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32025GD0000297 |
|---|---|
| 项目名称 | 深圳市红岭春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51%股权 |
| 转让方名称 | 广东省红岭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比例 | 51 |
| 挂牌价格 | 1,185.57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20 |
| 挂牌日期 | 2025-12-31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标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实收资本为2000万元。其中,转让方实缴出资1020万元,股东深圳市众福星珠宝金饰有限公司实缴出资980万元。2.意向受让方应知悉,标的企业深圳市红岭春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存在以下对其经营、资产、负债及估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相关风险及责任将由股权受让方承继:1)项目状态:标的企业是罗湖区桂园街道红岭片区城市更新单元项目的前期服务单位,服务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目前,该项目处于计划立项阶段,已向区住建局提交计划审批的申报材料,正待会议审议。2)优先购买权提示:股东深圳市众福星珠宝金饰有限公司已表示,在同等条件下不放弃优先购买权。3)持续支付义务与或有重大表外负债:根据标的企业与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办事处签署的《前期服务委托协议》,其负有垫付“岭南公司住宅楼”过渡期安置费的持续性法定合同义务,预计总额约人民币2,000万元。截至2025年6月30日,此项义务已产生应付未付款项867万元(其中572万元已由股东深圳市众福星珠宝金饰有限公司代付),且未来24个月内预计每月仍需支付约45万元。该重大支付义务未在标的企业财务报表中全额体现,或构成重大表外负债。4)核心业务潜在义务:标的企业已与项目范围内部分业主(含转让方)签署了《房屋搬迁调换补偿协议书》,相关协议项下的法律责任(包括未来可能的补偿款支付、安置房源提供等)将由标的企业继续履行。5)持续经营的资金依赖与未来债务:自评估基准日(2025年6月30日)起至股权交割日止,为维持标的企业日常基本运营及推进项目,其所需资金(包括支付拖欠房租、水电费、员工工资等)拟通过向股东深圳市众福星珠宝金饰有限公司借款的方式解决,预计新增借款额度为人民币550万元,该等借款将形成标的企业对出借股东的新增债务。6)关于标的企业对转让方特定债务的安排:截至本信息披露之日,标的企业因经营需要(包括但不限于占用物业、使用服务等)对转让方(广东省红岭集团有限公司)负有持续产生的债务,主要包括欠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空调费等。该等费用按相关合同约定按月计收。截至2025年12月9日,该等欠费合计金额约为人民币274,285.3元,且该金额在股权交割日前仍将随正常费用发生而变动增加。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应承诺,对于截至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含当日)对应月份及其之前的全部上述欠付费用,将直接或确保由标的企业在交割完成后的十日内向转让方全额支付完毕,并对此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其他有效履约担保。自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的次月起,标的企业运营所产生的上述费用,将转为由标的企业根据届时有效的合同约定及实际发生情况按月正常支付。上述债务金额及清偿安排将在《产权交易合同》中最终明确。3.其他特别事项及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广东均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粤均正评字GZ[2025]Z110012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喜粤财审2025S00283号)。风险提示:1.意向受让方应充分知悉,标的企业的生存与项目推进高度依赖股东资金支持,且存在多项未在财务报表中体现的重大表外负债,同时国家现行住宅设计规范和深圳市更新政策,将对项目计划公告、专规批复时间产生重大不确定性。意向受让方应独立进行尽职调查,充分评估上述事项可能带来的现金流压力、债务风险、潜在法律责任及对资产价值的重大影响,并在报价中予以充分考虑。股权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将承继标企业的全部资产、负债及上述一切相关权利与义务。2.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账号:8110901012901892054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5.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产生一个(含)以上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项目进入网络竞价。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报价人,若最终报价人为原股东的,确定其为受让方。若最终报价人为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该最终报价人成为受让方;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原股东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并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完成受让程序后成为受让方。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6.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账 号:394880100166886666010001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7.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8.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1)受让方应自行对标的企业经营、资产、财务、债务等方面进行全面了解并清楚标的企业现状,知悉标的企业的生产经营、资产、债务、财务等方面存在的各项问题。受让方提交本项目相关报名材料及缴纳诚意金即视为知悉标的企业现状,受让方后续不得以标的资产存在任何重大事项未披露或存在遗漏为由,要求解除《产权交易合同》、调整交易价格或要求转让方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2)受让方承诺,须严格按照转让方已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关条款。3)受让方应同意配合及保障《深圳市红岭春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51%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的依法顺利实施,不得违反《深圳市红岭春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51%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中对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的相关要求。4)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与相关各方签订的合同和协议应继续履行,如因相关合同协议的继续履行或效力等不确定因素而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及后果均需由工商变更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担。9.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10.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11.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12.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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