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开区220KV星曹线(中丹产业园段改迁)土建工程设计(含地勘、可研、管线物探)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JKCG-CS-202506090034-1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采购人地址: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楼13楼
供应商(乙方): 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一号世纪加州一幢一单元四至六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经开区220KV星曹线(中丹产业园段改迁)土建工程设计(含地勘、可研、管线物探)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长沙经开区220KV星曹线(中丹产业园段改迁)土建工程设计(含地勘、可研、管线物探)项目 | 工程设计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797977.82 |
合计金额小写: 797977.82 元
合计金额大写:柒拾玖万柒仟玖佰柒拾柒元捌角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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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一)本合同金额按成交优惠率8%后,暂定为人民币大写:柒拾玖万柒仟玖佰柒拾柒元捌角贰分(人民币797977.82 元)(含税价),税率6%,不含税价为人民币752809.26元,税金为人民币45168.56元。其中,其中设计费暂定为人民币陆拾柒万陆仟柒佰叁拾陆元伍角肆分 (人民币676736.54 元),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暂定为人民币陆万玖仟贰佰肆拾贰元捌角捌分 (人民币69242.88 元),物探费暂定为人民币捌仟玖佰肆拾贰元肆角整 (人民币8942.40 元),勘察费暂定为人民币肆万叁仟零伍拾陆元整 (人民币43056.00 元)。最终费用按实结算,以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局审定的结算金额为准,除该费用外,甲方无须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二)本合同金额包含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效果图制作费、差旅费、加班费、会务费、专家费、报建配合费、乙方聘请的其他顾问或者专家的顾问费、现场代表费用(如有)、晒图、报建图制图费用、重型设备进出场费、可研编制费用、根据工程进度在不同阶段委派工地现场的至少1名现场代表费用等。并考虑了乙方的成本、费用、税金、利润、保险、专利、风险等所有因素。
(三)结算费用计算公式:
1、设计费=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计算的收费*1.0[专业调整系数]*0.85[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工程附加调整系数]*0.6[上限价折扣系数]*0.88[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占全过程设计系数]*(1-成交优惠率),计价格[2002]10号 附表一: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中的计费额按投评中心审定的长沙经开区220kv星曹线(中丹产业园段改迁)土建工程预算上限价(不含预备费)计算,其他设计收费为0。
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基本可研编制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1999]1283号(建设项目投资估算额分档收费标准)计算的收费]}×0.7[行业调整系数]×0.8[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6(可研编制上限价折扣系数)×0.8[附加调整系数]×(1-成交优惠率),基本可研编制费计费额(投资估算)以长沙经开区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长沙经开区220KV星曹线(中丹产业园段改迁)工程(含土建及电气工程)预算上限价(不含预备费)计算。
3、地质勘察=实际钻孔深度*130元/米×(1-成交优惠率)。
4、管线物探费=管线物探实际面积×0.9元/㎡×(1-成交优惠率)。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3.1 履行期限: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资料备案完成为止。
3.2 履行地点:长沙经开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一)本合同签订后30 天内完成管线物探并提交物探成果文件6份;本合同签订后30 天内完成地质勘察并提交勘察成果文件6份;本合同签订后30 天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并取得批复;可研批复下达后60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并提交初步设计图纸5份;初步设计批复下达后60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并提交通过施工图审查后的施工图设计图纸10份。
注:1、乙方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内容深度要求。
2、乙方除应向甲方提供书面的图纸、资料、文件外,还应向甲方提供项目报建、审批、施工等必要的电子版图纸(包括但不限于CAD源文件、PDF、word、EXCEL格式)、资料和相关文件;
3、甲方要求乙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本合同规定的份数,乙方按成本价另收工本费;设计过程中提交的需修改的版本不包含在此范围内。
4、因设计成果未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而发生的修改,乙方不另收取任何费用。
5、乙方向甲方提交的物探成果如下:(1)技术总结与说明(.doc);(2) 1:500综合管线图(.dwg); (3)地下管线数据库文件(.mdb);(4)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表(.xls)。
6、乙方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内容包括:①勘探点平面布置图,纵、横剖面图,钻孔柱状图,柱状图中必须标示出各岩、土层厚度(若存在混凝土、建筑垃圾也需标注厚度)。②乙方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版)有关资料整理编制的要求。③乙方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版)3.2相关章节内容,对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进行划分。④乙方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应对进行场地土石方工程施工条件分析,对施工期间可能发生的岩土工程问题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措施和建议。
7、乙方完成可研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后,提交《可研性研究报告书》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若《可研性研究报告书》审查未获通过,乙方应及时修改《可研性研究报告书》并取得可行性研究行政许可批复。乙方修改工作不增加相应工作时限与费用。
8、交付地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2号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二)设计依据
1.经甲方确认的方案;
2.甲方提交的基础资料;
3.乙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各部委(总局)、湖南省和长沙市颁发的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规定等,前述标准不一致者,以较高的为准。
(三)服务阶段
设计阶段及内容:①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物探、工程勘察阶段;②初步设计阶段;③施工图设计阶段(含专项设计);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制于拆除工程、道路工程、边坡挡墙、桥涵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地下综合管线布置工程、相关配套设施等。道路、沟槽开挖涉及石方开挖的,需按区投评统一口径的要求,根据地勘报告岩石基本质量等级分类(完整程度及坚硬程度)将石方分类线展至土石方开挖横断面图中。④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及配合服务阶段。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本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取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及相关资料收集等。
工程物探任务(内容):测量范围内现状市政道路现有地下市政综合管线,如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通讯、军缆等的平面位置、走向、管道内底标高、埋置深度、断面形式及尺寸,管线接入接出状况以及检查井的井盖标高(要求提供管线控制标高资料)等一切物探内容。
物探技术标准:1)《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17);2)《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3)《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73-2010;4)《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5)《湖南省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范》(2015版);6)《湖南省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技术规范》(2015版);7)其他相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勘察目的与任务:通过地质勘察,查明场地地质岩土分层情况、各岩土层的地层结构以及物理力学性质,并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版)3.2节相关内容进行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的划分。
工程勘察内容及要求:1、勘察钻孔位置及数量和勘探孔深度的确定由勘察单位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必须达到规范要求。《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和场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增补,以满足规范要求为原则;2、勘察期间若发现地质条件较复杂,则应根据地层情况和规范要求适当调整钻孔数量;3、土体取样参照规范要求进行取样。4、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5、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季节变化幅度和各主要地层的渗透系数;提出抗浮设防水位;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6、场地勘察应划分场地类别,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必要时应作场地液化判别;7、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查明埋藏的溶洞、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8、论证采用天然地基基础形式的可行性,对持力层选择、基础埋深等提出建议;对复合地基或桩基类型、适宜性、持力层选择提出建议;提供桩的极限侧阻力、极限端阻力和变形计算的有关参数;9、对基坑开挖、边坡、岸边(岸坡)稳定性进行分析,提供基坑开挖、支护和降水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以及边坡、岸边(岸坡)及基坑稳定性评价;10、严格按照《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50266-2013)、《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2019) 等规范要求进行岩土试验。11、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实施。
2.人员配置要求
详见合同约定。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详见合同约定。
4.其他要求
详见合同约定。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所有费用由甲方支付,具体为:
设计费用支付如下:乙方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且经甲方确认后,支付本合同暂定设计费的30%;乙方完成施工图设计、通过施工图审查后,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甲方,并通过甲方认可后,支付本合同暂定设计费的40%;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该项目设计合同费用结算后,支付剩余设计费。
可研编制费用支付方式:乙方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并取得可研批复文件后,一次性支付可研编制费用。
物探费付款方式:乙方提交的物探成果文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实际物探费用的70%;在完成成果应用(房建工程完成基础施工、道路工程完成路基施工、土方工程全部完工)并办理好物探费用结算,且经检验误差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余款在竣工验收后支付。
勘察费用支付如下:乙方提交的勘察成果文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实际勘察费用的50%;在完成成果应用(房建工程完成基础施工、道路工程完成路基施工、土方工程全部完工)并办理好勘察费用结算,且经检验误差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余款在竣工验收后支付。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石灰街支行(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4402213009006764625)
3.预付款保函:
否
详见合同约定。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7-10 —— 2027-07-09
五、服务地点
长沙经开区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详见合同约定。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合同约定。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合同约定。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合同约定。
(6)履约验收标准:
详见合同约定。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详见合同约定。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1.3保密及著作权条款
(1)各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保密期限为永久,且不因本合同履行完毕、被撤销或解除而免除。
(2)乙方保证提供的设计成果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纠纷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提交的物探成果文件、勘察成果文件、设计成果被甲方认可,则著作权自被认可之日起归属甲方,乙方享有署名权。乙方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审合格后,其著作权归属甲方,乙方有署名权。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乙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予以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甲方根据对进度的要求及具体工程情况,及时向乙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2) 甲方变更委托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做出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返工时,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
(3)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工作的,本合同终止,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已开始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工作费用。
(4)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费用。
(5)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约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乙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
(6)乙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乙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但甲方如具备相应协助条件的,可予以协助。
(7)甲方因收到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而做的签字仅具有签收效果,并不代表对乙方工作成果的认可。
(8)工程勘察、物探前,若甲方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乙方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乙方的人员一起验收。
(9)勘察、物探过程中的任何变更,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乙方应按经认可的实际发生的工作量及时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支付相关费用。
(10)应保护乙方的投标书、勘察方案、物探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取得相应的费用。
(2)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设计、可研编制、物探、勘察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由此引发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并全额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3)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并提供设计技术交底、施工配合服务、竣工验收服务等。乙方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并负责指导甲方组织的工程施工交底。乙方不得以剽窃、抄袭等方式完成或部分完成设计成果,由此引发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负责全额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由乙方自费购买。
(4)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设计文本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直至符合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并不再向甲方收取费用。
(5)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甲方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物探,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物探成果资料,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负责。
(6)在工程勘察前,派人与甲方的人员一起验收甲方提供的材料(如有)。
(7)勘察、物探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甲方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物探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8)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甲方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对甲方提交的资料及乙方的勘察、物探成果内容,以及勘察、物探工作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9)物探、勘察过程中乙方自身发生的所有人身安全事故及对第三人造成的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10)在勘察、物探过程中,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地下管线图纸,做好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如有任何损坏,乙方须赔偿全部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其他后果。
(11)乙方承诺遵守甲方制定的管理制度(见附件),合同正文部分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与附件不一致的,以附件约定为准。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成交(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乙方应对设计文件的全面性、真实性、专业性、合规性负责,在24小时内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错误负责补充、修改。因乙方设计遗漏、错误、未到现场核实情况或其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由行政主管部门或甲方邀请相关专家评审认定为乙方原因的)等原因造成变更、工程质量事故(以国家质监、安监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准)或其他后果的,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全额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同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标的额30%的违约金。
因上述原因引起工程造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增减的,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全额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且单项工程增减造价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按合同总价5‰/次支付违约金;单项工程增减造价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按合同总价10‰/次支付违约金;单项工程增减造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按合同总价30‰/次支付违约金;且乙方必须保证增减的施工造价金额累计不得超过施工合同金额的10%,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须退还所有费用,并全额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含增加的工程费用、另行发包的设计费用等),同时计入信用不良记录,三年内不得在长沙经开区承接设计业务。
设计图纸及文件选用的材料、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实用性,但不得指定供应商,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否则全额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4因乙方原因导致施工图审查三审未通过或未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审查的,由此引发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按8000元/次支付违约金,并采取补救措施,超过30个工作日仍未通过或完成审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标的额20%的违约金,乙方应全额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5由于乙方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文件、设计过程中甲方书面要求提供的设计过程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按本合同总价1‰支付违约金;逾期达30天(含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标的额20%的违约金,并对其逾期提交设计成果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文件、设计过程中甲方书面要求提供的设计过程文件)交付时间,除合同有明确要求外,均以甲方书面或以电子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微信、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合理要求时间为准,如乙方对交付时间存在疑义的必须及时与甲方沟通好,未回复或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以甲方要求的交付时间为准。
7.6合同生效后,乙方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甲方不予支付任何设计费,且乙方须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负责全额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7乙方不得与施工单位等串通,损害甲方利益(以甲方认定为准),否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乙方已完工程量不予计量和付费,同时乙方按合同总价的50%支付违约金,并负责全额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8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否则变更将视为无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7.9乙方提供的各专业设计人员名单需提供甲方审核,并得到甲方书面认可,乙方擅自确定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各专业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8000元/位/次。
参与设计工作及参加相关设计会议(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联审及施工技术交底)的人员必须是投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人员,所有人员必须提供社保证明,无法提供的不得参与设计,否则向甲方支付违约金8000元/位,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标的额20%的违约金。
不按时参加(迟到)相关会议的,按2000元/次/位支付违约金,无故缺席设计工作或各类设计会议的,按3000元/次/位支付违约金。
方案评审会、初设评审会、施工图联审、设计交底、相关验收会议及甲方组织重要会议等,乙方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专业约定成员必须参加,缺席按3000元/次.专业支付违约金,造成较大影响的(以甲方认定为准),乙方需支付本合同标的额5%/次违约金,若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补足。
7.10乙方向甲方派驻的常驻施工现场设计师,缺席正常现场施工服务,按2000元/天/人支付违约金;逾期未回复并处理(不能24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按3000元/次支付违约金,如因此造成工程延期等相关后果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7.11乙方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或环节,或未进行专项设计,或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按8000元/次支付违约金,并负责全额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12因乙方原因导致设计文件出现违反强条、强规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按8000元/次支付违约金,并负责全额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13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在设计过程中提供的所有电子版图纸必须有CAD源文件及PDF格式,未及时提供的,按2000元/天支付违约金;超过10天仍未提供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违约金。
每次图纸修改,必须在CAD文件中标记修改内容,并编辑WORD文档说明,未在图纸中标记修改内容的,按1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漏标记的,按500元/处支付违约金。
7.14可研估算、初设概算评审核减超10%及以上的,扣除50%可研编制费用、合同总价3%设计费(非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可不扣费用);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超过初设概算对应工程建设费的,扣除合同总价20%设计费(非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可不扣费用)。
7.15乙方未在甲方要求时限内配合甲方进行项目各类报批报建及手续办理工作的,按5000元/次支付违约金,并负责全额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16因乙方原因导致预算编制未在甲方规定时限内完成的,按5000元/次支付违约金,并负责全额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17因乙方原因导致设计变更的,设计变更施工图审查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负责全额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18乙方违反廉洁纪律造成影响(以甲方认定为准),按1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并负责全额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19乙方在方案、初设评审会后30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助甲方取得行政批复(以甲方认定为准)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违约金,60个工作日内未能取得行政批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违约金,且乙方应全额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20乙方提交的方案、初设设计文件,在方案、初设专家评审会中被职能部门判定没有一次性通过的,乙方除需修改设计文件保证通过外,还需按本合同金额2%/次支付违约金。
7.21勘察、物探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勘察、物探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以施工图审查报告为准),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进行返工直至整改合格,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若因此导致逾期提交成果,需同时承担逾期提交成果资料的违约责任。
(2)工程勘察结果务求真实有代表性,如果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现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每发现一个,乙方需承担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因勘察过错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减金额在施工合同金额5%(含)-10%(不含)的,乙方须承担合同总价50%的违约金;造价增减金额在施工合同金额10%(含)-20%(不含)的,乙方须承担合同总价80%的违约金;造价增减金额在施工合同金额20%(含)以上的,乙方须承担合同总价100%的违约金,即甲方有权不予支付任何勘察服务费,已支付勘察服务费乙方须予以退还,同时计入信用不良记录,三年内不得在长沙经开区承担勘察业务。如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3)乙方应参加基础工程等与勘察相关的分部分项验收,并配合与勘察相关的技术论证或施工安全管理,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缺席,乙方应支付5000元/次违约金。
(4)由于乙方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物探成果资料,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五日的(含五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
(5)现场勘察、物探成果未经甲方书面签认并拍照确认,每次需支付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累积超过两次的(不限同一任务),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6)乙方提交的现场勘察成果经甲方核实,发现未实际钻孔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3000元/孔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7)勘察过程中,乙方应复核甲方提供的相关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因乙方未复核或复核不准确,导致损坏建构筑物、边坡、地下管线、各类设施等的,需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其他后果。
(8)勘察、物探过程中乙方作业人员自身发生的所有人身安全事故及对第三人造成的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且须向甲方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
(9)乙方未按要求办理勘察占道或其他手续进行勘察作业的,需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其他后果。
(10)若因乙方提交的管线物探成果错误,导致施工过程中发生破坏各类管线情形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如果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现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管线情况与物探报告不符的,每发现一个,乙方需承担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如有未探测到的管线,每种管线按800元/每处(100米为1处,不足100米的按1处计算)支付违约金;
因物探过错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金额5%(含)-10%(不含)的,乙方须承担合同总价50%的违约金;造价增减金额在施工合同金额10%(含)-20%(不含)的,乙方须承担合同总价80%的违约金;造价增减金额在施工合同金额20%(含)以上的,乙方须承担合同总价100%的违约金,即甲方有权不予支付任何物探服务费,已支付物探服务费乙方须予以退还,同时计入信用不良记录,三年内不得在长沙经开区承担物探业务。如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7.22可研编制违约责任
(1)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文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向甲方提交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其质量(包括但不限于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对报告中出现的遗漏和错误负责在甲方指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和补充
(2)乙方交付《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参加涉及本合同服务内容的有关部门组织的会议,负责根据结论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不另计费。
(3)《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因项目规模和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更,需作重大修改或重作时,应根据审批机关的意见书,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服务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4)乙方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若修改两次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未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且发生逾期交付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按技术服务报酬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所有损失。
(5)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未按期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每逾期一日,须按本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迟一周,乙方除需支付违约金外,技术服务费用延迟半年支付;逾期超过15天的,乙方除承担逾期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不予支付任何费用,乙方应按技术服务报酬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所有损失。
7.23如乙方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经甲方确认需支付违约金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财务部缴纳现金,未缴纳的,甲方有权在应付未付款项中予以扣除。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详见合同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详见合同约定。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详见合同约定。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法定代表人: | 肖泽祥 | 法定代表人: | 周华 |
委托代理人: | 石晨晨 | 委托代理人: | 马雯青 |
附件列表:
- 202527-2长沙经开区220KV星曹线(中丹产业园段改迁)土建工程设计(含地勘、可研、管线物探)项目—合同.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