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事实:1. 依据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要求供应商对含义不清、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明显文字、计算错误等内容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更正;但该澄清、说明或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范围,也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案涉供应商资格材料存在主体文字错误,不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要求。经向磋商小组调查核实,磋商小组一致认为案涉供应商资格材料存在主体文字错误,未满足磋商文件资格审查要求。资格条款属于实质性资格门槛,由于资格条款构成实质性资格门槛,该情形不属于上述第十八条允许澄清、说明或更正的范围,磋商小组经审议认为,仍维持原资格审查结论,即案涉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不进入后续符合性审查及澄清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人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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