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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公路养护中心七里庙围墙和信息中心幕墙安全隐患整改维修项目(补充合同)合同公告

长沙市 竞争性磋商 2025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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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路养护中心七里庙围墙和信息中心幕墙安全隐患整改维修项目(补充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

(工程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CS-202507020021-1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工程类

采购人(甲方):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一办

供应商(乙方):湖南鼎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河路二段118号智成交通产业园办公大楼第7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 市公路养护中心七里庙围墙和信息中心幕墙安全隐患整改维修项目(补充合同)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CSCG-202507020021)的采购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市公路养护中心七里庙围墙和信息中心幕墙安全隐患整改维修项目(补充合同)

(2)工程地点:市公路养护中心七里庙段

(3)资金来源:非经营性公共资产维修专项

(4)工程内容:以工程量清单及甲方提供的图纸为准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

市公路养护中心七里庙围墙和信息中心幕墙安全隐患整改维修项目(补充合同)全部清单内容及图纸。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3-08-17

计划竣工日期:2023-10-16

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和规范

1、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2、甲方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一:技术、服务标准和要求:

采购包1:

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预算

(招单价的)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单价

标的名称:市公路养护中心七里庙围墙和信息中心幕墙安全隐患整改维修项目

二: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施工,必须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规范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验收合格标准:

采购包1:

采购包预算金额(元):1,193,096.16采购包最高限价(元):1,193,096.16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限价

(招单价的)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单价

三:针对本项目的其他技术服务要求:

该工程为市公路养护中心七里庙围墙和信息中心玻璃幕墙安全隐患整改项目。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拆除工程、桩基工程、新建挡土墙及围墙、绿化工程、幕墙维修工程等。

四:工程量清单(详见附件)

(说明:工程量清单应当结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明确相关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标准等。)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36907.45

2.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3.付款进度安排及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6907.4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0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预付款保函:

5.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刘建华

证书名称:二级建造师

证书编号:湘243070800191

证书专业:建筑工程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七、承诺

1.甲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乙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施工,必须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规范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验收合格标准。

八、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施工,必须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规范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验收合格标准。

九、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

工程保修按建设部[2000]80号令规定保修内容及期限,由承包人承担其责任与义务。保修金额为结算价的3%,质量保证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的规定执行),项目缺陷责任期满(两年)后无质量问题及其他经济纠纷,经承包人提交支付申请后60天内付清质量保证金余额(不计利息)。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 本项目联合体/合同分包形式中标(成交),联合体成员/合同分包方为:/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刘强法定代表人:史云高

委托代理人:谭智委托代理人:陈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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