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N5101082026000024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6-2028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1月29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6-02-09 09:30:00,更正为:2026-02-10 09:30:00。
原公告的开启时间:2026-02-09 09:30:00,更正为:2026-02-10 09:30:00。
因平台固化,采购文件固定版本无法修改,现将采购文件“第五章 磋商办法 5.3.6.最后报价 七、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50% 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电子印章。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更正为:
七、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
4.磋商小组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磋商小组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6年02月04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监督单位:成都市成华区财政局,联系电话:028-84356267。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三段148号。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跳蹬河街道办事处
地址:成都市成华区东篱路29号
联系方式:028-8436767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四川中源至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金沙路69号4楼
联系方式:028-6246708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女士
电话:028-62467087
四川中源至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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