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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办公、酒店、熊猫绿道一级服务站及配套设施项目施工 / 标段 答疑文件(第01号)、补遗文件(第01号)

四川省 其他 202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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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办公、酒店、熊猫绿道一级服务站及配套设施项目施工 / 标段

答疑文件(第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商业、办公、酒店、熊猫绿道一级服务站及配套设施项目施工 / 标段”投标人所提问题进行解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本答疑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提问1:招标清单编制说明第八条约定本工程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详见附件。但是附件中未见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表,请提供。

答:详见招标补遗文件第(01)号。

提问2:我方在招标文件及招标清单中均未发现材料设备品牌,请问是否有品牌要求?

答:详见招标补遗文件第(01)号。

提问3:交易信息发布的附件内容中,工程量清单总说明第13页第八条:“招标人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仅供参考,投标人在投标时选用的品牌可按招标人提供的参老品牌,或不低于参考品牌中同等档次的品牌进行报价,招标人未提供参老品牌及规格型号的,投标人须注明品牌及规格型号工程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详见附件。”最后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详见附件,并未见附件,所以未知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

答:详见招标补遗文件第(01)号。

提问4:1、招标文件P266中,“6)若承包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包括自身职工及第三者,以安监部门认定为准),发包人不负任何经济责任,除按国家、省、市有关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外,并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按以下标准对承包人进行约谈、通报、经济处罚等违约处理……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由承包人先履行相关赔付责任后,届时双方再通过政府或司法机关认定各自责任,承包人不得以存有争议为由而消极处理或放大处理该事故,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支付本合同约定价格的 30 %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疑问:建议修改为:“6)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包括自身职工及第三者,以安监部门认定为准),发包人不负任何经济责任,除按国家、省、市有关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外,并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按以下标准对承包人进行约谈、通报、经济处罚等违约处理……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由承包人先履行相关赔付责任后,届时双方再通过政府或司法机关认定各自责任,承包人不得以存有争议为由而消极处理或放大处理该事故,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支付本合同约定价格的 1%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招标文件P273-274中,“4)承包人须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每发生一起信访、投诉、起诉,若对发包人造成影响的,发包人有权按以下情况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 疑问:建议根据公法机关及相关部门界定责任方,建议修改为:“4)承包人须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每发生一起信访、投诉、起诉,若对发包人造成影响的,发包人有权按以下情况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 3、招标文件P279中,“(34)因承包人不及时进场进行施工准备或不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如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等),致使开工通知无法正常下达或其它影响工程进展等问题,则接到通知 7 天后,发包人将按每延误一天向承包人收取 0.5 万元违约金,承包人延期进场超过 10 天,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合同约定价款 30 %的违约金,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任何工程价款,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疑问:违约金比例过高。建议修改为:“(34)因承包人不及时进场进行施工准备或不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如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等),致使开工通知无法正常下达或其它影响工程进展等问题,则接到通知 7 天后,发包人将按每延误一天向承包人收取 0.5 万元违约金,承包人延期进场超过 10 天,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合同约定价款 0.5 %的违约金,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任何工程价款,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4、23、招标文件P279中,“(35)承包人必须按照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规定为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其保险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得另行结算。由于承包人未办理此项保险而造成不能核发《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超过 10 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合同约定价款 30 %的违约金,且应当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疑问:违约金比例过高。建议修改为:“(35)承包人必须按照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规定为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其保险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得另行结算。由于承包人未办理此项保险而造成不能核发《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超过 10 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合同约定价款 0.5 %的违约金,且应当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答: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5:1、招标文件P234中,“6.1.8.1 承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意外伤亡事故、财产损失等一切责任。” 疑问:建议修改为:“6.1.8.1 承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伤事故责任、意外伤亡事故、财产损失等一切责任。” 2、招标文件P236中,“7.2.2.2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但发包人不承担由于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任何费用,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停工期间的费用等)都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疑问:约定不合理,建议修改为:“7.2.2.2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且对承包人损失进行合理补偿”,建议删除“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停工期间的费用等)都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招标文件P237中,“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但发包人不承担由于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任何费用,所有费用都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疑问:建议修改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且对承包人损失进行合理补偿” 4、招标文件P237中,“7.5.1.1 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若发生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事件时,……,并按第 7.2.2 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报送发包人审批后实施,但发包人不承担由于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任何费用,所有费用都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疑问:建议修改为:“7.5.1.1 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若发生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事件时,……,并按第 7.2.2 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报送发包人审批后实施,且发包人对承包人损失进行合理补偿”

答: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6:1、招标文件P页262 专用合同条款16.2 承包人违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除通用条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情形外,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属于承包人的违约行为、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发包人有权从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一款项中扣除。承包人确认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列、赔偿款计算方法、金额等均是根据充分考量后确定,对其法律意义及责任承担均知晓并充分理解接受,并不存在约定过高之情形。承包人承诺自愿放弃就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款过高为由向人民法院主张调减的权利;发包人损失是指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商誉损失、向第三人支付的赔偿和违约金、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如本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发包人有权选择适用条款主张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条款约定不合理,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属于强制条款,建议发包人删除。 2、招标文件P236页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7.2.2.2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但发包人不承担由于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任何费用,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停工期间的费用等)都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相关条款的规定办理。”条款约定不合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因承担由于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3、招标文件P264页16.2.2.7 其他违约责任,该条款中约定的违约罚款条款有60条,且罚款金额很重,但合同中针对发包的违约的条款确很少,严重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建议发包人进行修改。 4、招标文件P230页3.7 履约担保“(3)提交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0 个日历天内。”提供履约担保期限较短,建议发包人修改保函提交时间为30个工作日内。 5、招标文件P230页3.7.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如履约保函有效期过期,工程还未完成移交(无论因何原因),承包人需在同所银行续签保函直至本工程完成移交,否则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与履约担保金额相等的工程款作为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自行承担保函/保险续期等相关费用。”条款约定不合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答: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7:1、工程量清单总说明第13页中,“八、主要材料表、主要材料设备品牌选用表招标人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仅供参考,投标人在投标时选用的品牌可按招标人提供的参考品牌,或不低于参考品牌中同等档次的品牌进行报价,招标人未提供参考品牌及规格型号的,投标人须注明品牌及规格型号。本工程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详见附件。” 疑问:招标资料中未见提供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请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请明确“投标单位仅须参考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参考品牌中的要求进行投标报价,无需填写具体材料品牌? 2、请问是否需要填报计日工单价? 3、工程量清单总说明第11页中,“5.3.5.4 招标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外电、燃气、自来水等)总承包服务费计取方式: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疑问:本项目存在专业工程暂估价,但控制价未给总承包服务费,请招标人在控制价中给出并单列总承包服务费。 4、招标文件P218中,“2.4.4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工期顺延,发包人无需承担任何费用或支付责任。” 疑问:约定不合理,建议修改为:“2.4.4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工期顺延,对承包人造成费用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 5、招标文件P219中,“承包人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按设计文件施工时,若判断将会产生质量缺陷,须将情况如实及时地报告给监理人,监理人作出判断,必要时转报发包人。若发包人在接到监理人转报的承包人报告后仍坚持按原设计执行施工,则承包人应予以执行,并对施工质量负全责。” 疑问:约定不合理,该条款对承包人风险极大。建议修改为:“承包人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按设计文件施工时,若判断将会产生质量缺陷,须将情况如实及时地报告给监理人,监理人作出判断,必要时转报发包人。若发包人在接到监理人转报的承包人报告后仍坚持按原设计执行施工,应就此向承包人发出明确的书面指令,承包人应予以执行,因执行该书面指令而导致的质量缺陷、安全事故、工期延误及由此增加的费用,其责任和损失均由发包人承担。”

答:1、详见招标补遗文件第(01)号。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2、清单编制说明中5.3.5.3 计日工:计日工项目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出的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施工过程中如发生零星工作项目,零星人工单价按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和施工期间四川省造价站颁布的计日工人工单价执行。3、总承包服务费不单独计列,按照合同3.1.1.21“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外电、燃气、自来水等)总承包服务费计取方式如下: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规定及执行。4、5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8:1、招标文件P262中,“16.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9)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疑问:为促进双方友好合作,建议界定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建议增加:“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招标文件P261中,“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疑问:现国家正在推行以质保函代替质保金的政策,建议修改为:“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3、招标文件P262中,“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8)由于解除合同应合理补偿承包人损失的费用和利润,发包人不予补偿。” 疑问:显失公平的条款。建议修改为:“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8)由于解除合同应合理补偿承包人损失的费用和利润” 4、招标文件P263中,“……造成与承包人有关的第三方阻碍本项目移交使用的,自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 3 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必须完全完成清场退出工作,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以本签约合同价为计算标准,按日向发包人支付 0.5 %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公式为:本签约合同价× 0.5 %×延迟天数。” 疑问:0.5%相当于110.9万元/天,极高,且没有约定上限。建议修改为:“……造成与承包人有关的第三方阻碍本项目移交使用的,自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 3 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必须完全完成清场退出工作,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以本签约合同价为计算标准,按日向发包人支付 0.005 %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公式为:本签约合同价× 0.5 %×延迟天数。违约金的上限:结算价的2%” 5、招标文件P263中,“A、本工程项目对时间节点严格要求,签署本协议之前承包人已清楚知晓,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总工期延误的前 15 天,违约金每天按对应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1 ‰计算;总工期延误超过 28 天的部分,每天按对应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5 ‰计算,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费用,并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发包人有权根据逾期天数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发包人全部损失。” 疑问:1 ‰相当于20.6万元/天,极高,且没有约定上限。建议修改为:“A、本工程项目对时间节点严格要求,签署本协议之前承包人已清楚知晓,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总工期延误的前 15 天,违约金每天按对应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0.1 ‰计算;总工期延误超过 28 天的部分,每天按对应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0.5 ‰计算,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支付后续工程费用,并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发包人有权根据逾期天数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发包人全部损失。工期违约金上限不超合同价的3%”

答: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9:6、招标文件P219中,“施工所需的水、电管线接至施工场地的地点和供应要求: 水、电接入点为承包人在投标期间对现场考察后自行确定接入点……” 疑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红线范围外三通一平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议修改为:“施工所需的水、电管线接至施工场地的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提供水、电接入点……” 7、招标文件P220-221中,“(24)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成都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工作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施工期间产生的相关风险及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疑问:建议修改为:“(24)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成都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工作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施工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相关风险及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8、招标文件P225中,“3.1.1.2 ……承包人应负责市政排污、排水管网的畅通,若出现堵塞或产权单位要求清除管网内沉积淤泥时,承包人应自行清理,由此造成的费用(包括相关行政部门处罚),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疑问:建议修改为:“3.1.1.2 ……承包人应负责市政排污、排水管网的畅通,若出现堵塞或产权单位要求清除管网内沉积淤泥时,承包人应自行清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费用(包括相关行政部门处罚),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招标文件P226-227中,“3.1.1.19 自承包人进场之日起至工程综合验收合格且工程移交发包人管理之日止,施工场地如发生漏电、建筑物(包括新建和未拆除的旧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倒塌、工地堆放物料倒塌、悬挂物脱落、基坑坍塌、水涝等原因造成发包人、承包人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费用,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人民法院判决发包人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与承包人共同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在发包人向受偿人赔偿损失后,有权向承包人全额追偿(包括但不限于因行使追偿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疑问:建议修改为:“3.1.1.19 自承包人进场之日起至工程综合验收合格且工程移交发包人管理之日止,施工场地如因承包人原因发生漏电、建筑物(包括新建和未拆除的旧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倒塌、工地堆放物料倒塌、悬挂物脱落、基坑坍塌、水涝等原因造成发包人、承包人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费用,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人民法院判决发包人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与承包人共同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在发包人向受偿人赔偿损失后,有权向承包人全额追偿(包括但不限于因行使追偿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10、招标文件P225中,“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在招标时约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 疑问:按我公司管理流程,合同用印后才可提交履约担保申请,建议修改为:“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按照发包人在招标时约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

答: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10:一、招标文件P337主要人员简历表:“(1)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社保缴费证明…” 请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请问拟投标单位提供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社保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请自行查询相关规定。

 

 

招标人:成都金牛新源里能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锦军贤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8日

商业、办公、酒店、熊猫绿道一级服务站及配套设施项目施工 / 标段

补遗文件(第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商业、办公、酒店、熊猫绿道一级服务站及配套设施项目施工 / 标段”补遗如下。按招标文件规定,本补遗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项目“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以此次上传为准,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

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由2025年12月03日09时30分修改为2025年12月15日09时30分,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相应顺延。

3.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成都金牛新源里能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锦军贤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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