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校史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
招标答疑02号
各投标人:
现就西南交通大学校史馆升级改造项目施工招标进行答疑,具体内容如下:
1、招标文件P167页“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提供了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请问在投标阶段是否将推荐的品牌表附在投标文件其他材料中即可?若不是,请招标人明确如何填报。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人自行考虑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相关内容。
2、请问人工费调整费率按什么文件计取?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3、请问招标人明确可调差材料基期价格按哪个地方的哪一期?
回复:本项目不允许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4、施工合同P12中,“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接到发包人通知后28日内。”
疑问:依据《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应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因此建议修改为:“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本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本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
回复: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执行,不予调整。
5、施工合同P14中,“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6)……施工过程中不得发生任何违法事件,一经发现,承包人必须清退相关人员并向发包人缴纳100000元/次·人罚款。”
疑问:约定不合理,且违约金约定过高,建议修改为:“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6)……施工过程中不得发生任何违法事件,一经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违法事件,承包人必须清退相关人员并向发包人缴纳10000元/次·人罚款。”
回复: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执行,不予调整。
6、施工合同P16中,“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4)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缺陷责任期间,项目现场、车辆运输、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一切服务该项目的人员、车辆、机具、设备等安全工作、进出场费用、场地占用及恢复,由此发生的安全事故,并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疑问:约定不合理,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应由责任人承担,建议修改为:“(44)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缺陷责任期间,项目现场、车辆运输、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一切服务该项目的人员、车辆、机具、设备等安全工作、进出场费用、场地占用及恢复,由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并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回复: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执行,不予调整。
7、施工合同P18中,“3.2.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C.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承包人同意。更换后的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且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次(大写:人民币拾万圆)(发包人要求更换的情况除外) 。”
疑问:约定不合理,且违约金约定过高,建议修改为:“3.2.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C.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承包人同意。更换后的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且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0000元/次(大写:人民币拾万圆)(发包人要求更换的情况和疾病、身故等无法继续履职及经发包人确认的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回复: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执行,不予调整。
8、施工合同P18中,“3.4 分包3.4.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不允许分包。因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转包或违法分包,承包人除按本协议质量、工期约定承担责任外,还应承担本合同总价 10%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还应承担发包人所有损失。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不允许分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
疑问:约定不合理,本项目为施工总承包项目,施工内容包含土石方、主体结构、砌体、门窗、屋面及防水、金属结构、装修、强电等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而本项目合同约定不允许分包明显不合理,建议将“不允许分包”修改为“分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执行”
回复: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执行,不予调整。
9、施工合同P20中,“6.1.4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所有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概不负责。”P21中,“6.2 施工中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
疑问:根据公法机关及相关部门界定责任方。建议修改为:“6.1.4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所有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概不负责。”P21中,“6.2 施工中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
回复: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执行,不予调整。
10、施工合同P20中,“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施工前期安全文明措施费用包含在预付款总额内,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施工过程中无工程安全事故,安全文明施工费结算时按基本费计取。”
疑问:建议修改为:“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施工前期安全文明措施费用包含在预付款总额内,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施工过程中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安全事故,安全文明施工费结算时按基本费计取。”
回复: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执行,不予调整。
11、施工合同P22中,“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疑问:建议修改为“(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7.5.1条。”
回复: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执行,不予调整。
12、施工合同P22中,“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逾期超过9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合同价20%的违约金”。
疑问:违约金约定比例过高,建议调整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逾期超过9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合同价5%的违约金”。
回复: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执行,不予调整。
13、“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及程序执行,承包人每一笔收款时,应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发包人未收到发票的,可以暂缓付款。”
疑问:建议修改为“(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及程序执行,承包人每一笔收款完成时,应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
回复: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执行,不予调整。
14、施工合同P26和P29中,“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违约金。”“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疑问: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为发包人主要义务,为促进双方友好合作,建议设置发包人逾期支付违约金。建议修改为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向承包人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发包人为追索上述债务所产生的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等。”“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向承包人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发包人为追索上述债务所产生的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回复: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执行,不予调整。
15、施工合同P27中,“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疑问:为促进双方友好合作,建议设置发包人违约金计算方式。建议修改为“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7天内完成接收,每延误一天,按0.5万元/天支付逾期违约金。”
回复: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执行,不予调整。
16、施工合同P28中,“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发包人审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疑问:为保障承包人及时收款,减轻竣工后资金压力,建议约定审核期限。建议修改为“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承包人配合的情况下,审核期限为2个月内。”
回复: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执行,不予调整。
17、施工合同P28中,“15.1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个月”
疑问:国家规定12个月或者24个月,鉴于项目规模小,工期短,建议缩短缺陷责任期。建议修改为“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12个月。”
回复: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执行,不予调整。
18、施工合同P28中,“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3)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 (2)质保金由履约保证金转入; (3)其他方式: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发包人一次性扣留工程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并完成相关手续后由发包人一次性无息退还。”
疑问:现国家正在推行以质保函代替质保金的政策。建议修改为“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 (2)质保金由履约保证金转入; (3)其他方式: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发包人一次性扣留工程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并完成相关手续后由发包人一次性无息退还。”
回复: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执行,不予调整。
19、施工合同P30中,“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疑问:建议修改为“(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且对承包人损失进行合理补偿。”
回复: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执行,不予调整。
20、施工合同P30中,“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因民工纠纷影响到学校正常工作秩序,施工现场若由于非发包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除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20000元/次的违约金。非发包人原因导致招标文件前附表中要求时间节点滞后,每延迟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天的违约金。以上各项违约金分别计算,累计计加,不足部分发包人可向承包人追偿。”
疑问:约定不合理,违约金约定比例较高,建议修改为“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民工纠纷影响到学校正常工作秩序,施工现场若由于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除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原因导致招标文件前附表中要求时间节点滞后,每延迟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天的违约金。以上各项违约金分别计算,累计计加,不足部分发包人可向承包人追偿。违约金的上限:结算价的2%。”
回复: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执行,不予调整。
招标人:西南交通大学
代理机构: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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