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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长沙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车辆采购三标段(重型泡沫消防车)合同公告

长沙市 公开招标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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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车辆采购三标段(重型泡沫消防车)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JKCG-GK-202504150006-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采购人地址: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2号   

供应商(乙方):  沈阳捷通消防车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新城子区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昌路6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车辆采购三标段(重型泡沫消防车)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重型泡沫消防车 消防车 详见采购需求 1 2848000

 合计金额小写: 2848000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捌拾肆万捌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重型泡沫消防车SXT5418GXFPM220( 具体技术要求与招标文件中的一致)一辆2848000.00元,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含本项目的所需车辆的购置税、车辆首年交强险、首年车船税、底盘服务站首保(含发动机、电动空压机、齿轮油),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一)设计方案确认

采购合同签订后 20 天内,乙方应主动联系甲方,确认设计方案后进行生产;车型设计需要进行细化沟通,根据甲方要求,以 PPT 形式汇报整车详细的配置和设计方案,配置和设计方案经甲方评审通过后再进行生产。

(二)产品运输、保管、保险及安装调试

1.产品运输、保管及保险

1.1 乙方负责产品到甲方指定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1.2 乙方负责产品在指定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3 乙方负责其派出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安装调试

2.1 乙方须加强安装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人员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2 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等,移交甲方。

2.3 项目安装调试及验收所需的所有材料和专用工具与设施,均由乙方免费提供。

2.4 乙方负责产品免费送货上门,免费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

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现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5 安装调试完毕,乙方自行检测合格后,方可申请甲方进行验收。

3.质量要求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全新的(所有零配件、专用工具等)原厂产品,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所有产品主要部件生产许可证,各项技术指标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产品出厂标准,所有产品不得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及专利权。

4.售后服务

1、乙方应为本项目配备专业的服务团队及人员(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二)并提供服务团队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完善售后服务内容和流程,提高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和质量。

2、消防车整车质保期为 2 年,质保期各项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整车保修期不低于 8年(消防车罐体终身质保,且终身免费维护),质保期和保修期均从验收合格开始计算。

3、车辆正常保养

3.1 乙方按照底盘和上装保养手册提供免费首保服务;

3.2 保修期内,车辆正常保养不收取工时费,需要更换易损易耗件的,甲方可自行购买,如需乙方提供的,则按不超过投标文件提交的零配件报价收取配件费用;

3.3 保修期外,车辆正常保养按市场价收取工时费,需要更换易损易耗件的,甲方可自行购买,如需乙方提供的,则按不超过投标文件提交的零配件报价收取配件费用;

4、车辆故障维修

4.1 在交付培训合格使用的前三个月内,发动机、变速箱等影响车辆行驶安全或车载泵炮、吊臂、臂架等影响主要功能发挥的部件出现两次及以上质量问题的,乙方必须免费整体更换该车。

4.2 质保期内,除人为原因损坏情况外,如车辆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重大技术缺陷或重大安全隐患,乙方无有效整改方案的,必须免费更换新车或退车。

4.3 保修期内,除人为原因损坏情况外,车辆故障均由乙方解决,不收取任何维修工时费及配件费用(用户已经报修,因厂家拖延等原因导致超过质保或保修期的,也计入质保或保修期内)。

4.4 保修期外,售后故障维修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投标文件中所提交的零配件和工时费报价。

5、乙方每年必须对所售整车及主要设备开展不少于 1 次巡检回访,并免费培训用车单位的相应操 作人员。

6、乙方在收到甲方售后请求后,需在 1 小时内响应并安排技术人员远程指导排除故障;故障未能远程指导排除的,乙方需在 12 小时内安排售后人员携带维修工具和零配件到达现场,24 小时内解决一般故障;对需到本地特约服务站维修或临时采购国产特殊配件的,必须在 72 小时内解决故障;对需返厂维修或需临时采购进口配件的,必须在 7 天内解决故障(如遇不可抗逆因素,需经使用单位同意)。如遇紧急情况,乙方应能安排售后服务人员能在 4 个小时内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开展工作。

7、如发生重大灾害灾情战勤保障技术需要,乙方需安排 2 名(含)以上相关人员遂行出动并进行现场技术保障。

5.其他要求

技术培训

1、交货后,乙方免费提供操作及维护培训,直至甲方受训人员(至少 2 名)掌握相应的技能为止。

2、培训主要内容为车辆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原理,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

3、培训地点主要在双方协商安排的地点。

4、培训需形成交付培训记录,记录应包括培训项目和参加人员等信息,双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受训单位后勤部门公章,复印件交甲方备案存档。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848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签订后一个月内付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088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0,说明: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乙方提供全额机动车发票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544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验收合格后一年无质量 、售后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问题付清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沈阳昆山西路支行(沈阳捷通消防车有限公司:3301009309245034110)

3.预付款保函:

/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 6 个月内交货,并具备验收条件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是否邀请专家: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8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配置清单

1.主要参数

1.1外形尺寸

11590×2550×3530mm(长×宽×高)

1.2满载总质量

41000kg

1.3乘员人数

8人

1.4最高车速

≥85km/h

1.5排放标准

国VI

1.6罐体容积

载灭火剂量21.9 吨;罐体分隔形式可根据采购方要求进行任意设置

2.底盘参数

2.1底盘名称

沃尔沃 VOLVO FM540 84R B

2.2驱动形式

8×4

2.3轴 距

1995+4205+1370mm

2.4最大允许总质量

44000kg

2.5发 动 机

D13K540E,国六排放标准,六缸直列水冷涡轮增压,中冷,电子控制燃油喷射发动机

2.6发动机功率

540hp/406Kw/1,400-1.800rpm

2.7发动机排量

12.777升

2.8变速箱

ATO2612F,I-Shift 12速自动变速箱,12 个前进档位,4 个倒挡

2.9燃油箱

320L铝合金油箱带油水分离器

2.10尿素罐

48升塑料尿素罐

2.11轮胎

前:385/65R22.5x4条(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后:315/80R22.5x9条(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备胎:与驱动轮一致

2.12发电机电瓶

150A发电机,2X12V/225AH蓄电池

2.13后桥

RTH2610F 双后桥驱动,带轮边减速。

2.14悬挂系统

带减震器及平衡杆,后轮间和桥间带差速锁

2.15制动操作

压缩空气式,前后桥独立双回路,盘式制动,驱动桥安装感载阀,钢制储气罐,空气干燥罐和制动消音器,自动制动调节,ABS/EBS

2.16驻车制动

弹簧加载驻车制动作用于后桥辅助制动:发动机制动(VEB)

2.17驾驶室

1.采用全金属前翻驾乘员室设计,乘员 8 人,后排座靠背处设置能放 6 具空气呼吸器的器材架(按照采购方要求),带锁紧装置,保持稳定、安全、方便取用

2.暖风/通风系统,后部乘员室独立制冷空调系统,收音机,电动门窗,电动后视镜,驾驶室外遮阳板

3.CAN总线全数字仪表具有故障自诊断,故障信息记录功能

2.18备胎

固定在车尾大梁下方备胎架上

3.副车架

3.1材质

采用专用高强度钢板

3.2性能

液罐与副车架采用具有扭矩削减性能的弹性连接座连接,不仅增加了车架与罐体之间连接的柔性,防止上装变形和破裂,还增加上装车厢强度,充分发挥底盘性能,同时标准化副车架实现上装部件的灵活装配

4.车厢

4.1材质

车厢(器材箱、泵室及内骨架)全部采用高强度铝合金型材,内饰板采用氧化铝板

4.2结构

车厢的骨架为全铝合金框架焊接式结构,外蒙皮为铝合金板粘接技术;车厢内器材骨架采用铝合金型材焊接结构,能根据客户要求灵活布局器材箱结构最大限度地提高空间利用率,在器材箱内可选用新型滑动托架、拖板或高强度的塑料存放盒等存放结构,充分利用车厢内部有限空间;内饰板和底板均为光面铝合金板材

4.3车顶

车顶部装有消防拉梯,上车梯:车尾部右侧1件,活动爬梯

5.卷帘门

5.1材质

采用轻型优质铝合金,大幅面卷帘门,启闭灵活、密封性好、噪音低、外形美观、轻便可靠

5.2结构

顶部设有导流槽,四周装有密封条,具有良好的防雨、防尘密封性能配备拉杆式条锁把手、一点式拉带及两点式固定座;并且安装有传感器,可通过驾驶室内的指示灯了解帘子门开闭状态;内侧安装LED照明灯

5.3布局

器材箱左右两侧及泵房左右侧

6.表面处理

6.1漆料

车厢表面喷涂消防红色漆,为保证夜间工作安全,车身设有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荧光反光带

6.2颜色

符合GB7258规定的GB/T3181《漆膜颜标准》中的R03大红色

7.电气系统

7.1电气配置

驾驶室顶部安装1个长排警灯,驾驶室内预留车载电台接口

驾驶室内安装警报器,驾驶室内安装全景影像

自动脱离充电装置,水泵出水自动稳压控制

8.消防控制系统

8.1结构

根据车辆配置可选装各类型控制模块,对各消防部件全电控操作,采用智能化控制;控制面板上所有按钮、开关和指示灯标注有中文标识;显著位置设有管路布置图及简要操作说明面板采用防水防尘设计模式。

8.2软件著作名称

捷通泵浦消防车智能控制系统V1.0

9.消防泵

9.1水泵

美国大力Darley CB10/170-ZSP2650消防水泵

额定流量:170 L/S @ 1.0 MPa试验流量:119 L/S @ 1.3 MPa

入口法兰:DN200,出口法兰:DN150

9.2真空泵

电动真空泵(工作电压24V)

真空度≥85kPa;吸水深度≥7m;引水时间小于80s。

9.3混合器

美国大力Darley FSB240全自动负压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混合比例在 0.5%-10% 可调;通过泡沫比例混合器的泡沫原液流量最大值 15L/s

10.消防炮

10.1消防炮

美国埃尔克Elkhart PLKD10/120-8294-06水、泡沫两用电遥控消防炮。

无线遥控(遥控距离150m)。

额定流量120L/s,试验压力≤1.0 MPa。

射程(水)100m,(泡沫)95m。(射程因流量大小会变化)

水平转角度330度;仰角度+85度;俯角-12度。

10.2泡沫炮头

配套泡沫炮头

11.液罐

11.1罐体

材质:304不锈钢

载灭火剂量:21.9 吨;罐体分隔形式可根据采购方要求进行任意设置

板厚:底板4mm,侧板4mm,其余3mm

罐体内防荡板网格式设置,设纵向、横向防荡板

水罐设DN125溢水管带溢水帽,泡沫罐设呼吸阀

水罐和泡沫罐均安装电子液位计

罐体与付梁采用弹性联接

罐体顶板采用防滑不锈钢花纹板,罐体内表面涂刷防腐漆料

水罐和泡沫罐各设人孔1个,内孔φ440,带有快速锁定/开启,罐体压力超过1公斤时的自动泄压,水罐盖涂绿色,泡沫罐盖涂黄色

12.管路系统

12.1水路控制

水路控制方式:电磁气阀控制

控制面板位置:车体尾部泵室

12.2消防管路

不锈钢管+铸铝管

12.3水口配置

水口

规格

位置

外供水口

4×DN80

手动蝶阀配闷盖

车体左右各2个

外吸水口

4×DN150

手动蝶阀配闷盖

车体尾部泵室

罐内吸水口

1×DN200

气动蝶阀

罐体注水口

1×DN80

气动球阀

出水口

6×DN80

手动球阀

车体左右各3个

上炮口

1×DN150

气动蝶阀

水罐排污口

1×DN50+DN65接扣

手动球阀带接扣

外吸泡沫

2×DN50

手动球阀配闷盖

外供泡沫

1×DN50+DN65接扣

手动球阀配闷盖

车体右侧

泡沫排污口

1×DN50+DN65接扣

手动球阀带接扣

供水口/出水口接扣形式:内扣式(慢速)或卡式(快速)可选择;吸水管接口形式:内扣式(慢速)或卡式(快速)可选择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乙方应为本项目配备专业的服务团队及人员(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二)并提供服务团队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完善售后服务内容和流程,提高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和质量。

2、消防车整车质保期为 2 年,质保期各项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整车保修期不低于 8年(消防车罐体终身质保,且终身免费维护),质保期和保修期均从验收合格开始计算。

3、车辆正常保养

3.1 乙方按照底盘和上装保养手册提供免费首保服务;

3.2 保修期内,车辆正常保养不收取工时费,需要更换易损易耗件的,甲方可自行购买,如需乙方提供的,则按不超过投标文件提交的零配件报价收取配件费用;

3.3 保修期外,车辆正常保养按市场价收取工时费,需要更换易损易耗件的,甲方可自行购买,如需乙方提供的,则按不超过投标文件提交的零配件报价收取配件费用;

4、车辆故障维修

4.1 在交付培训合格使用的前三个月内,发动机、变速箱等影响车辆行驶安全或车载泵炮、吊臂、臂架等影响主要功能发挥的部件出现两次及以上质量问题的,乙方必须免费整体更换该车。

4.2 质保期内,除人为原因损坏情况外,如车辆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重大技术缺陷或重大安全隐患,乙方无有效整改方案的,必须免费更换新车或退车。

4.3 保修期内,除人为原因损坏情况外,车辆故障均由乙方解决,不收取任何维修工时费及配件费用(用户已经报修,因厂家拖延等原因导致超过质保或保修期的,也计入质保或保修期内)。

4.4 保修期外,售后故障维修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投标文件中所提交的零配件和工时费报价。

5、乙方每年必须对所售整车及主要设备开展不少于 1 次巡检回访,并免费培训用车单位的相应操 作人员。

6、乙方在收到甲方售后请求后,需在 1 小时内响应并安排技术人员远程指导排除故障;故障未能远程指导排除的,乙方需在 12 小时内安排售后人员携带维修工具和零配件到达现场,24 小时内解决一般故障;对需到本地特约服务站维修或临时采购国产特殊配件的,必须在 72 小时内解决故障;对需返厂维修或需临时采购进口配件的,必须在 7 天内解决故障(如遇不可抗逆因素,需经使用单位同意)。如遇紧急情况,乙方应能安排售后服务人员能在 4 个小时内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开展工作。

7、如发生重大灾害灾情战勤保障技术需要,乙方需安排 2 名(含)以上相关人员遂行出动并进行现场技术保障。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四、服务标准及要求

(一)设计方案确认

采购合同签订后20天内,我公司主动联系采购人,确认设计方案后进行生产;车型设计需要进行细化沟通,根据采购人要求,以PPT形式汇报整车详细的配置和设计方案,配置和设计方案经采购人评审通过后再进行生产。

(二)产品运输、保管、保险及安装调试

1.产品运输、保管及保险

1.1 我公司负责产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1.2 我公司负责产品在指定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3 我公司负责其派出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安装调试

2.1 我公司加强安装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人员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2 项目完成后,我公司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等,移交采购人。

2.3 项目安装调试及验收所需的所有材料和专用工具与设施,均由我公司免费提供。

2.4 我公司负责产品免费送货上门,免费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均由我公司承担。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现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我公司承担;

2.5 安装调试完毕,我公司自行检测合格后,方可申请采购人进行验收。

(三)质量保证

1、我公司提供的产品是全新的(所有零配件、专用工具等)原厂产品,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所投产品主要部件生产许可证,各项技术指标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产品出厂标准,所投产品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及专利权。

3、随车交付资料

(1)交车时提供整车合格证、底盘合格证、主要设备的国家相应检测合格证、底盘号码拓印件、发动机号码拓印件、随车消防器材和工具清单、整车操作使用说明书(中文)、底盘操作使用说明书 (中文)、整车操作维修手册(中文)、底盘操作维修手册(中文)、底盘质量保修卡等所有相关资料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一份。纸质版的印制精美,装订成册,电子版复制保存到U盘。

(2)主要部件(包括但不限于底盘、发电机、消防泵、消防炮、升降照明灯、吊臂、压缩机)采用进口设备的,提供全套原产地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报关单、生产厂家证明文件、国内外专业机构检测报告)。

(四)售后服务要求

1、我公司为本项目配备专业的服务团队及人员并提供服务团队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完善售后服 务内容和流程,提高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和质量。

2、消防车整车质保期为2年,质保期各项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整车保修期8年(消防车罐体终身质保,且终身免费维护),质保期和保修期均从验收合格开始计算。

3、车辆正常保养

3.1 我公司按照底盘和上装保养手册提供免费首保服务;

3.2 保修期内,车辆正常保养不收取工时费,需要更换易损易耗件的,使用单位可自行购买,如需我公司提供的,则按不超过投标文件提交的零配件报价收取配件费用;

3.3 保修期外,车辆正常保养按市场价收取工时费,需要更换易损易耗件的,使用单位可自行购 买,如需我公司提供的,则按不超过投标文件提交的零配件报价收取配件费用;

4、车辆故障维修

4.1 在交付培训合格使用的前三个月内,发动机、变速箱等影响车辆行驶安全或车载泵炮、吊臂、臂架等影响主要功能发挥的部件出现两次及以上质量问题的,我公司免费整体更换该车。

4.2 质保期内,除人为原因损坏情况外,如车辆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重大技术缺陷或重大安全隐 患,我公司无有效整改方案的,免费更换新车或退车。

4.3 保修期内,除人为原因损坏情况外,车辆故障均由我公司解决,不收取任何维修工时费及配件费用(用户已经报修,因厂家拖延等原因导致超过质保或保修期的,也计入质保或保修期内)。

4.4 保修期外,售后故障维修收费标准不超过投标文件中所提交的零配件和工时费报价。

5、我公司每年对所售整车及主要设备开展1次巡检回访,并免费培训用车单位的相应操作人员。

6、我公司在收到使用单位售后请求后,在0.5小时内响应并安排技术人员远程指导排除故障;故障未能远程指导排除的,我公司在8小时内安排售后人员携带维修工具和零配件到达现场,12小时内解决一般故障;对需到本地特约服务站维修或临时采购国产特殊配件的,在48小时内解决故障;对需返厂维修或需临时采购进口配件的,在5天内解决故障(如遇不可抗逆因素,需经使用单位同意)。如遇紧急情况,我公司能安排售后服务人员能在4个小时内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开展工作。

7、如发生重大灾害灾情战勤保障技术需要,我公司安排2名(含)以上相关人员遂行出动并进行现场技术保障。

(四)技术培训

1、交货后,我公司免费提供操作及维护培训,直至使用单位受训人员(至少2名,使用单位可指定培训人数)掌握相应的技能为止。

2、培训主要内容为车辆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原理,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 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

3、培训地点主要在双方协商安排的地点。

4、培训需形成交付培训记录,记录包括培训项目和参加人员等信息,双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受训 单位后勤部门公章,复印件交采购人备案存档。

五、交付时间和地点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交货,并具备验收条件。

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交货方式:我公司免费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

六、验收标准及方法

1、我公司负责所有货物的安装、调试,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安装、培训、验收完毕并交付使用。

2、验收由采购单位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按采购文件技术要求提供的性能指标、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3、本项目按照长财采购〔2024〕5 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履约验收。

4、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我公司原因造成的,由我公司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七、结算方法

1、付款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付款方式:分三次支付,第一次为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付合同金额 10%的作为预付款,第二次为验 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支付合同金额的 60%,验收合格后一年无质量、售后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问题付清30%的余款(无息)。

采购人在支付每笔合同款项前,我公司向采购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不予付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3、支付说明: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我公司根据项目参数要求进行响应并报价(含本项目的 所需车辆的购置税、车辆首年交强险、首年车船税、底盘服务站首保(含发动机、电动空压机、齿轮油),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我公司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八、其他特别规定

1、我公司可在投标前踏勘现场,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责任自负,有关费用自理。

2、根据《长沙经开区领导干部“三零”廉洁承诺实施办法》(长经开工发[2023]26 号)的有关规定,长沙经开区管委会机关全体副科级以上负责干部;集团公司、城建公司班子成员及其内设机构、全资(控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实施投标零参与,本人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力,为亲友投标或承接本园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便利;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含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企业,在本园区外注册公司后回本园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受聘担任私营经济组织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该企业不得参与(含委托等变相参与)本园区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参与竞拍、承租(含以他人名义承租等变相承租)本园区直属企业管理资产。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做出承诺及说明。

第17.1款 投标有效期90日(日历日)

(6)履约验收标准: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全新的(所有零配件、专用工具等)原厂产品,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所有产品主要部件生产许可证,各项技术指标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产品出厂标准,所有产品不得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及专利权。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以及通知乙方。

5.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按合同确定货物并通知甲方验收。

5.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3年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6.乙方收到通知后应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质量违约责任

3.1乙方标的物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复验合格,但申请复验时间已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的(由甲方组织验收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交货期限内,申请延迟交货并经甲方同意的项目以延迟交货时间计算),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部分总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违约金由甲方直接在待付货款中扣除)。

3.2乙方标的物第一次验收不合格且整改后复验仍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复验不合格标的物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预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并将本息退还至甲方账户)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资金。

4、逾期交货违约责任

4.1 乙方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或整改完毕申请复验时间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的(由甲方组织验收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交货期限内,申请延迟交货的以延迟交货时间计算),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逾期交货标的物总金额的 0.0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由甲方直接在待付货款中扣除)。

4.2 乙方未在验收情况告知函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不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30个日历日,且由甲方组织验收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交货期限内,申请延迟交货并经甲方同意的项目以延迟交货时间计算)整改完毕并申请复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申请复验标的物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资金。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5、其他违约

5.1 乙方申请交货验收时,未一次性将全部标的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未送达指定地点标的物总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违约金由甲方直接在待付货款中扣除)。

5.2 乙方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30个日历日(不含提交申请延迟交货项目)未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含整改后复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有预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并将本息退还至甲方账户 )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资金。

5.3 甲方应依据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货款。非因甲方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财政资金未到位、乙方结算资料不齐全)不能按约付款,甲方不承担责任。

5.4 乙方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有预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并将本息退还至甲方账户)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资金。

5.5 非因甲方原因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 10%的违约金(有预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并将本息退还至甲方账户)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资金。

5.6 乙方擅自转包、分包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有预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并将本息退还至甲方账户)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资金。

5.7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在采购过程中存在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串通投标或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已支付的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并将本息退还至甲方账户),未支付的不再支付,同时乙方赔偿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给甲方。

5.8 乙方未能按照售后服务要求以及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售后服务计划履约的:甲方有权约谈乙方负责人;若乙方出现两次及以上违反该款规定的行为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并视情形上报财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5.9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未按时提供质量保修,甲方有权自行寻找维修机构,维修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 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蒋红波 法定代表人: 郑祖华

委托代理人: 彭正球 委托代理人: 徐凯

附件列表

  1. SKM_C658251111095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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