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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南省 其他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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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各增量配电网企业,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价机制

经充分考虑我省现行电价政策,并结合海南经济发展需求,决定采取如下定价方法制定我省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

(一)最高限价法。对于非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实行最高限价法。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用户承担的配电网配电价格与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为原则,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式测算增量配电网的配电价格,该价格为该配电网的配电最高限价。配电网企业在最高限价内制定具体配电价格方案,按时报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招标定价法。对于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采用招标定价法确定配电价格,但招标确定的配电价格不得高于前款规定的最高限价。竞标主体应同时做出投资规模、配电容量、供电可靠性、服务质量、线损率等承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合同约定的供电服务标准进行监管和考核,没有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相应扣减配电价格。

对已纳入国家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名单的4个项目采用最高限价法定价,在未完成配电价格核定期间,暂按终端用户直接接入省级电网用电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和增量配电网项目接入省级电网电压等级输配电价的差额执行。

二、数据报送机制

增量配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向属地发展改革委按时、准确报送下月预测和上月清算终端用户用电相关数据,包括增量配电网区域内分用户类别且分电压等级的销售电量、线损电量、容(需)量及参与电力市场需提供数据等电费计费依据,并按分工抄送省级电网公司及省级电力交易中心。所报送数据原则上每月由属地发展改革委核定一次,作为省级电网企业计收对应月份电费的依据。

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对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完整地保存相关资料,接受价格主管、市场监管、审计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省级电网企业应配合相关部门完成监督检查。

三、结算机制

(一)增量配电网与用户的结算机制。增量配电网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计量规范将居民、农业和工商业电量分表准确计量。区域内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含其他费用)、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居民农业用户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销售目录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增量配电网企业按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程序收缴。

(二)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的结算机制。增量配电网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分类结算电价或综合结算电价与省级电网企业结算电费。

1.分类结算电价。增量配电网企业应按照省级电网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的电价,向省级电网企业支付相关电费。

(1)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结算工商业用户电费。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按两部制电价结算工商业用户电费。

结算的工商业电度电价由购电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含其他费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组成。其中工商业用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参照上一年省级电网分压线损电量比例分摊,并根据执行月实际分压线损情况按月清算。增量配电网执行综合线损率暂按国家发改委核定省级电网综合线损率执行,执行产生损益原则上需按月向区域内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前,根据增量配电网企业接入省级电网的电压等级、结算关口计量数据和工商业电量占比计算增量配电网企业两部制容(需)量,增量配电网企业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或实际最大需量计征方式向省级电网企业计算缴纳工商业基本电费。增量配电网区域内终端用户实缴容(需)量总费用与接网关口收取容(需)量费用的差额,暂由增量配电网企业按月计算并单独挂账,待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核价时明确费用处理方式。

(2)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结算居民农业用户电费。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结算的居民农业电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本周期居民农业基准购电价、省级电网居民农业合理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组成。

(3)线损电量计量。线损电量为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企业结算总表关口电量减去增量配电网向属地发展改革委报送的各用户类别用电量,按照增量配电网向属地发展改革委报送的各用户类别用电量占比乘以相应电价结算。

(4)政策性交叉补贴计算方式。政策性交叉补贴金额按工商业电量与核定基期电价交叉补贴标准计算,按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分别收取的增量配电网区域内居民农业用户输配电价水平进行分摊。

2.综合结算电价。增量配电网企业按配电网接入省级电网的接网容量和电压等级,按省级电网两部制输配电价向省级电网企业支付输配电费;增量配电网企业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或实际最大需量向省级电网企业缴纳基本电费。

3.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之间不执行功率因数考核,工商业部分由增量配电网企业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增量配电网区域内应参照省级电网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和功率因数考核。

四、调整周期

(一)最高限价法配电价格的执行周期原则上为三年,增量配电网企业应按时制定具体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方案并向海南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相关备案信息。

(二)招标确定配电价格的,配电价格有效期限以配电项目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三)配电价格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相衔接,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调整后,增量配电网企业按程序相应调整配电价格。

五、其他要求

(一)因增量配电网企业报送相关数据错误造成电量、电费计收差错或出现电量、电费计收纠纷等情况,应由属地发展改革委牵头督促增量配电网企业依法依规整改解决,按照整改后的结果重新结算。

(二)因上述政策造成省级电网企业输配电价执行发生偏差的,应在下一监管周期统筹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执行。趸售供电区域购电价暂按现行趸售电价机制执行,待我省明确相关政策后再从其规定;国家相关增量配电网价格政策如有变化,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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