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作业车辆、设备维修和油漆翻新服务(标段一)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TXCG-GK-202508010054-1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长沙市天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采购人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向东南路190号
供应商(乙方):长沙志成行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花侯路95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环卫作业车辆、设备维修和油漆翻新服务(标段一)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优惠率(%) |
1 | 环卫作业车辆设备维修和油漆翻新服务(标段一) | 其他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长沙市天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为保障车辆及设备能正常开展各项业务工作,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服务单位,为中心提供各类车辆(含新能源车辆)及设备维修保养和油漆翻新服务等。对长沙市天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所属102台环卫作业车辆(垃圾运输车)、设备维修和油漆翻新服务。 | 项 | 1 | 20 |
合计金额小写:2405240.17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肆拾万零伍仟贰佰肆拾元壹角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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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标段名称:环卫作业车辆、设备维修和油漆翻新服务(标段一)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位 | 数量 | 优惠前单价 | 优惠率 | 优惠后单价 | 备注 |
1 | 工时费 | 元/工时 | 1 | 15元/工时 | 20% | 12元/工时 | |
2 | 材料管理费 | % | 1 | 10% | 20% | 8% | |
备注:本项目预算金额2405240.17元/年、7215720.51/3年,按实际维修量结算。本项目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合同服务期限:第一年:自2025年9月8日起至2026年9月7日止;第二年:自2026年9月8日起至2027年9月7日止;第三年:自2027年9月8日起至2028年9月7日止。 |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一)项目技术要求
1.1严格按照机动车维修标准、规范进行检修、保养、维修。
1.2根据车辆具体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尽心尽职、文明维修。
1.3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维修质量。
1.4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单价,按照湘维协办【2013】10号《湖南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标准及中标报价合理收费。
1.5配合采购方提供完整、规范、有效的机动车维修单证和票证。
1.6为甲方做好维修时间及公里数记录。
1.7更换的配件,质保期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1.8乙方负责维修产生的高浓度有机废水污染,废气、废油、废渣的处理净化和无害化归类处理。
1.9具有回收价值的配件旧件,由乙方负责保管并做好台账统计。
1.10服务范围内送修设备与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项目,应做到随进厂随修理,当日完成维修(特殊情况除外)。
1.11设备与车辆在零配件及维修服务质量保质期内出现返修的,应优先安排修理。如属于维修质量问题,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乙方应实行全年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设备与车辆现场施救工作及拖车服务。接到各所管理人员电话指令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抢修,重要与特殊关键时期(如冰灾、洪灾、大型活动等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应派维修小组携带维修工具在施工现场待命,以便随时抢修。
1.13乙方应保证用户设备与车辆在委托维修期间的安全,造成偷盗等损失的,应全额赔偿。维修服务期间乙方的人身与财产安全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厂维修期间因中标方原因导致甲方车辆设备发生本身故障以外的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14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及其他行政、纪检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主动配合和支持监督和检查工作。
1.15乙方应建立和执行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及规范,以及各重要服务环节和技术操作的规范。
1.16乙方维修厂应配有监控录像,并且保存有90天内的监控视频可查。
1.17乙方须记录(维修服务)结算清单,清单中载明维修项目、零配件的生产厂家名称及品牌型号、清单价格、工时、管理费、作业车辆公里数等,维修人员及送修人员签字。(送修人原则上是驾驶员、管理员、接车员等)。
1.18油漆的技术要求:车线条骨位平直,有棱有角,板平顺无凹痕、无起泡,全车油漆应该似原厂车那样,具有高光泽,不应有起纹、走珠和砂粒等现象。车底喷沥青防锈,排气管和波箱及散热器等部件不能有沥青。车辆钢圈和轮胎应翻新和清洁干净;还需对车辆内部清洁,洗尘,清洗表板,门皮等。全车配件如:玻璃,灯,电线不得有油渍。
1.19油漆质量要求:漆工应仔细验收钣金以达到喷漆条件,彻底表面除锈,挖补处刷防锈漆。全车漆色一致、无色差,漆膜厚度均匀,表面光洁,车身线条、缝隙、弧度应对称;面漆无流痕,无气孔起泡、车内整洁、干净、内外装饰无飞漆;车身底盘及钢圈喷漆符合要求。油漆质量保修一年。
1.20乙方对服务期间所维修车辆维修、更换的旧零部件进行统一保管,由乙方提供保管场地并详细列明维修、更换清单,按财政部门资产管理制度进行资产处置。
1.21乙方对服务期间所环卫作业车辆实施救援服务,因实施救援产生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22乙方具有新能源汽车维修保养服务,具备新能源汽车维修能力。
(二)服务规程
1.23接修
乙方应对送修车辆、设备按维修保养申报单的内容(所属部门、车型、车牌号(如有)、送修时间、维修明细、经办人员签章等)进行核查。
1.24初检
乙方根据《维修委托单》填写的维修内容对设备、车辆进行初检,并对维修项目预计所需维修工时费等提出初步意见,提交甲方确认。只有在甲方对预计的维修项目内容和相关费用确认后,乙方才可以进入维修和保养程序。
1.25检修
乙方要认真记录每步工序、新增维修项目要有甲方书面认定记录等,并每季度向甲方报送。
1.26修竣设备、车辆交接
乙方应在约定的维修完成时间或实际完成维修后及时通知甲方办理交接手续。甲方应仔细检查修竣设备、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符合招标规定,甲方应在维修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不符合招标规定,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维修材料,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并要求乙方改正,直至检验合格。
1.27维修档案
乙方要对维修保养的设备、车辆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及时记录维修情况,保留原始单据,做好跟踪服务。按甲方要求,每月提供维修台账,每年度结束后提供维修汇总台账,一个合同周期结束后提供维修汇总台账。
2.人员配置要求
乙方应配备满足采购需求所需的足量维修人员,乙方为本项目配备的技术、服务人员不能少于21人(包括技术负责人员、机修人员、质量检验人员、涂漆(车身涂装)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电器修理人员、电动汽车修理人员等),以及投标文件涉及人员配备的响应内容。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3.1乙方为本项目至少配备4条大车维修作业地沟。
3.2乙方为本项目至少配备大型作业车辆烤漆房1间、小型车辆烤漆房1间。
3.3乙方为本项目配备的满足采购需求所需的足量专业维修设备。
4.其他要求
4.1乙方应当做到“四优”:时间优先、维修优质、服务优秀、价格优惠。不得变相提高工时量与工时费价格。
4.2经乙方维修的车辆,应符合汽车维修行业规定的质量管理要求(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并满足如下质量保证期(若乙方的质保期承诺高于此标准的,按其承诺执行)的要求:一级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90天内;二级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180天内;大修,竣工出厂之日起365天内。
质保期内,凡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乙方应及时无偿进行修复;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从而导致送修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中标方应对车辆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4.3所需配件必须为合格产品。
甲方有权在必要时组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乙方所购进的用于汽车维修配件的质量和价格等进行检查。
4.4凡因乙方修理质量,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经相关机构认定后,要由乙方对采购单位的损失进行赔偿。若乙方不予赔偿采购单位损失,甲方有权终止本项目的履行,直至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4.5服务网点
①根据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相关规定,本项目所有车辆不得超过规定准行城区道路;乙方在项目属地长沙市天心区设立维修服各网点,兹与甲方协商授权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志成行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负责本项目具体服务事项和项目的费用结算事宜。
②服务网点联系方式与结算收款账户信息:
名称:长沙志成行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服务电话:0731-85570122、1397317184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华升支行
银行账号:1901 0051 0910 0002 578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2.1、资金支付方式:国库集中支付。
2.2、结算方式:①本项目按乙方提供的结算清单结算(含维修项目、零配件的生产厂家名称及品牌型号、清单价格、工时、管理费、作业车辆公里数等,维修人员及送修人员签字。送修人原则上是驾驶员、管理员、接车员等);②以月为单位并综合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每个月结算一次,按实结算,合同结算总金额不超过项目年度预算(其中工时费、材料管理费不得超过乙方投标承诺的优惠率,零配件价、材料管理费和工时费由甲方委托的第三方评估公司审定的价格为支付依据(含税);费用结算方式=零配件价+工时费+材料管理费-考核金额。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支行(长沙志成行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800081911208015)
3.预付款保函:
否
本项目无预付款。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9-08 ——2026-09-07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响应以及合同约定内容执行。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响应以及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履约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响应以及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履约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响应以及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履约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6.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6.2在验收中发现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商务等要求履约,应验收不合格。采购单位应及时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或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向乙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乙方在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乙方整改结束后,及时通知采购单位重新验收。重新验收仍不合格的,采购单位应依法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履约验收过程有关合同履行问题、违约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6.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7.1甲方对乙方不定期或定期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在监督检查和考核中,乙方出现下列情形的经查实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超过2次的(⑥除外),取消其为甲方车辆维修保养资格,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将违约违规行为通报其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① 无正当理由拒修的;
② 保修期内,维修质量存在问题,拒绝免费返修的;
③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资料情况的;
④ 以次充好,以副代正的;
⑤ 其他违反本项目采购要求和合同协议约定的行为;
⑥ 一年内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确因乙方责任);
⑦ 无理由或技术力量不足延误维修进度的;
⑧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7.2考核内容及标准
甲方对乙方的维修质量、服务水平等进行动态评价,由甲方进行考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调整,乙方须无条件服从。具体考核办法见《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内容及标准
序号 | 扣分内容 | 备注 |
1 | 接到甲方报修后不能迅速到场处理故障,或者到场后不能立即处理故障,超时30分钟扣3分,超3小时以上每次扣6分。 | |
2 | 正常维修由甲方指定时间,如维修超出指定时间一天扣2分,两天以上依次类推累计。 | |
3 | 接到甲方人员报修后,态度恶劣,极尽推诿不修者。每次扣6分。 | |
4 | 夜班无值守人员维修,影响甲方车辆作业的(视情节如:冰灾、洪灾)每次扣8分。 | |
5 | 维修中厉行节约、重复返修影响作业,每次扣6分。 | |
6 | 每月汇总相关数据资料上交车辆安技室,不及时扣5分。 | |
7 | 维修后的配件、废料、公用工具等不及时存放好,随处乱放存在安全隐患的。每次扣8分。 | |
8 | 配件必须是正厂质量合格的产品,如检查发现使用不合格配件,每次扣5分 | |
9 | 维修采用的办法不规范,对车辆安全、运行留有隐患的,每次扣10分。 | |
10 | 车辆维修后,在作业中产生由修理造成的舆论问题乙方承担,视情节扣5-10分。 |
7.3考核方式
由甲方对维修站点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维修质量、服务水平、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等。
7.4考核结果评定
考核总分为100分,按月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将维修站点进行评定考核:
(1)月考核得分在85分(含)以上的全额支付款项;
(2)月考核得分在85分(不含)以下的每扣一分扣款400元,同一事项可重复累计扣分,并且中标单位必须限期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至采购单位,连续整改两次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5如在考核周期内因维修所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严重质量问题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无论考核得分如何,均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维修材料、配件等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乙方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反馈,如确实存在问题,应及时整改,严格按投标文件承诺执行。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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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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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在考核85分(不含)以下的情况下应进行整改,连续整改两次不合格, 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照当年度已付合同款的30%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4、如在考核周期内因维修所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严重质量问题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无论考核得分如何,均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当年度已付合同款的30%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或由此给第三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调整之后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合同的变更
1.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2.合同中止与终止
2.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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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法定代表人: | 李飏 | 法定代表人: | 周玲 |
委托代理人: | 钱伟明 | 委托代理人: | 何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