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础信息
1、投保人/被保险人:宽甸满族自治县中心医院(公立三级乙等医院),地址:宽甸镇中心路292号。
2、保障范围:全院所有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注册执业的医务人员(含医师、护士、医技人员等)及外请(聘)医护人员、进修、实习人员(需提前书面告知保险人)在执业活动中产生的保险责任。
3、项目预算:年度保费预算上限为_800000.00_元(人民币)。其中:公众责任保险预算:_50000.00_元(人民币),医疗责任保险预算:750000.00元(人民币)。
二、公众责任保险服务需求
(一)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下列损失或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①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②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或仲裁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③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人对上述①②③项保险责任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2.关键量化指标
指标类型 具体限额/标准 说明
累计赔偿限额 5,000,000.00元(人民币)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所有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总额
每次事故限额 350,000.00元(人民币),其中人伤限额300,000.00元(人民币),财产限额50,000.00元(人民币)单次公众责任纠纷或事故中,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金额
本项目不设置免赔额。
(二)服务与响应要求
1.赔偿处理特别约定
①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的,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包含因抢救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②造成第三者残疾的,除应赔偿本条①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③造成第三者死亡的,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外,还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风险管理服务
①风险培训:每年为医院提供不少于1次的医疗风险防范培训。
②风险巡查与评估:每年至少1次派专业团队(含医疗、风控人员)到医院进行现场风险巡查,重点检查诊疗流程、院感防控、设备安全、病历管理等环节,巡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风险评估报告及整改建议,并协助医院落实整改。
③纠纷调解支持:保险人需在接到医院通知后24小时内安排理赔专员或律师到场协助调解,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协商谈判,推动纠纷快速解决。
④风险信息服务:每季度向医院推送医疗行业风险动态、典型理赔案例分析、最新医疗法律法规政策解读等资讯,助力医院提前规避风险。
3.其他服务要求
①服务沟通机制:每月与医院进行1次服务对接(电话或现场),每季度提交服务报告,内容包括理赔进度、案件分析、风险建议等;每年末进行年度服务评估,根据医院意见优化服务方案。
②应急处理: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如群体性事件、媒体曝光事件)时,保险人需在2小时内启动应急响应,协助医院制定应对方案,协调资源处理群情及纠纷。
三、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需求
(一)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或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从事与其诊疗科目、人员执业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时,因下列情形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赔偿:
①因医疗过失(包括诊断错误、治疗不当、手术失误、护理差错等)导致患者损害;
②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导致患者损害;
③未依法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或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未向患者或其近亲属(不宜向患者说明时)充分告知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并取得书面同意,导致患者损害;
④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该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合理的法律费用。
2.关键量化指标
指标类型 具体限额/标准 说明
累计赔偿限额 2,000,000元(人民币)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所有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总额
每次事故限额 200,000元(人民币)单次医疗纠纷或事故中,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金额
每人赔偿限额 200,000元(人民币)单次事故中,对单个患者的最高赔偿金额(含精神损害赔偿)
(二)服务与响应要求
1.理赔服务
① 报案响应:提供7×24小时报案热线,接到报案后30分钟内短信/电话确认受理,2小时内指派专属理赔专员与医院对接,明确需提交的资料清单。
② 查勘与定损:接到完整理赔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如需)或资料审核,与医院、患者方协商定损,协商不成时协助启动鉴定程序。
③ 理赔时效:资料齐全、责任明确且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需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的,在法律文书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赔付。
④理赔团队:配备专属服务团队,包括至少1名医疗纠纷处理经验的理赔专员,团队成员保持稳定。
2.风险管理服务
① 风险培训:每年为医院提供不少于1次的医疗风险防范培训。
②风险巡查与评估:每年至少1次派专业团队(含医疗、风控人员)到医院进行现场风险巡查,重点检查诊疗流程、院感防控、设备安全、病历管理等环节,巡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风险评估报告及整改建议,并协助医院落实整改。
③ 纠纷调解支持:保险人需在接到医院通知后24小时内安排理赔专员或律师到场协助调解,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协商谈判,推动纠纷快速解决。
④风险信息服务:每季度向医院推送医疗行业风险动态、典型理赔案例分析、最新医疗法律法规政策解读等资讯,助力医院提前规避风险。
3.其他服务要求
①服务沟通机制:每月与医院进行1次服务对接(电话或现场),每季度提交服务报告,内容包括理赔进度、案件分析、风险建议等;每年末进行年度服务评估,根据医院意见优化服务方案。② 应急处理: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如群体性事件、媒体曝光事件)时,保险人需在2小时内启动应急响应,协助医院制定应对方案,协调资源处理群情及纠纷。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合同期内,采购人依据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满意度调查,双方合作期间若无异议和纠纷,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采购需求和金额无变化的前提下,合同可持续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发展、优先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持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发的有效《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时间:2025年12月04日17时00分至2025年12月11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电子文件上传辽宁政府采购网,备份文件递交至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1、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CA锁及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供应商需自主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响应)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如未按照要求制作,影响文件上传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400-128-8588),CA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 3、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响应文件外,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以U 盘存储形式的备份文件(U盘按要求密封,详见采购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相关通知。 4、开标时,供应商自行准备电子设备确保能够自行报价及解密,供应商解密时长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因政府采购系统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将酌情延长解密时长。 5、供应商出现以下(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