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林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整体产权转让项目预公告内容
报名网址:http://ljs.gxcq.com.cn/#/projectDetail/717e5c02e2ec41069e143e0f1343014b.html
项目名称 | 上林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整体产权转让项目(预披露) | ||
预挂牌起始日期 | 2025年6月17日 | 预挂牌截止日期 | 2025年7月14日 |
预挂牌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是否捆绑债务转让 | 是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是否联合受让 | 不涉及 |
一、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上林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 |||||||
标的企业简介 | 上林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成立于1992年9月25日,注册资本金是650万元,公司地址:上林县城八寨路84-1号,是上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层机构。 标的的详细信息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 ||||||||
所属行业 | 房屋建筑业 | ||||||||
成立时间 | 1992年9月25日 | ||||||||
所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 | ||||||||
住所/注册地址 | 上林县城八寨路84-1号 | ||||||||
企业类型 | 全民所有制 | ||||||||
企业性质(经济类型) | 其他 | ||||||||
经营范围 | 包括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叁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园林绿化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装卸、运输;建筑装饰材料(除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办公设备、交通器材、环保材料、自动化办公设备、停车场设备、水暖器材、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安防设备、通风设备、机电设备、防水材料、防火材料、分体空调、中央空调、制冷及制热设备、机电设备、节能环保设备、太阳能设备的销售;环保设备、太阳能路灯的销售、安装;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中央空调水处理;空调安装、调试、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注册资本 | 65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蓝群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25498918010T | ||||||||
职工人数 | 12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产权持有结构 | 序号 | 前十位产权持有人名称 | 持产权比例 | ||||||
1 | 上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00% | |||||||
2 | - | 0% | |||||||
3 | - | 0% | |||||||
主要财务指标 (元) | 2024年 | 营业收入(元) | 利润总额(元) | 净利润(元) | |||||
126,711,600.10 | 126,657.22 | -1,134,957.97 | |||||||
资产总计(元) | 负债总计(元) | 所有者权益(元) | |||||||
11,852,695.36 | 12,140,514.29 | -287,818.93 | |||||||
审计机构 | 广西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备注 | 财务数据摘自《上林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改制专项审计报告》(桂新专字〔2024〕2-035号) | ||||||||
以下数据出自上林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转企改制方案(单位:万元)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24年6月30日 | 459.42 | -14.01 | -14.05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1239.39 | 1313.73 | -74.34 | ||||||
备注 | 财务数据摘自上林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转企改制方案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企业具体产权比例以正式挂牌公告为准。 2、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所有税费由转让方、受让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3、本次转让标的企业转企改制涉及的职工安置范围为在职职工12人,其中:事业编制在职人员3人、合同聘用在职人员9人,按政策规定分别予以妥善安置。 ①.事业编制在职人员3人,协商解除人事关系,依照相关文件规定计算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由受让方负责支付。在职在编人员妥善安置后,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人员的出编手续,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②.合同聘用制在职人员9人,依照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后一次性发放,经济补偿金由受让方负责支付。本次改制职工安置费用为741,050.00元,由受让方负责承担。 4、本次股权转让项目过渡期形成的损益(盈利或亏损)均由受让方承担,不再开展过渡期间企业损益财务专项审计工作,不因过渡期损益调整成交价格。 5、受让方需承担市政工程公司原有的债权和债务关系。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二、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上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所/注册地址 | 上林县大丰镇霞客路153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覃正熙 | |
注册资本 | / | |
经济类型 | 机关单位 | |
企业类型 | / | |
所属行业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125007738753C | |
经营规模 | / | |
本次转让 产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林县人民政府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批准文件类型 | / | |
批准文件名称 | / |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文号 |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方必须为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3.受让方为法人的,要求近三年无违法违规等不良经营记录;受让方为自然人的,要求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项目正式挂牌并成交后,受让方向指定账户交纳的受让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受让方在《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货币方式一次性足额付清成交价款。 2.产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3.从评估基准日次日至产权交割日(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变更登记日)止为过渡期。 4.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评估标的企业债务风险,正式挂牌后意向受让方提交报名材料则视为接受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现状。 |
四、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吴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 19377187707、0771-5837334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霍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 0771-2856762 | |
交易机构传真 | 0771-5705627 | |||
联系地址 | 1、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 2、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 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
五、交易须知 |
总则 第一条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