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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通知

常州市 其他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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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财政局,常州经开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供应商:

为持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主体行为,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效能,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一)完善政府采购内控机制

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归口管理部门,设置采购专员,落实权责对等要求,完善采购决策机制,实现“谁采购、谁负责”。采购人应当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机制,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但不得因委托而转嫁主体责任。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单位内控制度建设、运行的指导和监督。

(二)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结合年度采购需求,根据市场价格行情和相关预算支出标准,科学合理完整准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畴的项目,要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和超标准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及用途。年中确需追加、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须先履行相关手续。采购人要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预算支出进度,及时启动和实施政府采购程序,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三)加强政府采购全链条管理

采购人应及早规划主动公开采购意向,不得以时间紧迫等理由规避采购意向公开。加强采购需求调查、审查,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规范编制政府采购文件,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审慎指派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及时确认采购结果、签订和公示政府采购合同。依法依规做好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回复,妥善处理和化解矛盾纠纷。高质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把住质效管控关键环节。规范政府采购档案管理。

(四)规范编制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应依据项目特点和业务需求,合理设置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合同中,不得设置质量保证金条款。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收取质量保证金。对有预付安排的合同,鼓励采购人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到30%以上。

(五)及时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人和供应商对资金支付产生争议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解决,保证资金支付效率。

(六)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采购人要综合运用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政府绿色采购,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采购新能源车船,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性住房以及旧城改造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采购和使用符合有关标准的绿色建材,支持绿色发展。采用订购首购方式,优先采购创新产品,支持应用科技创新。按规定比例预留年度食堂食材采购份额,采购国家脱贫地区和省内重点乡村振兴地区农副产品,支持乡村产业振兴。支持落实政采贷、电子履约保函(保险)等金融政策,持续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成本。

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严格规范执业行为

(一)优化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要对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完善细化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强化关键环节控制;梳理风险隐患,强化风险防范,确保采购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执业规范和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专职从业人员法律法规熟悉度、编制采购文件及组织采购活动能力。

(二)依法依规承接代理业务

代理机构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代理采购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严格按照委托协议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超越代理权限,不得代行采购人主体责任。坚持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依靠良好的信用信誉、专业的执业质量和优质的服务赢得市场,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三)规范实施政府采购项目

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协助采购人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公平竞争审查,规范编制采购文件,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严格按照规定自主选择和抽取评审专家,规范组织开评标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在委托授权范围内规范处理政府采购质疑,提高质疑处理能力和办理质量。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

(四)严格评审现场组织管理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组织评审,采取必要的通讯工具管理措施,认真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宣布评审纪律,维护评审现场秩序,监督评审专家独立评审,复核评审结果,及时提醒、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开标、评审过程与结果,严禁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评审活动应全程录音录像,确保清晰可辨并归档。

(五)准确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审核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重点审核敏感信息、涉密信息、错别字、无效链接以及是否存在歧视待遇或差别待遇条款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严禁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严格规范评审行为

(一)恪守职业道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应提升职业道德素养,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客观、公正、独立、审慎地评审。不收受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以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不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微信群、QQ群等通讯群组,不串联、不发布、不转发或采用暗示方式传递应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不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二)严守评审纪律

评审专家应遵守评审时间规定,按时参加评审,严格执行回避、承诺和保密制度,主动交存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配合评审现场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核验。依法独立评审,不得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不得接受供应商提出的超出采购文件范围或者改变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澄清说明,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代理机构的倾向性意见。及时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串通、非法干预评审等违法违规行为。在规定时间内对代理机构履职情况进行客观评价。

(三)提高专业能力

评审专家应当精业笃行,持续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丰富法律、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增强职业判断能力。善于总结与思考,提升评审实践水平。积极参加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度考核。依法配合采购人、代理机构咨询解释、质疑信访处理,依法配合财政部门投诉调查处理。

四、供应商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一)依法诚信经营

供应商应当树立诚信守法意识,将诚实守信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准则,不触碰法律底线。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和人员培训,建立投标活动审核机制。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自律制度,正当参与竞争,不提供虚假承诺,不提供虚假资质文件,不串通投标,不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成交,自觉树立和维护诚信守法形象。

(二)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主动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和效率。依法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投标、响应,不非法干预评审活动。中标(成交)后按规定程序及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资格和拒签政府采购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不得将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三)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供应商应依法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不得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不得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应当保密的信息用以质疑投诉。积极配合投诉处理,主动检举违法行为,维护行业秩序,构建风清气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五、财政部门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提高监管效能。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信息管理,注重结果应用,依法惩戒政府采购相关行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开展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采购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常态化开展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公告代理机构执业情况和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开展政府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监管手段,建立政府采购全域监管平台,实现智慧监管。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人社、市场监管、工信等部门的协同监管,严肃查处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

常州市财政局

2025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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