的财产安全。
6、负责货物安装地点的临时设施、临时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
7、负责货物的安装调试,确保安装质量和工期,在安装中发现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返工。并遵守甲方关于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要求。
8、坚持安全生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乙方应自行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做好安全防护、警戒、照明、告示、安全保卫等措施,凡在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的责任和损失概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按相关规定为作业施工等人员购买人身保险、安全保险等相关责任保险。
9、坚持文明施工,在施工现场设立必要的围挡及安全警示标志,采取措施保障周围人群和财产安全;负责保护好施工区域内的已有设施、预埋管线等设施,如有损坏,乙方负责无条件恢复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做到及时工完料净场地清。
10、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所投产品的品牌、技术规格和数量提供设备,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设备(包括零部件)是全新原装正品,并且符合国家检测标准以及该设备的出厂标准和原装配置,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人员伤亡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赔偿。
11、保证做好各项施工、设备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工程(设备)交验时作为竣工资料交送甲方。
12、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供货和完工的,每延期1天,每天处以乙方违约金5000元,延期10日仍不能交货和完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2)合同履行期内,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所提供的设备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或发现有更换原装配置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无条件在三天内重新按要求提供产品交与甲方验收,如验收再次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处以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作为乙方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所供设备,应保证是全新的、原包装的、手续合法完整的正规产品;所有产品必须完全符合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在使用过程中,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人员伤亡和其他损失,乙方负责赔偿全部责任。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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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3.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4.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5.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6.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 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7.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8.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9.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 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10.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1.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上相应补偿。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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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