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1、工程概况:总建筑面积约为22000平方米。地上八层、地下二层建筑,主要为教室、实验室、工作室等,并配套建设室外管线、道路、广场和绿化等基础设施。
2、招标范围: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
3、项目估算总投资:12970万元。
二、工程建设造价咨询依据
须执行国家现行的规范、标准、规程、办法,以及下发的有关造价咨询方面的文件、规定。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50328-2014
辽宁省《建筑工程文件编制归档规程》DB21/T1342-2004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
《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等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规程
国家或辽宁省颁布的定额和取费标准。
建设单位与造价咨询单位签署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文件。
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
说明:上述规范、标准、规程仅造价咨询服务的最基本要求,并未包括实施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规定、标准和规程。在工作中对于上述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规定执行。
三、服务内容
1、确定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控制目标,制定控制实施细则;
2、对项目概算进行全面审核;
3、模拟清单及工程量清单计价审核(如有);
4、审核施工图预算;
5、审核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相关造价内容,包括审核暂定材料价格或甲供材料的价格是否正确;
6、参与图纸会审;
7、按委托人要求常驻施工现场,各专业现场工程师做好现场跟踪记录,参加工程例会和主要隐蔽工程验收,参加设备材料进场监督和工程竣工验收等;
8、审核工程进度款;
9、审核施工过程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新增(变更)综合单价等;
10、审核主要材料(设备)定价的程序,提供材料(设备)价格询价咨询意见;
11、发生工程索赔费用时,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
12、对项目开展实施过程中各工程合同与造价有关内容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核和跟踪,并及时向委托人反馈动态信息;
13、审核工程预结算(全面复核法),出具预结算审核成果性文件,提供审计报告;
14、项目结束后,提供项目全过程审计总结,提供全过程审计的相关工作底稿,协助委托人整理完善审计相关资料;
15、根据工作需要,要对以上工作内容及时出具相关书面咨询意见,反映出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过程、计算过程、结论形成的依据;向委托人定期提供管理建议,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定期向委托方提交跟踪审计工作总结;委托人要求的其他工作。
四、质量标准
成果文件应符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编制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和甲方的要求。
五、服务要求
1、供应商应具有丰富的教育行业EPC全过程跟踪审计经验。
2、供应商应拥有高素质、经验丰富的团队,团队成员不少于20人(项目负责人除外),团队成员应熟练掌握造价咨询审计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对固定的服务团队开展工作,以确保服务的专业性和稳定性。供应商委派的服务团队,无特殊情况不允许更换。
3、供应商在执业时须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实事求是”原则,服从采购人任务安排,按照采购人要求时限完成相关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并及时汇报工作进展状况。
4、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完整的造价编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底稿纸质及电子版、编制结果纸质及其电子版等,成果文件按采购人要求装订成册,并且保持完整、规范、美观。
5、供应商需要实地勘察和测量的项目须踏勘现场并进行实地测量,需要提交工程量计算式的项目,电子或手工文档均需清晰、有序、完整。
6、供应商不得将受托业务转包或委托给其他单位和机构。
7、供应商对履行本合同提供服务所获取的采购人所有信息实行严格保密,并采取一切合理及必要的措施,保证其工作人员不将任何信息或其任何部分透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人。不得将任何信息、资料透露给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双方内部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人员。保密期限是永久的。
8、供应商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造价咨询报告,造成相应后果的,应承担经济责任,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取消其委托业务。
9、现场须有专人负责管理,每周驻现场2-3个工作日,其余时间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整,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更换驻场人员,采购人可解除合同。
六、商务要求
★1.履约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全过程跟踪审计结束。
★2.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及条件:无预付款。工程形象进度达到20%时,支付至合同总价的20%;工程形象进度达到50%时,支付至合同总价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出具正式的结算审计报告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00% 。
4.验收
验收标准:按辽宁省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办法,同时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文档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
验收程序: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
验收报告: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
组织验收主体: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中标单位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说明: “★”号标记为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如未响应其响应文件无效。未标记“★”号为非实质性要求,如未响应其响应文件仍有效,但可能影响评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按照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2)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为其他未列明行业;(3)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按照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2)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为其他未列明行业;(3)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1、全省推广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投标人需自行办理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并学习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教程,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400-128-8588 ),CA 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 2、投标人应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对于使用电子签章的,投标人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 CA 认证平台下载签章工具或向 CA 认证机构索要电子签章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签章。电子文件中存在图片较多或内存较大等情况,需使用特殊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在系统中认真核对调整后的电子文件,确保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避免影响评审活动。 3、投标人除在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文件外,可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按采购文件规定的以介质形式(U盘)存储的备份投标文件(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邮寄或现场递交至大连壹方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并承诺备份投标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4、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各投标单位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时,自行在本单位使用可解密的电脑在线解密投标文件,解密时间为30分钟,如未按规定时间进行解密或投标人自身原因解密失败将视为放弃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