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大攀铁路大理枢纽工程项目经理部自购物资竞争性谈判公告
谈判编号:DLSN-WZTP-19
第一章 谈判邀请函
谈判邀请书
竞争性谈判编号:DLSN-WZTP-19
一.工程名称:新建大理至攀枝花铁路引入大理枢纽工程站后“四电”系统集成及相关工程。
二、线路概况
工程概况:新建大理至攀枝花铁路引入大理枢纽工程,含新建大理北站工程(不含大理北站站房及相关客运设施工程),及新建综合维修车间工程;新建大理北动车所,及新建动车走行线工程2.53公里、大理至攀枝花铁路引入大理北站红山隧道同步实施工程0.84公里;新建楚大铁路下锦场线路所(含)至大理北站(含)段工程,新建正线长13.23公里;新建楚大铁路至大理东
络线,上行线长1.26公里、下行线长0.49公里;改建既有大理至丽江铁路,线路长2.31公里。改建既有大理站至大理北站联络线,线路长0.74公里等相关工程内容。
三、谈判内容为:详见附件1《采购物资一览表》。
四、要求参加竞争性谈判的单位必须满足附表中所有竞标人资格条件:
1. 竞标人资格要求
1.1本次竞标要求竞标人须具备:
1.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1.1.2竞标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1.3竞标物资的生产企业须具有有效的ISO9000/9001体系认证证书;
1.1.4竞标人应提供2022至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新注册的公司不需提供);
1.1.5竞标人和竞标物资生产企业应提供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1.1.6竞标物资如属于国家颁发生产许可证范围内的,应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如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提供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
1.1.7不接受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铁路总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竞标物资被中国铁路总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不接受中国铁建电子商务平台、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物资设备管理网、公布限制期内禁止参选的供应商;竞标人自竞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一年无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需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查询结果;竞标人不能为失信被执行人,需提供“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信用信息”查询记录。
1.1.8同一包件内不允许竞标物资生产企业及其代理商同时参加竞标,且允许代理商竞标的包件同一竞标物资只允许授权唯一竞标人。
1.2本次竞标对竞标人的专项资格要求见附件一:竞标物资一览表。
1.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竞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竞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物资,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竞标。
1.4本次竞标物资一包一投。
1.5本次竞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
六、请贵单位在接到谈判邀请书后,于2025年5月10日18:00前将 《竞谈申请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发至邮箱DQHJBFWZB@163.com(被邀请人递交谈判文件时,将回函原件送至谈判现场。)
七、谈判文件的获取:谈判文件以电子邮件方式获取。
八、谈判文件的递交时间和地点:
竞标文件递交时间:2025年5月15日8时30分-9时30分(北京时间)。
竞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5月15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九、采购人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大攀铁路大理枢纽工程项目经理部
采购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迎泽西大街369号(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
电子邮件:DQHJBFWZB@163.com
公司联系人:杨阳
联系电话:13466806059
项目联系人:李玉虎
联系电话:15110393399
2025年5月
大理枢纽自购物资包件划分一览表 | ||||||||||
附表一 | ||||||||||
序号 | 谈判时间 | 包件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及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到货地址 | 资格条件 | 到货时间 | 备注 |
1 | 2025年5月15日 | DLSN-BD-04抗雷圈 | 27.5kV抗雷圈 | 27.5kV 2000A | 台 | 14 | 云南省大理市 | 1.生产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投标物资须具有有效的有关管理部门认可的带有“CMA或CNAS”标志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3.投标物资须具有设计时速200km/h及以上铁路客运专线运营业绩,须提供相应的供货合同和铁路局(公司)主管业务部门的运行业绩证明; 4.不接受代理商及联合体投标。 | 2025年6月 | |
2 | 27.5kV抗雷圈 | 27.5kV 1250A | 台 | 2 | ||||||
3 | 2025年5月15日 | DLSN-BD-10变电所电能质量监测装置 | 变电所电能质量监测装置 | 所 | 1 | 云南省大理市 | 1.生产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投标物资须具有有效的有关管理部门认可的带有“CMA或CNAS”标志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3.投标物资须具有设计时速200km/h及以上铁路客运专线运营业绩,须提供相应的供货合同和铁路局(公司)主管业务部门的运行业绩证明; 4.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2025年6月 | ||
4 | 2025年5月15日 | DLSN-BD-20高原型穿墙套管 | 高原型穿墙套管 | 27.5kV 3150A | 个 | 19 | 云南省大理市 | 1.生产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投标物资须具有有效的有关管理部门认可的带有“CMA或CNAS”标志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3.投标物资须具有设计时速200km/h及以上铁路客运专线运营业绩,须提供相应的供货合同和铁路局(公司)主管业务部门的运行业绩证明; 4.不接受代理商及联合体投标。 | 2025年6月 | |
5 | 高原型穿墙套管 | CWWL-35/1600(GY) | 个 | 2 | ||||||
6 | 2025年5月15日 | DLSN-DL-16交直流屏 | 交流电源柜 | PK-10(1面屏) | 套 | 1 | 云南省大理市 | 1.生产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投标物资须具有有效的有关管理部门认可的带有“CMA或CNAS”标志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3.投标物资须具有设计时速200km/h及以上铁路客运专线运营业绩,须提供相应的供货合同和铁路局(公司)主管业务部门的运行业绩证明; 4.不接受代理商及联合体投标。 | 2025年6月 | |
7 | 直流电源装置 | 铅酸免维护,100Ah, -110V(2面屏) | 套 | 1 | ||||||
8 | 2025年5月15日 | DLSN-DL-20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探测器DH-YKS4951C及RCT | 根据回路断路器框架电流选择剩余电流及测温功能同时具备 | 套 | 76 | 云南省大理市 | 1.生产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投标物资须具有有效的有关管理部门认可的带有“CMA或CNAS”标志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3.投标物资须具有设计时速200km/h及以上铁路客运专线运营业绩,须提供相应的供货合同和铁路局(公司)主管业务部门的运行业绩证明; 4.不接受代理商及联合体投标。 | 2025年6月 | |
9 | 监控主机DH-YKS4900C | DH-YKS4900C/256/琴台式兼容故障电弧探测器 | 台 | 1 | ||||||
10 | 信号总线(屏蔽双绞线) | ZBN-RVSP-2*1.5mm2 | 米 | 280 | ||||||
11 | 剩余电流报警控制主机 | RAC | 台 | 1 | ||||||
12 | 多支路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视器 | RAD2 | 台 | 13 | ||||||
13 | 剩余电流探测器 | RCT低压开关柜各回路出线端 | 个 | 43 | ||||||
14 | 总线 | WDZR-RYYPS 2*1.5mm2 | 米 | 1400 | ||||||
15 | 人工调试费用 | 人工调试费用 | 1 | |||||||
16 | 2025年5月15日 | DLSN-XH-24站间安全信息传输设备 | 站间安全信息传输设备 | 站 | 2 | 云南省大理市 | 1.生产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2.投标物资的生产企业须具有的国家铁路局颁发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3.投标物资的生产企业须具有铁路行业的认证证书; 4.投标物资须具有有效的有关管理部门认可的带有“CMA或CNAS”标志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5.投标物资须具有设计时速200km/h及以上铁路客运专线运营业绩,须提供供货合同和铁路局(公司)设备管理单位的相应运行证明; 6.不接受代理商和联合体投标。 | 2025年6月 | ||
17 | 2025年5月15日 | DLSN-XH-26机车信号环线 | 机车信号环线发码设备 | 套 | 2 | 云南省大理市 | 1.生产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投标物资须具有有效的有关管理部门认可的带有“CMA或CNAS”标志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3.投标物资须具有设计时速200km/h及以上铁路客运专线运营业绩,须提供供货合同和铁路局(公司)设备管理单位的相应运行证明; 4.不接受代理商和联合体投标。 | 2025年6月 | ||
18 | 钢轨卡扣 | 60轨 | 套 | 1200 | ||||||
19 | 机车信号测试环线 | 阻燃型多股铜质护套电缆KVV500V 1*10mm2 | 米 | 1200 | ||||||
20 | 2025年5月15日 | DLSN-XH-52列控数据 | 列控工程数据编制 | 电务公里 | 72.314 | 云南省大理市 | 1.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投标物资须具有有效的有关管理部门认可的带有“CMA或CNAS”标志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3.投标物资须具有设计时速200km/h及以上铁路客运专线运营业绩,须提供供货合同和铁路局(公司)设备管理单位的相应运行证明; 4.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2025年6月 | ||
21 | 列控线路运营里程核定及转换 | 电务公里 | 72.314 | |||||||
22 | 2025年5月15日 | DLSN-JCW-18商品混凝土 | 商品混凝土 | C20 | 方 | 100 | 云南省大理市 | 1.生产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2.投标物资须具有有效的有关管理部门认可的带有“CMA或CNAS”标志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3.不接受代理商和联合体投标。 | 2025年6月 | |
23 | 商品混凝土 | C25 | 方 | 450 | ||||||
24 | 商品混凝土 | C30 | 方 | 2700 | ||||||
25 | 商品混凝土 | C35 | 方 | 1800 | ||||||
26 | 商品混凝土 | C40 | 方 | 100 | ||||||
27 | 商品混凝土 | C45 | 方 | 220 |
附件2:竞谈申请表
竞谈申请表
申请单位 | |||
谈判项目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谈判编号 | ||
谈判联系人 | 竞谈内容 | ||
联系电话 | 法人委托人 | ||
传真电话 | 邮箱 | ||
单位地址 | |||
申请投标范围:(注明拟投标段/包件) 声明:竞争性谈判为我公司自愿申领,如我公司资格条件不符合本项目采购人资格要求,相关责任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申请单位(章) 年月日 |
第二章 竞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1 | 谈判计划批准文件及文号 | / |
1.1.2 | 谈判编号 | DLSN-WZTP-19 |
1.1.3 | 谈判采购人 | 采购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 公司联系人:杨阳 联系电话:13466806059 项目联系人:李玉虎 电话:15110393399 |
1.1.4 | 代理机构 | / |
1.1.5 | 项目名称 |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大攀铁路大理枢纽工程项目经理部 |
1.3.1 | 谈判内容 | 详见谈判物资包件一览表 |
1.4.1 | 竞标人应具备承担本竞标物资生产供应能力 | 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生产能力要求:满足竞标文件规定的供货高峰期要求; 财务能力要求:良好 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企业需提供ISO900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供货业绩要求:满足竞标文件规定; 履约信用要求:良好; 其他要求:满足竞标附表要求。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 | 见竞争性谈判邀请书附表 |
1.4.3 | 是否接受代理商竞标 | 见竞争性谈判邀请书附表 |
1.9.1 | 竞标预备会 | √ 不召开 □召开 |
1.9.2 | 竞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 |
1.9.3 | 采购人澄清 | / |
1.11 | 偏离 | √ 不允许 □允许 |
2.1 | 构成竞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 |
2.2.1 | 竞标人要求澄清竞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 |
2.2.2 | 竞标截止时间 | / |
2.2.3 | 竞标人确认收到竞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 |
2.3.2 | 竞标人确认收到竞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 |
3.1.1 | 构成竞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1. 主要原材料及外协件的性能指标、采用标准及来源; 2. 竞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3.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制造设备、检验设备表; 4. 承诺竞标文件关于评标价评定和合同价确定的方式; 5. 竞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
3.3.1 | 竞标有效期 | 竞标有效期:竞标文件递交截止日起120日历天 |
3.4.1 | 竞标保证金 | 投标保函形式,按投标报价1.5%收取 |
3.5.3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2022 年至 2024年 |
3.5.5 | 近年同类物资供货业绩表(新产品除外)的年份要求 | 满足竞标文件要求 |
3.5.5 | 新产品应提供的技术合格证明文件 | / |
3.5.8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 年份要求 | 2022年至 2024年 |
3.5.9 | 其他资格内容要求 | 见竞标人资格要求 |
3.6.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章 |
3.6.4 | 竞标文件副本份数 | 1份,另加一份电子文件(U盘,单独密封递交)。 |
3.6.5 | 装订要求 | 竞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采用胶订、平订或线订等,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方式. |
4.1.4 | 封套上写明 | 竞标项目名称、竞标编号/包件号和竞标人全称,注明按每个包件投标截止日期在9时30分前不得开启字样,密封处应有密封章 |
4.2.2 | 递交竞标文件地点 |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369号 |
4.2.3 | 是否退还竞标文件 | √ 否 □是 |
5.1 | 竞标时间和地点 | 竞标时间:同竞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竞标地点: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369号 |
5.2 | 竞标程序 | (1)密封情况检查:竞标人代表、监督人共同检查 (2)竞标顺序:竞标人递交文件的倒序 (3)竞标人代表是否在开标记录上签字不影响开标记录的效力。 |
6.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成交人 | □是 √ 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1-3人 |
6.2.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成交合同价的10%。 |
7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7.1 | 竞标人准备和参加竞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 |
7.2 | 出厂单价、运杂费单价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合价和竞标总价取整。 | |
7.3 | 结算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不变。 | |
7.4 | 竞标时将用正本(4.1.1密封件之一)中的竞标函唱标。 | |
7.5 | 评标结束后,向未被推荐为成交候选人且未出现3.4.4款情况的竞标人退还竞标保证金。采购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人和其他未出现3.4.4款情况的被推荐成交候选人退还竞标保证金。 | |
7.6 | 铁道部运基12号文规定的产品由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批量抽检,费用由竞标人承担(包含在竞标人的竞标报价内) | |
7.7 | 竞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 |
7.8 | 企业的履约信用证明必须从其基本账户开具。 |
1.1.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竞标人须知前附表所列本次竞标计划批准文件,本竞标项目有关物资设备(下称竞标物资)已具备竞争性谈判条件,现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1.1.2竞争性谈判编号: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竞争性谈判人: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代理机构: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项目名称: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
竞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资金已落实。
1.3.1竞争性谈判内容: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不允许拆包竞标。
1.3.2竞争性谈判的技术要求:见第六章技术规格书。
1.3.3竞争性谈判的计划交货期和交货地点:见第五章物资需求一览表。
1.4.1竞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次竞争性谈判物资生产供应能力。
(1)营业范围要求: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
(2)生产能力要求: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能力要求: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
(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
(5)供货业绩要求: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
(6)履约信用要求: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竞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竞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竞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包件中竞标。
1.4.3竞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竞争性谈判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包件提供竞争性谈判代理服务的;
(3)与本包件的竞争性谈判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4)与本包件的竞争性谈判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5)与本包件的竞争性谈判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竞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冻结,或企业处于停产、停业、歇业或破产状态的;
(9)两个及以上竞标人在同一包件存在: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或代理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竞争性谈判物资。
竞标人准备和参加竞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竞争性谈判竞标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和竞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竞争性谈判竞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竞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竞标预备会的,竞争性谈判人按竞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竞标预备会,澄清竞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竞标人应在竞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竞争性谈判人,以便竞争性谈判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竞标预备会后,竞争性谈判人在竞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竞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或竞标人须知前附表约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竞标人。该澄清内容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1本竞争性谈判物资不允许分包、转包。
竞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竞争性谈判文件偏离竞争性谈判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本竞争性谈判文件包括:
(1)竞标人须知;
(2)评审办法;
(3)合同条款及格式;
(4)物资需求一览表;
(5)技术规格书;
(6)竞标文件格式;
(7)竞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9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竞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竞争性谈判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竞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竞争性谈判人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予以澄清。
2.2.2 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将在竞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竞标截止时间1天前以书面形式或竞标人须知前附表约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竞争性文件的竞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竞标截止时间不足1天,相应延长竞标截止时间。
2.2.3 竞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竞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竞争性谈判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1 在竞标截止时间1天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竞争性谈判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竞标人。如果修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时间距竞标截止时间不足1天,相应延长竞标截止时间。
2.3.2 竞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竞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1.1竞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竞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竞标保证金;
(4)资格审查资料;
(5)竞标报价资料;
(6)竞标人资格声明;
(7)生产组织供应能力说明;
(8)组织供应、运输、售后服务方案;
(9)竞标物资技术规格书;
(10)生产设备与检验设备;
(11)竞标物资运达施工现场后的保护措施和要求;
(12)竞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1 竞标人应按第七章“竞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竞标报价为每包件物资的到站总价,包括出厂单价、运杂费。竞标人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完成竞标物资报价表、物资描述表和物资报价成本分析表,表中各栏填写齐全(包括运距)。运杂费一栏应如实填写。
(1)出厂单价指在物资的生产所在地装车发运前的价格,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包装费、搬运、储存、装车费、服务费及售后服务费等以及所有相关税项费用。
(2)运杂费指竞标人把物资由生产所在地完好无损地运至采购人指定交货地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经济可行的前提下,竞标人应优先采用铁路运输方式,并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出详细具体的运输服务方案。
3.3.1 在竞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竞标有效期内,竞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竞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竞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竞标人延长竞标有效期。竞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竞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竞标文件;竞标人拒绝延长的,其竞标失效,但竞标人有权收回其竞标保证金。
3.4.1 竞标人在递交竞标文件的同时,应按竞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竞标文件格式”规定的竞标保证金格式递交竞标保证金,并作为其竞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竞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竞标保证金的,其竞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竞争性谈判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成交的竞标人和成交人退还竞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竞标人在规定的竞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竞标文件;
(2)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1 “竞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竞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生产能力证明”应附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型号、台套数或生产线条数,日平均生产能力、所生产产品的规格型号和相应检测设备(设施)等证明材料。
3.5.3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质量保证能力证明”应附通过ISO900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3.5.5 “近年同类物资供货业绩表(新产品除外)”应附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用户证明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
新产品应按竞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供其技术合格的证明文件。
3.5.6“履约信用证明”应附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信贷证明、至少三家同类竞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3.5.7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同类竞标物资合同情况”应附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合同数量及交货期等)。
3.5.8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
3.5.9其他资格内容要求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
3.5.10竞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竞标或允许外购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8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或外购方相关情况。
3.6.1竞标文件应按第七章“竞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版式用A4纸(附图、附表除外),文字用中文简体。所有文字、图表必须清晰可辨。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竞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竞标文件应按本章第3.1.1项的顺序,连续页码进行编制。
3.6.2 竞标文件应当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有关交货期、交货地点、竞标有效期、技术标准和要求、竞争性谈判内容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竞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竞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人签字并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竞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竞标文件应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竞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 竞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电子版一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副本、电子版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为准。
3.6.5 竞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1.1密封件之一:竞标人应将装订好的竞标文件正本(竞标文件封面应写明“正本”字样)与竞标保函正本一起封装在一个包装袋内(包装封面应标明“竞标文件正本及竞标保函”字样)
4.1.2密封件之二:竞标人应将所有的竞标文件副本(竞标文件封面应写明“副本”字样)封装在一个包装袋内。
4.1.3密封件之三:竞标人应将电子版竞标文件封装在一个包装袋内(包装封面应标明“电子版”字样)。
4.1.4上述三个密封件均应按竞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注明封套,并密封完好。未按本章第4.1.1项、4.1.2项、4.1.3项和本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竞标文件,竞争性谈判人不予受理。
4.2.1 竞标人应在竞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竞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竞标文件。
4.2.2 竞标人递交竞标文件的地点: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竞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竞标人所递交的竞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竞争性谈判人收到竞标文件后,向竞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竞标文件,竞争性谈判人不予受理。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竞标截止时间前,竞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竞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竞争性谈判人。
4.3.2 竞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竞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竞争性谈判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竞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竞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竞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竞争性谈判人在竞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谈判,并邀请所有竞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谈判:
(1)宣布谈判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信息;
(3)按照竞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竞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按照竞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竞标文件谈判顺序;
(5)按照宣布的谈判顺序当众宣读报价,公布竞标人名称、包件号、竞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竞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竞标人代表、竞争性谈判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谈判记录上签字确认;
(7)采购人对竞标文件进行评审;
(8)采购人与通过评审的竞标人进行谈判,原则不超过两轮。
6.1.1 评审由竞争性谈判人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竞争性谈判人或其委托的竞争性谈判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6.1.2 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竞争性谈判人或竞标人的主要人员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竞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竞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竞争性谈判、评审以及其他与竞争性谈判竞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谈判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竞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除竞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外,竞争性谈判人依据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人,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竞标有效期内,竞争性谈判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竞标人。
7.3.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按竞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竞争性谈判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竞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成交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竞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竞争性谈判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竞标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1竞争性谈判人和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和成交人的竞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竞争性谈判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竞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竞争性谈判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竞标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竞争性谈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竞争性谈判人向成交人退还竞标保证金;给成交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竞争性谈判人不得泄漏竞争性谈判竞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竞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竞标人不得相互串通竞标或者与竞争性谈判人串通竞标,不得向竞争性谈判人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竞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竞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谈判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竞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谈判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竞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竞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竞争性谈判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谈判记录表
物资谈判记录表
竞争性谈判编号:谈判时间:年月日时分
包件号 | 竞标人 | 竞标报价(元) | 是否提供竞标保证金 | 备注 | 签名 |
竞争性谈判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唱标人:
年月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竞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竞争性谈判编号)(物资品种包件号)竞争性谈判的谈判小组,对你方的竞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
谈判小组
主任:(签字)
年月日
成交通知书
(成交人名称):
你方于(竞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竞争性谈判编号、物资品种、包件号)竞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成交人。
成交价:元。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合同,在此之前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竞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竞争性谈判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成交结果通知书
(未成交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成交人名称)于(竞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竞争性谈判编号、物资品种、包件号)竞标文件,确定(成交人名称)为成交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竞争性谈判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第三章 评审办法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1 | 谈判小组 | 谈判小组组成人数:5人及以上单数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3.1 | 形式评审标准 | 竞谈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竞谈函签字盖章 |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 ||
竞谈文件格式 | 符合第七章“竞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竞谈文件的编制 | 符合第二章“竞标人须知”第3.6项规定 | ||
竞谈文件份数 | 符合第二章“竞标人须知”第3.6.4项规定 | ||
竞谈文件密封和标记 | 符合第二章“竞标人须知”第4.1款规定 | ||
竞谈文件递交 | 符合第二章“竞标人须知”第4.2款规定 | ||
联合体竞标人或代理商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代理商(如果有)提供制造厂出具的授权函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3.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范围 | 符合第二章“竞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生产能力 | 符合第二章“竞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财务能力 | 符合第二章“竞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质量保证能力 | 符合第二章“竞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供货业绩 | 符合第二章“竞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竞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联合体竞标人 | 符合第二章“竞标人须知”和1.4.2项规定(如果有) | ||
3.3.1 | 商务评审标准 | 竞标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竞标报价表、物资描述表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
竞谈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竞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竞谈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竞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 符合第二章“竞标人须知”第3.5.3项规定 | ||
供货业绩及证明 | 符合第二章“竞标人须知”第3.5.5项规定 | ||
组织供应、运输、售后服务方案 | 科学、合理、可靠 | ||
近几年中标履约能力 | 对本次竞标履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交货期、交货地点、交货条件 | 符合第五章“物资需求一览表”的要求 | ||
3.3.2 | 技术评审标准 | 竞谈物资规格型号 | 符合第五章“物资需求一览表”的要求 |
竞谈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 提供了符合竞标文件要求的合格的质量检测报告 | ||
生产组织供应能力 | 符合要求 | ||
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 | 符合第六章“技术规格书”的要求 | ||
生产和检验设备 | 满足生产能力要求 | ||
主要原材料来源及质量控制 | 主要原材料来源及质量控制是否满足竞标要求 | ||
月供能力 | 满足竞标物资供应需要 | ||
物资规格型号 | 符合第五章“物资需求一览表”的要求 | ||
3.3.3 | 重大偏差 | 其他情况 | 1. 不接受报价修订和评标价的评定的 |
2. 不接受《技术规格书》条款规定的 | |||
3. 同一竞标人对同一竞标物资在不同包件的出厂单价不一致的 | |||
4. 竞标报价高于采购人可以接受价格的 |
本次评审采用经谈判的最低竞标价法,即通过评审且经谈判后的竞标价最低的竞标人为第一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但低于成本价的或超过竞争性谈判人可以接受价格的除外。
2.1竞争性谈判人依法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竞争性谈判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至少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具体成员人数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谈判小组负责整个评审工作。如果谈判小组成员对审议事项存有不同意见,以谈判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意见为准。如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审议事项应在重新评审后,以谈判小组成员简单多数的意见为准。
2.3评审工作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3.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竞标人的竞标按废标处理。只有通过了资格审查的竞标人才进行下一步的审查。
3.3.1商务评审
审查竞标人是否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提供了要求的文件, 审核竞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地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商务审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详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审查竞标人是否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技术文件,审核竞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地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详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重大偏差是指那些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的条款,如接受将不能实现竞争性谈判的目的,或将妨碍与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竞标进行公平比较的偏差。竞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重大偏差:
(1)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对竞标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竞标报价表、物资描述表签字、盖章的;
(2)无法定代表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的(适用于授权代理人签署竞标文件的情况);
(3)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竞标保证金,或没有实质性响应的;
(4)竞标人递交二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竞标文件、或出现折扣报价、或一包多投、或提供虚假资料、或串通竞标的;
(5)竞标物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不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技术要求的;
(6)竞标物资规格型号与竞争性谈判物资不符且不能满足竞争性谈判物资要求的;
(7)出现竞争性谈判人不能接受的条款和要求的,如付款条件、或拒绝出具履约保函或降低履约保函金额的、减少或减轻竞标人的责任和义务的;
(8)竞标文件中出现重大漏项的;
(9)其他情况: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竞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
3.3.4竞标报价的评审
3.3.4.1算术性计算错误的修正
谈判小组按照以下规定对竞标报价进行算术性计算错误修正:
(1)竞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报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与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金额为准,并修正数字表示的报价、合价;
(2)如果单价和合价不符或合价与报价不符,以单价为准,修正合价,以合价为准,修正报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的错误除外。
(3)对不同文字文本竞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3.4.2评审价的评定
(1)本次评审价以每包件物资的到站总价予以评定;
(2)如果发现竞标供货范围有非实质性的遗漏,为便于公平比较,遗漏部分的价格要用同一个包件所有竞标中相同部分的最高报价计入评审价;
(3)竞标报价按照谈判小组根据上述过程的修正值予以调整,竞标人应被视为受此约束。如果竞标人不接受修正过后的报价,其竞标将被拒绝;
(4)竞标价分析:谈判小组对竞标报价进行评审,审查竞标报价是否明显低于成本价或明显高于市场价。
低于成本价的确认:如果竞标人的竞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或竞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竞标报价的,谈判小组将要求该竞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竞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谈判小组认定该竞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
明显高于市场价的确认:如果竞标人的竞标报价高于竞标交易地的物价部门上月(或季度)指导价或者竞标交易地当月的市场平均交易价,谈判小组将要求该竞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竞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谈判小组认定该竞标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竞标。
(5)如果谈判小组在对竞标人报价修正中,竞标人修正后的竞标价低于竞标人谈判时的唱标价,则以竞标人的唱标价为评审价进行排序。如果该竞标人最终成交,竞标人应承诺以修正后的报价与竞争性谈判人签订合同,若竞标人不承诺,其竞标应被拒绝。
(6)如果谈判小组在对竞标人报价修正中,竞标人修正后的竞标报价高于竞标人谈判时的唱标价,则以竞标人修正后的竞标报价为评审价进行排序。如果该竞标人最终成交,竞标人应承诺以唱标价与竞争性谈判人签订合同,若竞标人不承诺,其竞标应被拒绝。
3.4竞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4.1在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竞标人对所提交的竞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谈判小组不接受竞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竞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竞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竞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 谈判小组对竞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竞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
3.4.4谈判小组有权要求有疑问的竞标人提供所需竞标文件的原件,不能提供完整原件的竞标文件应按废标处理。
3.5竞标文件的拒绝
谈判小组对竞标文件评审的结果进行汇总审核,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竞标将被拒绝:
(1)低于成本价竞标的或明显高于市场价的;
(2)被确定为有重大偏差的;
(3)竞标人串通竞标、以行贿手段谋取成交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竞标的。
3.6评审结果
3.6.1推荐成交候选人:除第二章“竞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人外,谈判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商务、技术、报价评审的竞标人,按照经评审的竞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并按铁道部规定的物资设备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方式推荐排序前1至3名的成交候选人。
3.6.2成交能力:对于同一竞标人在同类物资1个以上包件中均具备履约能力且价格均为最低时,谈判小组应根据该竞标人的生产能力、供货保证能力等因素,评定其最大成交能力,并按照相关包件授标总价最低的原则,在该竞标人最大成交能力内,推荐其为第一成交候选人,其他包件依序推荐其他竞标人为成交候选人。
3.6.3完成评审报告:谈判小组按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谈判小组和评审办法暂行规定》2001年第12号令的规定编制评审报告,对于需要向成交候选人进一步澄清、说明、补正的事宜应纳入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全体评审委员共同签字确认。
3.6.4成交人的确定:在被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竞争性谈判人应确定排序第一者为成交人。如果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放弃成交或因不可抗力提出放弃成交的,竞争性谈判人可以按成交候选人排序依序确定成交人。
3.7拒绝所有竞标
3.7.1 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包件,谈判小组可以拒绝该包件的所有竞标,
(1)竞标人都不能通过评审;
(2)经谈判小组证实竞标人串通竞标损害竞争性谈判人利益的。
4.1评审工作应严格按照本评审办法,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
4.2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竞标人或者竞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竞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竞标公正评审的;
(3)曾因在竞争性谈判、评审以及其他与竞争性谈判竞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4.3公开谈判后,直至宣布授予合同为止,评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应向竞标人或与该评审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漏。
4.4竞标人在竞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审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中,对有关人员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都可能导致竞标人的竞标废标。
4.5评审工作结束后,与评审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包括竞标函、评审资料、评审办法、演算草稿纸和数据信息记录等必须全部交回存档。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
工程项目
物资采购合同
(我方为甲方时适用本范本)
项目经理部名称:(使用单位)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合同协议书
招标编号:合同号:
买方:
项目名称:
卖方:
根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卖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第包号(项目编号:)物资的采购和供应,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遵守。
1.合同中的名词及术语与以下涉及的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名词及术语意义相同。
2.本合同协议书及所附下列文件均为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投标文件(含经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澄清和补充资料);
(2)招标文件(含答疑修改等资料)或竞谈文件;
(3)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
(4)合同条款;
(5)物资采购清单;
(6)经双方确认的技术文件、会议纪要、承诺书、补遗、澄清资料;
(7)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通知书;
(8)本合同其他条款和上述文件提到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应相互补充和相互解释,在不明确或矛盾时,应按以上顺序在先者为准。
3.本合同含税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其中不含税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增值税税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遇到税率调整,不含税金额不变,税率相应调整,乙方开具的发票不等于甲方应支付的货款,具体金额以双方实际结算为准。(详见《物资采购清单》)。
本合同为单价合同,买方可根据现场施工需要对货物数量进行增减,但货物单价不变,最终结算价款以买方实际接受的货物数量为准,双方根据最终结算数量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货物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货物运抵买方指定地点前的税费、包装运杂费(含保险)、设计联络费、设备就位费(即现场卸车费)、验收配合费、维护保养费、上道检测费(即货物到达施工现场后买方根据施工需要检
测的试验费由卖方支付),工厂监造费、安装指导费、技术服务费(含培训)、安装开通调试费、保险费等,以及卖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发生的其他所有费用。
4.交货期限:卖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按买方要求全部供货。具体交货批次和交货时间以买方通知为准。
5.卖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资,买方按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结合支付,支票□、网银支付□、电汇凭证□、商业汇票□、中国铁建财务有限公司承兑汇票□、供应链债务凭证□。贴息费用和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条款)
6.卖方纳税人身份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卖方向买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7.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8.对合同有其他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合同专用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本合同正本一式份,买卖双方各执份;副本份,买方执份,卖方执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双方同意采用电子合同形式签订。
10.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时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以下为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现场联系人:现场联系人: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到站价单价(不含税) | 到站价单价(含税) | 到站价合价(不含税) | 税率(%) | 税额 | 到站价合价(含税) | 发站 | 交货地点 | 备注 |
甲 | 乙 | 丙 | 1 | 2 | 3=1*2 | 4 | 5=3*4 | 6=3+5 | 丁 | 已 | |||
1 | |||||||||||||
2 | |||||||||||||
3 | |||||||||||||
4 |
物资采购清单
金额单位:元
说明:1、本清单中的到站价格包含货物到达买方指定运达目的地的包装、运费、保险、装卸、调试以及伴随服务的所有费用。
2、供货时间、地点和数量以买方具体供货通知为准。
3、最终结算数量按照实际交付合格数量结算。
4、如实际采购设备数量超过合同约定数量的,由双方依照以下标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如签订补充协议时的市场价格相比本合同价格较高时,乙方承诺按本合同价格标准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如签订补充协议时的市场价格相比本合同价格较低时,乙方承诺按签订补充协议时的市场价格签订补充协议。
合同条款
1.定义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协议,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提到的文件,对卖方与买方都具有约束力。
(2)“合同金额”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含税价格。
(3)“物资”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订货明细表中规定的一切物资。
(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安装、调试配合、提供技术援助、培训指导、委托试验、生产监造、发运交接等伴随服务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买方”指本合同书中指明并与卖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6)“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7)“监理单位”指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合同物资到达施工现场验收单位之一。
(8)“天”指日历天。
(9)“公章”指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
2.标准和适用性
2.1本合同项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3.1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需的范围。
3.2非经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物资交付后30日内,卖方应无条件将其原件及复件归还买方。
4.知识产权
4.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本合同物资或物资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索赔。如有发生,卖方将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罚金、罚款,因涉诉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鉴定费、执行费等全部费用以及买方采用替代产品所支出的费用。
5.联络
5.1买方负责督促和检查卖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5.2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施工单位等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3天内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5.3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更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尽快重新安排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任前,原卖方代表应继续承担合同5.2款的职责。
6.计划和报告
6.1在本合同签署后7天内或发货前30天,买方向卖方提出月供应计划。
6.2卖方收到月供应计划后2天内,应向买方提交可行的生产、运输、供应方案。如买方认为需要调整,卖方应根据需求修改以上方案。
6.3卖方应根据买方的供应计划,每月向买方提交一份进度报告。如果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应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保证合同正常履行。
6.4具体交货批次、时间和地址以买方《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通知书》为准。
7.检验、测试
7.1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物资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合格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买方接收物资的必要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规格、数量或重量等的最终检验结论。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7.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生产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物资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生产厂的所在地进行,买方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物资的检验与测试。卖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7.3 如技术规格书中对检验、测试有明确规定,从其规定。
8.包装和标记
8.1卖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8.2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
8.3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卖方均应按照合同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和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9.运输和保险
9.1卖方负责办理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卖方应将物资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由卖方负责安装的货物,货物运抵现场移交后至安装完毕交付买方使用前的保险责任仍由卖方负责。
9.2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并由卖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物资接受之前的所有风险和运输费用均由卖方承担,买方对货物接受以买方向卖方出具的货物验收单据为准。
9.3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供应,合同物资应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交货地点。
9.4卖方应在物资装运前24小时之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将合同号、物资类别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及启运日期通知收货人。
10.验收
10.1卖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10.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以及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进行核对查验。如发现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货物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物资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物资,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
补救以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验收按照技术规格书约定方式进行,质量验收以质量证明书为依据,并由买方收货人抽样复测。
10.3买方抽样复测以监理部门认可的试验室检测结果为准,卖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以买卖双方认可或共同选择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结果为准。如果任一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物资。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物资,并承担相应检验费用。
10.4物资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
10.5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11.伴随服务
11.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条款”与技术规格书规定的附加服务:
(1)实施或监督所供物资的现场组装、安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物资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物资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物资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卖方在卖方厂房或在现场就所供物资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1.2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
12.备品备件
12.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买方要求卖方提供其他替换备件的,卖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替换备件与原备件具有相同或更高的质量。
12.2卖方应按照“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3.发票
13.1买方付款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并保证发票的真实、合法、有效,卖方未提供发票或发票不符合规定的,买方有权拒绝任何一笔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13.2卖方发票的提供时间:发票原则上随货同行,或者在每批货物送达后10日内提交给买方签收。
13.3卖方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遵守如下条款:
(1)卖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交买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买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卖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卖方承担责任。
(2)因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买方不能抵扣的,买方有权拒绝任何一笔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卖方重新开具。
(3)如果买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4)如果获得开具的汇总专用发票,则卖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14.合同结算和付款
14.1合同签订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不超过30%)的预付款,但卖方必须提供相同金额的预付款发票和基本户银行开具的预付款保函。
14.2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地点交付货物并经验收合格后,凭以下所有的单证向买方结算货款:
(1)已交付且未结算物资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2)出具经买方认可的验收签认结算单(点验单)。
14.3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14.2所列单据后,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以此作为支付依据,在扣除预付款后,支付卖方所交付物资款项至(含预付款)。卖方应对所提供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经发现单据存在虚假、伪造等情形的,买方有权拒绝付款或要求卖方返还已收到货款直至其提供合法、有效单据时为止,该等情形下买方拒绝付款不视为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卖方交付物资款项总额不足以抵扣预付款时,待交付物资款项总额累计达到预付款后再行支付。
14.4支付方式:买方按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结合支付,支票□、网银支付□、电汇凭证□、商业汇票□、中国铁建财务有限公司承兑汇票□、供应链债务凭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条款)
14.5工程开通后,买方向卖方支付除质量保证金外其他应结算款项。支付方式:买方按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结合支付,支票□、网银支付□、电汇凭证□、商业汇票□、中国铁建财务有限公司承兑汇票□、供应链债务凭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条款)
14.6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5%,在质量保证期满3个月并确认交付货物无任何质量问题后,买方在30日内无息支付卖方。如发生纠纷,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
14.7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价款,但因甲方的业主计价拨款延迟、不可抗力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5.保证
15.1卖方向买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物资和服务。
15.2卖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物资是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物资的任何缺陷,卖方对此负责。
15.3 买方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卖方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3天内到达现场并解决问题,否则承担给买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5.4卖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或者其他未交付买方前既已存在的原因造成物资的任何缺陷负责,卖方收到买方关于物资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所产生的费用由卖方全部负责。
15.5卖方对其交付的物资,负有保证第三方不得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如买方因使用合同物资收到第三方诉讼,卖方应在买方协助下,自行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任何费用损失。
15.6卖方基于本合同关系,负有保证第三方不得向买方主张债权的义务。如买方因与卖方的本合同关系收到第三方诉讼或仲裁,由卖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对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声誉、经济损失。
15.7买方将物资转让给第三方,卖方对买方的质量、知识产权等保证责任延展至第三方。
15.8买卖双方均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合作,不得开展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16.质量保证
16.1质量保证期为(工程项目名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4个月(原则上不低于2年)。
16.2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5%,从买方支付卖方第一笔款项时由买方累计扣留直至达到合同约定比例为止。
16.3卖方应对所提供物资的质量负责。
16.4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
16.5卖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质量保证金的返回按照14.6条的规定进行。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16.6卖方在合同物资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合同物资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买卖双方商定。但买方或者最终用户的损失是由于产品内在缺陷造成的,卖方仍要承担全部质量责任;如买方因此承担对第三方赔偿责任的,买方有权向卖方追偿。
16.7监造
(1)买方对“合同条款”指明的物资实施驻厂监造。
(2)买方可安排监造人员就产品从原材料到产成品的全部生产工艺及检测过程实施驻厂监造。
(3)驻厂监造人员根据本合同对物资制造的质量保障体系、原材料及外购件的采购质量、产品工艺方案与工序质量控制计划、关键工序控制点设置情况、质量检验与试验的设备仪器、包装技术方法与贮存场所、检查与分析质量记录等实施检查监督,卖方须给予全面的配合,并提供监造工作条件。
(4)监造物资通过卖方检验合格,并其合格证书经驻厂监造人员加盖监造专用章之后方可发往施工工地,卖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对驻厂监造人员的工作有不同意见,可向买方反映,通过买方协调解决。
16.8对超出质保期但未使用的物资,买方在使用时发现为不合格产品,经双方核实确认非因买方使用不当造成,卖方应依照买方要求进行退货或换货。
17.变更及合同修改
17.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买方可以依据工程进度提前15天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按实际需要对合同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卖方应予执行。发生调整的,买卖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17.2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前10天,买卖双方可针对原合同未履行部分提出延长合同有效期要求。双方同意延长的,应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有效期相应延长至双方约定日期。
17.3.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物资单价调整合同金额。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更新计算运杂费并相应调整合同金额。
17.4因工程实际原因导致规格发生变化,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包件招标相同规格的中标单价确定单价,如果没有相应规格的单价,可以由买卖双方比照相近规格的报价协商确定出厂单价。
17.5买方要求调整物资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应执行;卖方如需延长履约时间应书面申请,买方同意后执行。
18.分包条款
18.1在没有买方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卖方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合同分包或者转包。
19.索赔
19.1如果卖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5%的违约金,并按下列一种或两种结合起来的方式承担赔偿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金、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退回物资所发生的其它费用以及违约扣款。
(2)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物资更换或者修复有缺陷的物资,卖方应承担更换或者修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则同时延长所更换或者修复物资的质量保证期。如因更换或修复缺陷物资,导致卖方无法按期交货或提供服务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0条承担误期赔偿费。
19.2 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但并不排除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30日后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权益。
19.3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0天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将视为被卖方接受。
19.4 若卖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9.5卖方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双方还应遵守如下条款:
(1)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卖方除应向买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卖方还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5 %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
(2)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发票,买方有权拒绝付款,并赔偿买方因此提前支付的税款而造成的损失。
(3)卖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卖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5% 的违约金,卖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买方有权扣除卖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卖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卖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买方拒绝接收;卖方无法开具合同约定的发票的,卖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卖方应退还买方已付款项,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9.6若卖方未按买方供货通知提前所供的物资、多供的物资,买方有权拒收,若代为保管,卖方应支付保管费、保养费等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19.7买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迟延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照未付款部分的 0.1‰ 向卖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 5‰。如因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买方有权拒绝支付任何价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直至卖方完成合同义务并赔偿买方损失。
20.供应延迟赔偿
20.1供应延迟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卖方执行分期供应订单出现下列情况:
(1)提供物资品种或规格与供应订单要求不符,影响买方项目进度;
(2)不能按期交货或交货期内提供物资数量不能满足订单数量要求;
(3)交货地点发生错误;
(4)卖方提供的物资质量不能满足买方要求,且不能按时提供退换的。
20.2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在该情况发生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原因和可能拖延的时间报告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书面报告后,应及时对情况进行评价,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和通知卖方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20.3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卖方延迟赔偿标准为每延误一天,按照未交物资到站价值的百分之一(1%)计扣,至卖方交货或者提供服务时为止。
20.4当延期赔偿金达到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时,买方有权根据合同条款第21条的约定终止合同。
21.终止合同
21.1在买方对卖方下列任一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合同条款第17.5、20条所约定的同意延长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物资,且在买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3)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发票或未能根据合同19.5条款约定的内容在买方指定时间内整改;
(4)如果卖方所提供物资存在质量问题且被监督部门禁止使用或强制召回;
(5)如果买方有充分依据证明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订立、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1.2第23.1款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的合同终止应按照第21.3款规定办理。
21.3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1.1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物资类似的物资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物资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2.履约保证金
22.1卖方应在合同签订时向买方提交履约担保,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22.2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22.3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至买方工程验收交付之日。
22.4履约保证金在买方工程验收交付之日起30天之内无息返还。
22.5履约保证金因卖方原因导致物资交货时间延长,其履约保函有效期相应延长。
22.6发生下列之一者,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卖方发生20.1款所列的违约行为之一而完全终止合同;
(2)卖方不履行实质性的投标承诺。
22.7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或不予退还并不免除卖方对已交付物资的质量保证责任。
23.不可抗力
23.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它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23.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若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23.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5日或自不可抗力时间发生之日起满6个月仍无法消除影响的,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终止合同不影响履行部分的效力。
24.税费
24.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征收的与卖方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25.通知与送达
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的地址及联系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电话变更或其他变化,应当在变更或发生变化后七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送达地址:。
26.争议的解决
26.1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买卖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先向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内部仲裁调解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经仲裁、调解仍不能解决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适用申请时该仲裁委的仲裁规则。
(2)依法向 买方法人公司注册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则上为我方法人公司注册地法院)
27.适用法律
27.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8.其他特别约定
28.1 买卖双方通过代表联络合同执行有关事宜,一切交往函电均应为书面形式。
28.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其按照合同约定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债权等部分或全部通过转让、抵押等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包括但不仅限于办理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若转让的,转让行为对买方不发生效力,且卖方应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卖方已清楚了解并知晓该条款,并予以认可。
28.3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工作成果和资料。
28.4卖方及其工作人员因履行本合同义务,造成本人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卖方自行负责,与买方无关。
28.5卖方已知晓买方的项目经理部及职能部门签署的任何合同或做出的关于担保、抵押、质押、借贷等情形均属无效,买方不承担任何履约义务。
28.6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事前向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内部仲裁调解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的,违约方应承担本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附件二:履约保函
致:(买方名称)
鉴于(卖方名称)已保证按(竞标编号)竞标文件的规定,实施第包物资供应。
根据卖方的申请,我方(银行名称、地址)(下称“银行”)现开立一笔数额为(元)的保函作为竞标编号 第包所签合同的履约担保,受()(下称“合同买方单位名称”)的约束,该笔金额应由本银行根据本保函承诺合法地支付给上述买方。
如卖方发生如下情况之一:
(1)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发生不履行竞标承诺或不执行供货合同的情况;
(2)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放弃或拒绝继续履行供货合同;
(3)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因原材料或制造工艺产生供货质量问题不及时解决。
我行保证,在收到买方第一次书面要求后,无需买方出具任何证明来证实其要求,即按该要求向采购人支付上述款额,但在买方的书面要求中,应注明该项索款,是由于发生上述条件中的一种或几种,并具体说明情况。
本保函自开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最后一批物资交货验收合格后一个月。任何有关担保的索款要求,应在该有效期终止前提交银行。
银行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姓名:
职务:签字:地址:邮编:
电话:
传真:
日期:
第二卷
第五章 物资需求一览表
(同附件)
第六章 技术规格书
技术规格书附后单独成册
第三卷
第七章竞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物资品种)
包件竞标
竞标文件
竞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1.竞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竞标保证金
5.资格审查资料
6.竞标报价资料
7.竞标人资格声明
8.生产组织供应能力分析表
9.组织供应、运输、售后服务方案
10.竞标物资技术规格书
11.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表
12.竞标物资运达施工现场后的保护措施和要求
13.其他材料
致:采购人
我方已经仔细阅读竞标编号竞争性谈判文件,我方同意竞争性谈判人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对竞标方的约束。我方愿意参加(包件号)的竞标,并已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充分、如实、准确地向贵方递交竞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若成交我方将以此作为提供第包件的物资及服务必须严格遵循的合同条件的组成部分,并愿以与竞标报价表相一致的合价总计人民币(小写)元整(大写元整)。按建设项目分别报价如下:
竞争性谈判项目编号 | 合价(元) | |
到站总价(或出厂单价)计(小写) | 到站总价(或出厂单价)计(大写) | |
…… | …… | …… |
本包件总计 |
我方将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并交付与其相一致的物资和服务。
我方保证,如果我方的竞标被接受,将严格执行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各项条款,认真履行卖方的责任及义务,兑现我方竞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承诺。
我方同意竞标文件在竞标人须知规定的递标截止日期起120天内有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接受成交。我方郑重保证,竞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及提供给竞争性谈判人的所有证明文件和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一旦发现上述资料和信息的失实和错误,贵方将有权宣布本单位竞标作废。
在正式合同准备签订或执行之前,本竞标函、竞争性谈判人的书面通知及成交通知书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我方理解竞争性谈判人不一定接受最低价或收到的任何竞标文件。
竞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竞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竞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竞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省市县工商管理局的(单位名称)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授权(单位、部门名称)在下面签字的(职务、姓名)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竞争性谈判编号)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第包件竞标及合同的签订、履行直至完成,并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被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地址:
日期:年月日
竞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真 | 网 址(或电子邮箱)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营业执照号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应附竞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
应附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型号、台套数或生产线条数,日平均生产能力、所生产产品的规格型号和相应检测设备(设施)等证明材料(须含电子文档的设备图片、铭牌)。
主要生产设备情况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制造厂 | 规格型号 | 主要参数 | 设备编号 | 数量 | 出厂日期 | 额定产能或单位时间产量 | 生产产品或部件 | 备注 |
主要检验设备情况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制造厂 | 规格型号 | 数量 | 精度 | 检验内容 | 备注 |
4.3近年财务状况表
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4.4质量保证能力证明应附:
(1)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2)ISO900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3)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采购人名称 | |
采购人地址 | |
采购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交货起始日期 | |
最终交货日期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应附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用户证明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新产品应提供技术合格的证明文件。 |
应附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信贷证明、至少三家同类竞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采购人名称 | |
采购地址 | |
采购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交货起始日期 | |
最终交货日期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应附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合同数量及交货期等) |
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5.竞标保证金致:(竞争性谈判人)
粘贴复印件
竞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6.竞标报价资料
竞标人名称: | 竞争性谈判编号: | 包件号: | ||||||||||||
物资序号 | 竞争性谈判编号 | 项目简称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标准或图号 | 计量单位 | 需求 | 出厂单价 | 运杂费单价 | 到站单价 | 到站合价 | 发站 | 交货地点 | 运距(km) |
数量 | ||||||||||||||
1 | 2 | 3 | 4=2+3 | 5=1×4 | ||||||||||
总计 | ||||||||||||||
竞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 ||||||||||||||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 日期: | 年月 | 日 |
竞标人名称: | 竞争性谈判编号: | 包件号: | ||||||||||
物资 | 竞争性谈判编号 | 项目简称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标准或 | 计量 | 数 量 | 交货 | 收货人 | 交货 | 交货条件 | 交货期 |
序号 | 图号 | 单位 | 地点 | 状态 | ||||||||
合计 | ||||||||||||
竞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 ||||||||||||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 日期: | 年月 | 日 |
竞标人名称: | 竞争性谈判编号: | 包件号: | ||||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 | 备注/来源 |
一 | 材料费小计 | |||||
1 | ||||||
2 | ||||||
…… | ||||||
二 | 人工费小计 | |||||
三 | 机械加工费小计 | |||||
1 | 设备折旧费 | |||||
2 | 设备维护费 | |||||
四 | 水电费小计 | |||||
生产成本合计 | ||||||
五 | 管理费小计 | |||||
1 | 生产管理费 | |||||
2 | 销售费 | |||||
3 | 服务费 | |||||
4 | 财务费 | |||||
成本合计 | ||||||
六 | 利税小计 | |||||
1 | 税收 | |||||
2 | 税后利润 | |||||
出厂单价 | ||||||
七 | 运杂费小计 | 公里 | 注明运输方式 | |||
到站单价 |
备注:1. 竞标人按物资品种做成本分析。表中各大项目内容及顺序固定不变,细目不限于上述内容,可根据不同物资品种实际需要增减。
2. 不同品种的物资单独列表,标出其主要单价,不少于3个。
3. 写明运输方式(火车、汽车)和运输里程。
竞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7.竞标人资格声明
7.1制造厂资格声明
1. 名称及概况:
(1) 制造厂名称:
(2) 总部地址:
传真/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3) 成立和/或注册日期:
(4) 实收资本:
(5) 近期资产负债表(到年月日止)
① 固定资产:
② 流动资产:
③ 长期负债:
④ 流动负债:
⑤ 净值:
(6) 法定代表人姓名:
2. (1)制造竞标物资的设施及有关情况:
工厂名称及地址 | 主要设施名称 | 年生产能力 | 职工人数 |
(2)本制造厂不生产,而需从其他制造厂购买的主要零部件:
主要零部件名称 | 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
3. 本制造厂生产竞标物资的经验(包括年限、项目业主、额定能力、商业运营的起始日期等):
4. 近3年该物资主要销售给国内、外主要客户的名称地址:
(1) 出口销售
(用户名称和地址)(销售项目名称)
(2) 国内销售
(用户名称和地址)(销售项目名称)
5. 近三年的营业额
年度 | 国内 | 国外 | 总额 |
6. 易损件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
易损件名称 | 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
7. 最近3年直接或通过贸易公司提供的竞标物资:
合同编号:
签字日期:
项目名称:
数量:
合同金额:
8. 开立基本账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9. 其他情况:(组织机构、技术力量等)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制造厂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传真
电话
电子函件
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2代理商的资格声明1. 名称及概况:
(1) 代理商名称:
(2) 总部地址:
传真/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3) 成立和/或注册日期:
(4) 实收资本:
(5) 近期资产负债表(到年月日止)
① 固定资产:
② 流动资产:
③ 长期负债:
④ 流动负债:
⑤ 净值:
(6) 法定代表人姓名:
2. 近3年营业额:
年度 | 国内 | 国外 | 总额 |
3. 近3年该物资主要销售给国内、外主要客户的名称地址:
(1) 出口销售
(用户名称和地址)(销售项目名称)
(用户名称和地址)(销售项目名称)
(2) 国内销售
(用户名称和地址)(销售项目名称)
(用户名称和地址)(销售项目名称)
4. 同意为竞标人制造物资的制造厂名称、地址(附制造厂资格声明)
5. 由其他制造厂提供和制造的物资部件,如有的话:
部件名称 | 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
6. 近3年提供的竞标物资,如有的话:
合同编号:
签字日期:
项目名称:
数量:
合同金额:
7. 开立基本账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8. 其他情况:组织机构、技术力量等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代理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传真
电话
电子函件
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3制造厂出具的授权函致:
我们(制造厂名称)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厂,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制造厂地址)。兹指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代理商地址)的(代理商名称)作为我方真正的和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
(1)代表我方办理贵方(竞争性谈判编号)竞标邀请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的货物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作为制造厂,我方保证以竞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竞标共同和分别承担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
(3)我方兹授予(代理商名称)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销的全权。兹确认(代理商名称)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我方于年月日签署本文件,(代理商名称)于年月日接受此件,以此为证。
代理商名称(公章) | 制造厂名称(公章) |
签字人职务和部门 | 签字人职务和部门 |
签字人姓名 | 签字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人签字 |
8.生产组织供应能力分析表
竞标物资 | 备注 | ||
一 | 最大月生产能力 | ||
二 | 已签合同月供应数量 | ||
三 | 剩余月生产能力 | ||
竞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年月日
9.组织供应、运输、售后服务方案要求根据本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环境、气候、交通和工期等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方案。
10.竞标物资技术规格书
11.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表序号 | 设备、仪器名称 | 制造厂 | 规格型号 | 数量 | 状况 | 生产产品或部件 | 额定产能或生产参数 | 备注 |
一 | 生产设备 | |||||||
二 | 检验设备 | |||||||
注:竞标人可以将制造设备及检验设备分别列表。
竞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年月日
大理枢纽物资部联系人:李玉虎15110393399,电力技术负责人:王洋洋18183647229,变电技术负责人:王新龙13934180489,信号技术负责人:单剑18111531568。
投标保证金以保函形式缴纳,按投标报价1.5%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