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万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万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合理低价法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1、修改招标文件第一章“2.5工程规模”、第四章第一部分“5.工程内容”,修改为:本工程位于浦口经济开发区,起于百合路,止于兰花路,全长约242 米。拟实施道路、交通、排水、绿化、照明及管线综合等工程(排水最大管径1500mm)。项目具体四至边界、建设方案由规划资源部门确定。 2、修改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0分包”,修改为:允许,分包内容要求:不得将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详见合同条款 分包金额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修改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部分“3.7履约担保”,修改为: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本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担保金额为承发包合同总价的10%。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必须向招标人提交10%的银行汇票、转账支票(到户)、电汇、银行保函作为履约保证金,否则发包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同时提供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保证金递交后方可签订合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取消其中标资格。工程结束经验收合格后10天内退还履约保证金(银行汇票、转账支票及电汇方式同银行本期利息退还,银行保函方式无息退还) 4、修改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部分“12.4.1 付款周期”,“(3)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送审资料且工程结算审计完毕后,付至工程审计审定价的97%;”修改为:“(3)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送审资料且第三方工程结算审核单位审核完毕后,付至工程结算审核审定价的97%;” 5、具体修改详见澄清修改文件 |
| 递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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