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CQ20251118000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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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飞的科技(深圳)有限公司7.04%股权 | ||
| 转让底价 | 1807万元 | ||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 所属行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联系人:刘小姐 联系电话: 0755-83690798
联系人:付小姐 联系电话: 0755-83002365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 0755-8300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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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飞的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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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住所)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十二路28号康佳研发大厦十层 | |||||
| 法定代表人 | 任红亮 | 成立时间 | 2018-06-06 | |||
| 注册资本 | 2840.9091万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经营范围 |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的检测;经济信息咨询;新能源电动出租车项目的投资(具体投资项目另行审批 );汽车销售;汽车零部件及其配件、电子产品的销售;汽车租赁;二手车销售;汽车信息咨询;计算机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咨询);从事广告业务;文化活动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与设;会议策划;经营进出口业务;新能源汽车及其零部件的技术研发;整车及其零部件、新能源新材料、电池、电机及动力系统、电控系统、无线充电技术、传感器技术、视觉计算技术、数据库技术、生物信息技术、自然语言理解技术、人工智能技术、主动安全技术、智能交通技术、飞行汽车技术的研发;新能源智能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零部件、计算机系统的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航空商务服务;航空运营支持服务;卫星通信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咨询策划服务;公共安全管理咨询服务;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汽车维修;认证服务 ;从事道路客运经营;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飞行训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培训;通用航空服务;民用航空油料检测服务;旅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 主营业务 | 网约车平台运营、运力运营和新能源汽车租赁。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F613F73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 职工人数 | 329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 是否涉及债权转让 | 否 | 债权转让金额 | / |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 深圳市康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21.12% | |||||
| 优享行科技(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7.6% | |||||
| 小马出行科技(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4.08% | |||||
| 桐乡市乌镇佳域数字经济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2% | |||||
| 吉风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56% | |||||
| 圳业恒源(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56% | |||||
| 康佳创投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 7.04% | |||||
| 飞的出行投资咨询(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04% | |||||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4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69352.93 | 3269.66 | 2525.80 |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21405.49 | 12242.68 | 9162.81 | ||||
| 备注: 合并数据 | ||||||
| 2025年10月31日 财务报表数据(合并数据)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64184.02 | 4025.84 | 3428.23 |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19650.41 | 7743.68 | 11906.73 | ||||
| 重大信息披露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否 |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 是否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 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承继。 |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股东飞的出行投资咨询(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放弃本次转让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均放弃其优先购买权。
2.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挂牌期间应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受让申请手续,按规定交纳保证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若形成竞价,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规则及向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3.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存在法律、经济等方面的未决事项,以及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相关事宜。意向受让方应对此予以特别关注。具体详情请参阅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鹏信资评报字[2025]第S390号)正文第十一部分“特别事项说明”中的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其他事项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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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方简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康佳创投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 ||
|---|---|---|---|---|
| 经济类型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7.04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7.04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华润有限公司 | |||
|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 批准单位名称 |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批准日期 | 2025-06-09 | |||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挂牌转让飞的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事项的决定》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如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2.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并交纳保证金。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所有权利主张。
3.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13223288076100001
开户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4.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转让方将有权不予退还交纳的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在参与本次转让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阶段、竞价阶段、受让申请书、产权交易合同及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
(2)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4)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照挂牌价格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5)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活动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6)受让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等其他规定的交易文件;
(7)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8)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5.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6.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等交易文件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7.本次转让,原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挂牌期间应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受让申请手续,按规定交纳保证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
8.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9.本次转让所产生的产权交易服务费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本次转让工商变更所涉及一切税、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信托、委托、匿名举牌等方式参与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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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金额 | 5421000元 | |||
|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 处置要求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原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将在签署交易合同且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受让方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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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若采取竞价方式,竞价具体安排以本所网络竞价规则及本所向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如涉及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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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发布当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4个周期,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
| 联系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www.sotcbb.com;微信公众号sotcbb |
| 附件 | -- |
五、特别提示
|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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