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新疆公司2026年度直购电交易代理项目】
成交候选人公示
【中国电信新疆公司2026年度直购电交易代理项目(项目编号:JSZB-2025-20685)】评审委员会按照询比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已完成对各响应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的评审,评审结果如下:
(一)成交候选人情况:
1. 份额一成交候选人
(1) 单位名称:国能新疆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2) 响应报价:①市场化交易电价:0.179元/千瓦时;②绿电(含绿色电力证书+绿色电力消费凭证)环境溢价:0元/千瓦时。
2. 份额二成交候选人
(1) 单位名称:新疆华能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2) 响应报价:①市场化交易电价:0.179元/千瓦时;②绿电(含绿色电力证书+绿色电力消费凭证)环境溢价:0元/千瓦时。
3. 份额三成交候选人
(1) 单位名称:新疆深能售电有限公司
(2) 响应报价:①市场化交易电价:0.18元/千瓦时;②绿电(含绿色电力证书+绿色电力消费凭证)环境溢价:0元/千瓦时。
(二)否决响应情况:
1.“新疆正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因不满足询比文件资格条件的信誉要求被否决(未提供“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名单查询截图)。
2.“河南华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满足询比文件资格条件的资质要求被否决(未提供与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的售电公司入市协议扫描件)。
3.“新疆协鑫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不满足询比文件资格条件的信誉要求被否决(提供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无“失信被执行”记录截图查询范围为“新疆范围内”,不满足询比文件要求的“全国范围内”)。
4.“国网新疆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因不满足询比文件资格条件的信誉要求被否决(未提供“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名单查询截图)。
5.“华润电力(宁夏)有限公司”,因不满足询比文件资格条件的资质要求被否决(未提供与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的售电公司入市协议扫描件)。
6.“新疆新聚能售电服务有限公司”,因不满足询比文件资格条件的响应承诺被否决(未提供“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列入《关于对未上交违约金的售电公司的公示》和《可再生年度消纳未完成名单》的网站查询截图或响应承诺书)。
7.“思合(山西)能源有限公司”,因不满足询比文件资格条件的业绩要求被否决(未提供售电业绩(含绿电)以电力交易中心的交易汇总查询截图)。
8.“大唐新疆能源营销有限公司”,因不满足询比文件资格条件的信誉要求被否决(提供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无“失信被执行”记录截图查询范围为“全国(法院)范围”,不满足询比文件要求的“全国范围内”)。
9.“北京宏远创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满足询比文件资格条件的信誉要求被否决(提供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无“失信被执行”记录截图查询范围为“全国(法院)范围”,不满足询比文件要求的“全国范围内”)。
10.“安徽信友售电有限公司”,因不满足询比文件资格条件的信誉要求被否决(提供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无“失信被执行”记录截图查询范围为“全国(法院)范围”,不满足询比文件要求的“全国范围内”)。
11.“新疆天泰电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因不满足询比文件资格条件的信誉要求被否决(提供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无“失信被执行”记录截图查询范围为“全国(法院)范围”,不满足询比文件要求的“全国范围内”)。
公示期:2025年12月15日至2025年12月17日
公示期间,响应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成交候选人有异议的,可向采购人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电信集团采购异议处理办法(试行)》等企业制度,现将异议提出的要求告知如下:
1.异议提出人应为响应供应商或与本项目有关的利害关系人;
2.异议应以书面形式通过异议接收邮箱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包括异议事项及证明材料等内容,异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异议项目名称、标段/包(如有);
(3)具体明确的异议事项和相关的主张、诉求;
(4)必要的证明材料和依据;
(5)提出异议的日期;
3.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异议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
4.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出;
5.异议人应提供关于异议事项的有效线索,且应配合查证;
6.书面异议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扫描件提交;
7.异议人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评审资料等非公开内容提出异议的,应提供合法信息来源;
8.采购人认为异议材料不明确、不充分,需要异议人进一步明确或补充的,异议人应按要求进行明确或补充;
9.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事项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的,采购人有权不予受理:
(1)异议提出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
(2)已作出明确答复,且无新的事实证据,就同一事项反复提出异议的;
(3)异议事项已进入行政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司法程序的;
10. 异议人应保证异议内容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其来源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陈志豪,17799239585
异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刘经理,0991-3606100
异议接收邮箱:790178912@qq.com或304351868@qq.com
采购代理机构:江苏中博通信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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