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药集团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拟通过询比采购方式采购倍欣宁人体食用观察研究项目技术服务,现将采购需求与响应要求说明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倍欣宁人体食用观察研究项目(研究名称:倍欣宁神经酸复合固体饮料儿童青少年自闭症谱系障碍(ASD)人群人体食用观察研究)。
(二)采购人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金石大道303号9幢。
(三)采购内容:选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倍欣宁神经酸复合固体饮料人体食用观察研究项目的方案完善、伦理申报、实施医院落实、研究组织实施、数据管理及研究成果(含学术论文发表)交付等综合技术服务。
(四)研究概况:研究产品为倍欣宁神经酸复合固体饮料(普通食品/固体饮料);研究类型为儿童/青少年自闭症谱系障碍(ASD)人群探索性人体食用观察研究,样本量60例(试验组30例、安慰剂组30例,1:1),干预周期8周(56天),单中心实施;围绕食用安全性、耐受性及社会反应性等观察指标开展科学评价。具体研究方案以本文件附件三及经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版本为准。
(五)实施周期:试验阶段预计6个月,最长不超过8个月;论文撰写与投稿应在试验报告交付后6个月内完成,并最迟于合同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正式发表(见刊)。具体以正式合同约定为准。
(六)主要成果:①伦理审查批件;②经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研究方案定稿;③研究总结/试验报告;④1篇在SCI收录期刊或中文核心期刊(北大核心或CSCD)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含撰写、投稿、修回及发表全过程,版面费等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论文第一作者单位与通讯作者单位均为采购人。
(七)项目背景:采购人已完成研究产品配方定型与成品检验,前期小样本观察提示产品在目标人群中耐受性良好。本项目为上市后人群食用观察,研究结果仅用于科学研究与学术发表,不作为产品功能宣称依据。
(八)成果使用限制:本项目研究成果不得用于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诊断或保健功能,不得用于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
二、服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一)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35万元(大写:叁拾伍万元整),为含税全费用包干总价。响应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作无效响应处理。
(二)方案执行与伦理审批:服务机构须按双方确认的研究方案组织实施;方案调整须经采购人书面同意,研究应取得实施医院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开展,并按《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要求,于研究实施前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完成研究、伦理审查意见与机构审核意见的信息上传。
(三)受试者及研究产品管理:依方案规定的纳入、排除标准开展儿童/青少年受试者招募与管理,落实随机分组和盲态管理;做好产品接收、盲态包装、分发、回收及服用依从性监督。
(四)试食干预、数据采集与安全监测:按方案明确的用法用量及干预周期实施研究,在规定访视节点采集相关量表和实验室检查数据;全过程记录不良事件(AE/SAE),并按方案预案处置。
(五)数据统计与研究成果:负责病例报告表(CRF)设计、数据录入、数据库锁定和统计分析,按研究方案及统计分析计划形成研究报告并完成约定成果交付。
(六)项目管理与质量保证:制定详细项目计划、定期提交进展报告、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建立覆盖项目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QA/QC)体系,对实施环节及分包方开展质量监督。
(七)合规要求:研究须以伦理审查批准文件和正式方案为依据,保障研究参与者(含儿童及其监护人)权益、个人信息与生物样本安全。研究对象为普通食品,研究全过程及全部成果不得用于宣称疾病预防、治疗或诊断功能。
(八)分包与协作:供应商可将实施医院临床实施、受试者招募、检验检测等非主体工作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但应在响应文件中列明分包范围与分包方基本情况,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研究方案设计、项目管理、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成果交付不得分包,不得转包。供应商应就分包方的行为向采购人承担责任。
(九)成果交付清单与时限:①研究方案定稿及伦理送审材料(研究启动前);②伦理审查批件(获批后5个工作日内);③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的信息上传完成证明(研究实施前);④ChiCTR注册号及注册证明;⑤CRF、数据库、统计分析计划(SAP)及统计报告(数据库锁定后);⑥试验总结报告(末例受试者末次访视完成后2个月内);⑦原始/源数据及可溯源资料(报告验收时同步移交);⑧论文录用通知与正式发表证明(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⑨研究保险单副本(投保后5个工作日内)。
(十)研究保险:供应商应为本项目购买临床研究责任保险(受试者保险),每人责任限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保险期间应覆盖全部研究实施期,保单副本报采购人备案。未按约定投保或保险失效期间发生的研究活动,采购人有权拒绝支付相应款项。
三、供应商及实施医院资格要求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能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3.具有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或具有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资质,或为保健食品功能评价、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
4.供应商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拖欠工资、拒缴社保费用等情形,现阶段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者投标资格被暂停、取消、或者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在资格审查资料中提供承诺函。
5.2023年1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少具有1个食品功能性研究(含食品/保健食品人体食用观察、人体试食研究)技术服务类似业绩;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至少包括首尾页、服务内容页、关键页及盖章页,商业秘密可遮盖),并提供验收或结题证明。
6.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二)不得参与情形
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
2.与本项目其他响应供应商为同一单位负责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3.为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或曾为本项目提供设计、编制技术规范等咨询服务;
4.被依法暂停或取消采购活动参与资格;
5.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6.已进入清算程序、被宣告破产或存在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7.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采购活动的情形。
(三)实施医院资格要求
实施医院由供应商自行选定并在响应文件中提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等级为二级甲等及以上;
2.设有儿童精神科、儿童心理科、发育行为儿科或儿童神经内科等与本研究相关的科室,具备儿童青少年ASD诊断、量表评估与实验室检查能力;
3.设有伦理委员会,能够独立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近3年有食品/保健食品人体食用观察研究或儿童青少年相关研究的伦理审查记录;
4.具备开展儿童受试者招募、访视与安全随访的组织能力,并同意接受采购人或其委托方的监查与稽查;
5.同一供应商对本项目只能提出1家实施医院;实施医院一经确认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并重新履行伦理审查及相应方案修订程序。
(四)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五)资格审查: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评审小组对供应商及其实施医院的资格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任一项不满足的,对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
四、采购方式与响应要求
(一)获取文件时间和地点:有意向的供应商通过通用技术中心采购平台https://cg.gt.cn/获取询比采购文件,询比采购文件售价0元,获取文件时间为2026年11月4日起至2026年11月12日。本项目询比采购文件采用线上方式获取,不向投标人提供纸质询比采购文件。
(二)采购答疑:2026年11月9日10:00前用书面形式提交至重庆市两江新区金石大道303号9幢(营养事业部),并同时提供电子文档,采购人于2026年11月10日17:00前用书面形式答疑。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疑问的,视为对询比采购文件全部内容无异议;因未提出疑问导致的响应偏差,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15870430200 电子邮箱:【150080410@qq.com】
(三)响应方式:供应商将响应文件完成装订并密封后,将响应文件于2026年11月12日上午9:30前提交至重庆市两江新区金石大道303号9幢(营养事业部)逾期未交付者,视为自动放弃。
(四)响应文件应提供资格证明、类似项目业绩、拟承担研究的实施医院及研究团队情况,并围绕研究设计、受试者招募与访视、项目进度、质量控制及风险管理等提供技术实施方案和分项报价;同时应提交论文发表计划,包括目标期刊范围、拟投稿时间、作者及单位署名方案与保障措施。
(五)开标时间与地点:2026年11月12日上午10:00,在重庆市两江新区金石大道303号9幢大会议室。
(六)响应文件组成与制作要求
1.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截图、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类似业绩证明、实施医院资质及伦理审查能力证明、拟派团队及主要研究者(PI)、CRC、独立统计师的资格与经历证明。
2.商务文件:报价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分项报价明细表、业绩一览表、廉洁承诺书。
3.技术文件:实施方案(含对既定方案的完善建议、伦理申报计划、受试者招募与访视安排、进度计划、质量控制与风险管理、论文发表计划)。
4.响应文件应编制目录与页码,逐页加盖电子签章或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报价文件与技术文件应分册编制、分别上传。
(七)报价要求
1.报价为一次性、唯一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或附条件报价。
2.报价为含税全费用包干价,已包含完成本项目全部内容所需的一切费用;未列明但为完成项目所必需的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总报价中,采购人不另行支付。
3.响应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作无效响应处理。
4.报价应按附件一《分项报价明细表》分项填报,分项合计应等于含税总报价;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5.不接受以优惠承诺、赠送服务等方式替代或变更报价。
6.报价算术错误按下列原则修正: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单价与数量乘积和分项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单价小数点存在明显错误的除外;分项金额合计与总报价不一致的,以分项金额累计数为准。缺漏项按本文件含税全费用包干及漏项处理要求执行。
7.评审小组应将修正结果书面通知供应商确认;拒不确认的,作无效响应处理。修正不改变评审依据的原响应总报价;修正后的总报价低于原报价的,签约时采用修正后的报价;高于原报价的,新增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必要时按异常低价规则审查其履约能力。
(八)响应文件有效期
响应文件自递交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天内有效。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有权拒绝其参加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
(九)无效响应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
1.未按本文件要求提交,或逾期提交的;
2.供应商或其实施医院不符合第三章资格要求的;
3.响应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
4.未按要求填报分项报价,或分项合计与总报价不一致且拒不澄清的;
5.响应报价低于最高限价70%,且未提交成本构成说明或说明不能成立的;
6.响应文件未按要求签字、盖章,或存在涂改且未加盖印章的;
7.对询比采购文件的实质性条款(服务内容、技术要求、成果交付、合同主要条款)存在负偏离的;
8.提供虚假材料、串通响应、向评审人员行贿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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