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2025-2028年度疫苗代储代运服务采购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507180033-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二段509号
供应商(乙方): 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霞开发区华宁路29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市2025-2028年度疫苗代储代运服务采购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长沙市2025-2028年度疫苗代储代运服务采购 | 食品药品安全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附件 | 项 | 1 | 4850000 |
合计金额小写: 485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肆佰捌拾伍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规格型号 | 品牌场地 | 数量 | 含税单价(元/年) | 含税总价(元) | 备注 |
1 | 长沙市2025-2028年疫苗代储代运服务统一采购项目 | 年(服务期三年,合同-年一签。) | 疫苗代储代运服务统一采购项目 | 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 | 3 | 4850000 | 14550000 | 严格按合同要求执行 |
含税金额小写:14550000元;大写:壹仟肆佰伍拾伍万元整。 | 严格按合同要求执行 |
疾控中心 | 含税年度总费用(元/年) |
芙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467992 |
天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542175 |
岳麓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1120252 |
开福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612239 |
雨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823310 |
长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780938 |
望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487723 |
长沙市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预防接种门诊部 | 15371 |
合计 | 4850000 |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1.疫苗相关文件管理
提供疫苗相关单据查询及保管服务。疫苗接收的包含验收通知单、来货清单、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进口药品通关单、药检报告、疫苗运输温度记录表、药品注册证记录等相关文件及资料,在查验合格后应及时扫描上传至信息服务平台并可实现实时查看。疫苗出库单签收包括采购人的收货单位印章、收货人姓名、收货日期。收货正常时,应于1个工作日内告知。所有资料需按要求整理并安排专人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疫苗效期满后5年,同时根据采购人需求提供对应资料至采购人。
1.2.疫苗作业管理
(1)收货、验收服务
投标人根据实际来货情况或采购人的采购预报信息进行收货、验收,确保所有操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在收货完成后做好验收记录并及时将入库信息(品种、生产企业、批号、数量等)反馈给采购人。如来货疫苗信息有误或有质量问题,投标人应及时通知采购人确认。
(2)仓库管理
①应建立相关疫苗定期检查制度,提供符合GSP管理规定的仓储条件,根据采购方疫苗存储条件合理安排存储管理。投标人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对在库疫苗进行相应调整。
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的疫苗盘点服务,做到账、物相符。应确保省平台药监码与实物一致,入出库扫码率符合投标人要求。
③出入库作业:按照GSP与疫苗流通标准提供采购人在信息服务平台创建的订单上架、拣货、复核及省平台药监码入出库调拨和符合运输和温度要求的包装、集货、标识等服务。
销售退货:应配合采购人开展疫苗销退工作,同时确保疫苗销退过程中的质量、温度控制达到标准要求。
采购退货:应配合采购人开展疫苗退厂工作,同时确保疫苗退厂记录真实、完整、可追溯。
报废销毁:投标人应具有协助采购人进行报废疫苗销毁的合法渠道,确保疫苗销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1.3.运输服务
按照采购人的订单信息,在运输服务约定时间内将疫苗送到指定客户处,并提供疫苗交接时的佐证资料。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联系采购人协商解决。
配送通知下达后,配送到达门诊时间不超过24小时,配送到达区县不超过48小时。
1.4.冷链设施设备管理
根据《疫苗冷链系统管理制度》要求,冷库(普通冷库、低温冷库)、疫苗运输车、冷藏箱或冷藏包、冰排和温度监测设备,应与采购人使用需求相适应,其中:冷库的温度为2-8℃,相对湿度为35%~75%;冷冻库温度低于-20℃。应建立健全冷链管理制度,并有专人对冷链设备进行管理与维护。
1.5.应急处置能力
投标人应具备完善的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包括制定了覆盖全场景的应急预案,储备充分的应急资源,建立全天候应急响应机制和现场处置流程,保护好采购人的疫苗质量安全。
1.6.配合服务
投标人应配合采购人完成关于代储代运服务内容方面的相关检查和稽核。投标人必须及时响应所需订单,不得由其他代理商代为储运。禁止转让代储代运权,凡发现转让代储代运业务的,取消其代储代运资格,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7.意见反馈
根据《疫苗定期检查制度》要求,采购人将不定期对服务进行督导,在收到督导意见后,投标人应限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采购人。
2.人员配置要求
本项目人员配备30人,其中具有执业药师专业技术人员:10人,具有物流师专业技术人员:5人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根据《疫苗冷链系统管理制度》要求,冷库(普通冷库、低温冷库)、疫苗运输车、冷藏箱或冷藏包、冰排和温度监测设备,应与采购人使用需求相适应,其中:冷库的温度为2-8℃,相对湿度为35%~75%;冷冻库温度低于-20℃。应建立健全冷链管理制度,并有专人对冷链设备进行管理与维护。
我司提供的冷库,地址①为:长沙市开福区金霞开发区华宁路299号。在此地址的仓库,属于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自有仓库,拥有物业权益,并均已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取得合法营业的资质。
地址②为: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1050号(湖南天格物资贸易有限公司3#仓库内)。
3.1、冷库面积/容积介绍
冷库资源:
仓库地址 | 冷库类别 | 温度范围 | 冷库数量 | 制冷机数量(台) | 面积(平方米) | 容积 ( 立方米) | 项目需求( 立方米 ) | 可提供容积( 立方米 ) | 说明 |
长沙市开福区金霞开发区华宁路299号 | 冷藏库 | 2℃~8℃ | 2 | 5 | 583 | 2040.5 | 2500 | 2040.5 | 配有备用冷库、冷库制冷机、双路电源和备用发电机保证 |
冷冻库 | -20℃以下 | 2 | 2 | 25 | 75.6 | 30 | 75.6 | ||
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1050号(湖南天格物资贸易有限公司3#仓库内) | 冷藏库 | 2℃~8℃ | 3 | 7 | 768.1 | 3072.4 | 2500 | 3072.4 | 配有备用冷库、冷库制冷机、备用发电机保证 |
冷冻库 | -20℃以下 | 2 | 2 | 25.6 | 99.84 | 30 | 159.74 | ||
低温冷冻库一 | -30℃以下 | 1 | 1 | 7.68 | 29.95 | ||||
低温冷冻库二 | -30℃以下 | 1 | 1 | 7.68 | 29.95 | ||||
合计 | 10 | 20 | 1417.06 | 5348.24 | 2800 | 5348.24 |
特别说明:
(1)、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可以为长沙市2025-2028年度疫苗代储代运服务采购项目提供:至少不小于2500立方米的冷藏库和不少于30立方米的冷冻库。
(2)、所有冷库均经过温度验证,保证冷库温度符合设计要求。
冷库主要设施设备清单
序号 | 名 称 | 数量 | 单位 | 功能 |
1 | 温湿度监控系统 | 1 | 套 | 仓库温度的测量、记录、存储、显示,传输、温度超标自动报警、系统故障自动预警 |
2 | 温湿度自动报警系统 | 1 | 套 | 报警系统在温度一旦超出控制范围,立即声光报警给现场监控人员,并短信告知5位相关人员,同时报警到中控室 |
3.2、冷藏车资源
我司目前冷藏车有12台,目前均运行状态良好。
序号 | 车牌号 | 车厢体积 (立方米) | 车厢内温湿度监测探头数量(可打印) | 探头编号 | 运行状况 | 验证项目概述 |
1 | 湘A20EL0 | 17 | 2 | 730101000250 | 良好 | 每台均通过了温湿度的验证,并确保每台每年都进行温湿度验证,并保留验证记录和验证编号。 |
2 | 湘A11FZ0 | 17 | 2 | 730101200116 | 良好 | |
3 | 湘A802R0 | 8 | 2 | 730121000140 | 良好 | |
4 | 湘A59E8Z | 8 | 2 | 730101200244 | 良好 | |
5 | 湘A0M46H | 8 | 2 | 730101200148 | 良好 | |
6 | 湘A56D8N | 8 | 2 | 730101200224 | 良好 | |
7 | 湘AK4041 | 8 | 2 | 730101000144 | 良好 | |
8 | 湘A36B9X | 8 | 2 | 730101200236 | 良好 | |
9 | 湘A36E0R | 8 | 2 | 730101200232 | 良好 | |
10 | 湘A1C8V7 | 8 | 2 | 730121000015 | 良好 | |
11 | 湘AF97K5 | 5 | 2 | 730101200154 | 良好 | |
12 | 湘A1B5J1 | 8 | 2 | 730121000018 | 良好 |
4.其他要求
4.1、服务时间及地点
4.1.1服务时间:服务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4.1.2服务地点: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以下简称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地点);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接种门诊部(以下简称门诊部)。
4.2、技术支持要求
4.2.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4.2.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保障期间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4.3、结算方式
4.3.1付款人:由七区县、门诊部自行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4.3.2付款方式:
(1) | 中标总金额 x 70% | X 区县(市)上年度疫苗配送总剂数 |
长沙市七区县上年度疫苗配送总剂数 |
(2) | 中标总金额 x 20% | X 区县(市)预防接种点数量 |
长沙市七区县预防接种点数量 |
(3) | 中标总金额 x 10% | X 区县(市)上半年人口数 |
长沙市上半年七区县总人口数量 |
各区县(市)代储代运总费用=1+2﹢3
门诊部代储代运总费用=芙蓉区总费用×0.0318
芙蓉区疾控总费用=芙蓉区总费用-门诊部总费用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850000.00元。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市栖凤路支行(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580757360915)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10-26 —— 2026-10-25
五、服务地点
芙蓉区疾控中心、天心区疾控中心、岳麓区疾控中心、开福区疾控中心、雨花区疾控中心、望城区疾控中心、长沙县疾控中心、长沙市疾控中心门诊部。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进行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招标文件商务要求进行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①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②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投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③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投标人原因造成的,由投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④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投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投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成果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2、乙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甲方提交的成果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进行完善。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3.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确保服务的质量符合合同的要求。
3.2、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服务内容,但应及时与乙方协商并达成一致。
3.3、乙方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4、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金额向乙方支付服务的费用。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3.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活动服务的必要信息。
3.2、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超出合同范围的要求或变更。
3.3、乙的服务应按合同要求严格执行,确保质量和时效。若在服务的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并自行承担责任,保证不影响活动交付的时效。
3.4、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协商和谈判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3.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向甲方通报受灾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甲方应尽力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
3.2、不可抗力事件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甲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向甲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法定代表人: | 杨学文 | 法定代表人: | 伊欣 |
委托代理人: | 杨珍 | 委托代理人: | 王少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