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绿茵街5号之三
授权代表:邹**;电话:134********
我公司于2025年8月4日收悉贵公司就宾阳县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食堂食品原料集采集配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5-G3-260098-GXZL)递交的《质疑函》,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我公司高度重视,当即报送了采购人,并与采购人共同核查,现将核查结果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却在其商务评审中对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存在差别打分,存在对中小企业歧视待遇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
事实依据:该招标文件(标项一、标项二、标项三)在商务评审综合实力评分标准(3) (4)条中均规定:在提供相同面积的仓储场地和冷库或保鲜仓库的基础下,其自有形式的供应商得分要高于承诺租赁形式的供应商,该评分依据是对中小微企业差别待遇的歧视行为。我司认为中小企业自有资产有限,但无论是仓储场地或冷库、保鲜仓库的自有或承诺租赁,其提供形式的最终结果都是对该场地具有合法使用的权利,都能保证满足采购人的需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应在评审得分中存在区别打分。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如下: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2:该招标文件(标项一、标项二、标项三)的属性定位不准确、价格分值占比设置不合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是违法行为。
事实依据:本采购项目所采购的核心内容明确指向的是食堂食品原料(货物)对应的具体产品,属于货物类采购范畴。配送过程涉及一定的劳动服务,但配送本身并不改变采购的食堂食品原料作为货物的本质属性。在政府采购中,服务往往与货物采购捆绑进行,但不影响采购项目的整体属性;且本次采购所涉及的仓储、配送服务均为采购货物(食堂食品原料)后产生的配套及售后衍生服务,该服务均围绕采购食品原料而展开,食品原料作为货物在报价中的占比依旧是最主要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本项目采购的核心内容食堂食品原料,明确归类为货物类品目(农林牧渔业产品等),而非归类为服务类。
故应当将其招标文件(标项一、标项二、标项三)中的报价分值占比由“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调整为:“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保障采购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请求:
1、贵单位重新组织评审委员会调整价格分值占比以及更正其商务部分综合实力评分标准,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贵单位对我方在投标过程中所提出的异议给予充分重视,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答复。
质疑事项1答复:
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存在对中小微企业差别待遇的情况。
2、贵公司所质疑的内容对场地的自有与租赁以及现有场地与承诺中标后再补场地的表述含糊不清,混淆了场地的所有权及提供场地的时间顺序。
3、本项目商务评审综合实力评分标准(3)、(4)条评分内容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毫无冲突。
4、本项目综合实力评分标准(3)首句即为:“投标人在当地或区内具有自有或租赁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仓储场地……”,综合实力评分标准(4)首句即为:“投标人在当地或区内拟投入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自有或租赁储备冷库或保鲜仓库(存储蔬菜水果、畜肉、禽肉类等生鲜食品)……”,后续所有评分项都是基于自有或租赁情况的同等打分,未设置差别给分。
5、本项目评分标准中设置“现有场地”与“承诺后补场地”的分值差异,目的是保障项目履约的及时与稳定性,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已具备符合面积要求的仓储场地,可在中标后立即能提供服务,避免因场地筹备延误服务交付,降低采购人的履约风险。投标人承诺中标后20天内提供场地,虽体现履约意愿,但存在场地租赁/建设周期、产权纠纷、区域适配性等潜在风险,可能影响服务时效。因此,评分标准通过分值差异体现对“即时履约能力”与“承诺履约风险”的合理区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中评审因素应与履约能力相关的原则。
质疑事项2答复: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中并未对食材配送项目属于货物还是服务有明确的定义,具体选择时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本项目划分为服务类项目以及价格分设置10分的理由如下:
1、政策依据与品目分类标准
根据31号文,政府采购项目分为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三大类别。其中:货物类主要指向有形实体,如31号文中A07060000“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项下的谷物细粉、畜禽肉等,强调标的物的物理属性;
服务类则涵盖各类专业化服务,包括31号文中C23130200“食品和饮料批发服务”等品目,强调供应商提供的持续性、综合性服务过程。
2、食材配送项目的服务属性分析
本项目核心标的为“服务”而非“货物”,不仅涉及食材本身(如蔬菜、肉类、粮油等),更包含采购、分拣、检测、保鲜、按时配送、售后响应等一系列服务环节。根据31号文及行业实践,此类项目的核心履约内容是“围绕食材供应的全流程服务”,而非单纯的货物交付,需每日提供高频次、复杂化服务(如分切、包装、冷链运输),服务质量直接影响食品新鲜度与安全性,符合服务类项目“过程性履约”特征。
3、品目归类优先适用“服务类”品目
服务类C23130200“食品和饮料批发服务”包含批发和进出口服务,涵盖食材的集中采购与配送一体化服务。而货物类品目如A07060100“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又细分为A07060101至A07069900等多个子项,为仅适用于单一品类食材的采购,无法覆盖配送、检测等附加服务。此外,87号令第七条规定,当品目分类不明确时,应“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属性”。食材配送项目若按服务类采购,可更好地通过服务标准(如配送时效、保鲜措施)约束供应商,保障采购需求实现。
4、与货物类项目的本质区别
货物类项目(如计算机采购)的配送、安装等服务通常为“伴随服务”,对标的物质量影响较小;而食材配送的服务环节(如冷链运输、农残检测)直接决定食材质量,属于“核心履约内容”,食材项目“服务频次高、复杂度高,且需供应商全程自主提供服务”,与货物类项目的“一次性交付”特征差异显著,并非仅仅是衍生服务。
5、结论
综合31号文分类标准及项目实际情况,本项目归类为服务类(C23130200“食品和饮料批发服务”)。其核心依据在于:本项目以“食材供应+全流程服务”为履约标的,服务环节对项目质量起决定性作用,且符合服务类品目的“过程性、综合性”特征。按服务类采购可更精准地匹配需求,提升项目实施效果。因此,本项目划分为服务类项目并无不妥。
评分标准设置应体现“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避免单纯以价格高低决定中标结果。对于服务类项目,需平衡价格与服务质量、履约能力等因素,本项目作为服务类项目,其核心需求是保障食材安全、配送时效及服务稳定性,因此价格分权重需适度降低,以突出服务质量的重要性。因此,本项目价格分设置10分,符合服务类项目特性,也符合87号令要求,既遵循“质量优先”的评标原则,又通过降低价格权重避免恶性竞争,保障食材安全与服务稳定性。该设置与本项目核心需求(服务持续性、质量可控性)高度匹配,为政府采购项目的合规、高效实施提供评审标准支撑。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对本项目的项目属性及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评审因素不作调整。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众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8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