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背景
1.项目概况:为全面掌握辖区内蒲河穿堤泵站、管涵、闸涵等35处构筑物安全运行状况,及时排查结构隐患与运行风险,保障防汛排涝安全和设施长效稳定运行,现对相关构筑物开展专业安全评估工作。通过资料核查、现场勘查、检测检查、结构验算、风险分析、等级评定等工作,形成完整、规范、可用于审查备案的安全评估报告,为设施维修、加固、改造、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项目地点:沈阳市辽中区蒲河堤防左右岸及辖区(蒲河南环桥上游段)
3.项目内容:对辽中区蒲河堤防左右岸及辖区(蒲河南环桥上游段)内泵站、水闸、涵闸、管涵、箱涵等水工建筑物及配套机电设备、金属结构开展现状调查、必要的安全检测、安全等级评定,并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4.资金来源:区财政资金。
二、服务范围及内容
1.现状调查
(1)收集构筑物设计图纸、竣工资料、历次维修、改造、运行记录等资料;
(2)开展现场踏勘、现状拍照,记录工程现状存在的问题。
2.必要的安全检测
(1)泵站检测内容
混凝土结构:强度、碳化、裂缝、渗漏等外观缺陷;
地基基础:沉降、倾斜、不均匀变形等;
机电设备:水泵、电机等外观质量;
电气系统:高低压柜、变压器等外观质量;
金属结构:闸门、启闭机、拦污栅等外观质量。
(2)闸涵检测内容
闸室、翼墙、护坦、消力池、海漫结构完整性;
闸门、启闭机、预埋件、止水系统检测;
冲刷、掏空、淤积、结构变形检测。
(3)管涵/箱涵检测内容
结构裂缝、破损、变形、渗漏等。
3.安全等级评定
(1)按规范对建筑物安全、金属结构安全、机电安全进行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分级评估,并对整个工程提出综合安全类别;
(2)根据上述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工程类别,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4.报告编制与专家评审
(1)编制安全评估报告;
(2)配合采购人组织专家评审或内部审查验收;
(3)按评审意见修改并提交最终成果。
三、服务标准及技术要求
1.评估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现行有效标准;
2.检测方法科学、数据真实、结论客观;
3.评估报告满足水利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除险加固立项要求;
4.严禁伪造数据、缺项漏项、敷衍评估。
四、主要规范标准
1.《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 316-2015
2.《水闸安全评价导则》SL 214-2015
3.《水工钢闸门和启闭机安全检测技术规程》SL101-2014
4.《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 191-2008
5.《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SL 734-2016
6.《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2011
7.《水利水电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及耐久设计规范》SL 654-2014
8.国家及地方最新强制性规范、文件
五、现场服务与保密要求
1.供应商进场作业须遵守采购人管理制度;
2.承担现场作业全部安全责任;
3.对项目资料、数据、成果严格保密,不得擅自泄露、发表、使用;
4.服务期内及时响应采购人技术咨询。
六、人员配置要求
1.拟投入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有水利/水利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
2.项目组成员不少于4人,具有水利/水利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七、商务部分
1.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15日历天内完成全部工作并通过验收。
2.履约地点:沈阳市辽中区。
3.成果文件要求:
(1)提交安全评估总报告纸质版一式陆份,电子版壹份;
(2)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评估依据、评估成果与分析、评估结论及建议等;
(3)报告数据真实、结论明确、建议可行,满足采购人及主管部门审查、备案要求。
4.付款方式及条件:服务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供应商需提供正规发票。
5.项目实施期间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
6.其他要求:
(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违法分包;
(2)供应商负责自身交通、设备、检测、差旅、专家评审等全部费用;
(3)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7.违约责任
(1)逾期交付成果,每逾期1天按合同总价0.5%支付违约金;
(2)成果质量不合格,供应商须无偿返工直至合格;
(3)因数据造假造成后果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追回款项,并追究法律责任。
8.验收:
验收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验收程序: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执行。
验收报告:由采购人出具。
组织验收主体: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就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创新产品和服务、对本国产品的支持等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乙级及以上资质。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时间:2026年10月15日18时00分至2026年10月23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1.供应商须在开标时间开始后30分钟内解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解密逾期,视为放弃投标。 2.供应商应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按要求对电子文件进行签章,确保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因供应商原因造成的信息确认、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3.未尽事宜依照辽财采函[2021]363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