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乙方承担服务员工整套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工作(包括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保险福利管理、计划生育管理、工伤理赔手续、食宿补贴等),并承担所有的人事风险责任(包括且不仅限于法律、经济赔偿责任)。
1.2乙方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岗位的特点和工作性质,制定科学合理的服务人员工资待遇。在整体服务工作期间,若因工资待遇等问题引发投诉、信访或其他不良事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若情节严重或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索赔,并将相关问题移交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1.7乙方须承诺派驻本项目的服务人员应具有政府部门服务对应工作经验,在中标结果发布后7天内提供人员简历表及相关工作经验证明材料。如果甲方发现乙方派驻的服务人员不符合上述要求或有造假,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内容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自拟)。
1.11采购人确定服务人员的数量、名单后,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确保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劳动合同签订等手续,保证服务人员上岗。如服务人员无法胜任工作或满足采购人正常工作要求,采购人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服务人员(保证新员工在5个工作日内到岗)。
1.1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服务员工进行调整,乙方须无条件服从采购人的调整安排。如有员工产假、长期病休等情况,乙方应在人员缺岗期间另行安排人员补足。
投标人根据采购人要求,安排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至采购人指定地点提供整体工作服务,遵守采购人相关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开展工作,服务人员上岗前须经采购人面试认可,面试时提供岗位相关证件。
本项目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规定及本项目考核办法(考核办法详见《芙蓉区政务大厅窗口改革工作劳务服务考核办法》,如有调整,以甲方最终确认的考核办法为准)进行验收(采用简易程序验收,由甲方自行组织,结合本项目服务要求与考核内容按月对整体服务工作进行考核验收)。若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正式验收报告为乙方申请项目付款的核心凭证之一。
核心标约定标准: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中的供应商承诺、双方补充协议(如有)、《芙蓉区政务大厅窗口改革工作劳务服务考核办法》等约定的标准,均作为本项目整体服务工作考核验收的依据。本项目考核采用100分制计分标准,由芙蓉区数据局每月对第三方机构服务履约情况开展一次考核。
4.4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服务,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完成本项目所需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1.资金支付方式:
2.1.1.根据乙方每月实际提供服务岗位数量、在岗服务天数和中标岗位服务费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据实进行核算。经甲乙双方核对无误后,甲方按月支付服务费。
2.1.2.服务费从乙方正式提供服务之日计起,按月考核,按月支付,每月费用结算日为次月1—10日,甲方根据每月考核结果扣除考核违约金,核算金额经双方确定无误后乙方开具正规发票,次月20日甲方将上月费用打入乙方指定账户,如遇法定节假日,费用支付可适当顺延。最终具体支付时间以财政资金到位时间为准。
收款账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湖南安博人云科技有限公司:66010154800003827)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10-29 —— 2027-10-28
五、服务地点长沙市芙蓉区数据局指定地点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6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均按《芙蓉区政务大厅窗口改革工作劳务服务考核办法》要求进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均按《芙蓉区政务大厅窗口改革工作劳务服务考核办法》要求进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均按《芙蓉区政务大厅窗口改革工作劳务服务考核办法》要求进行。
(6)履约验收标准:
1.考核规则
窗口改革工作劳务整体服务实行月度考核,设基础分100分,另设奖励加分。若月度考核得分不低于90分,视为当月验收合格,甲方按合同约定金额足额支付当期服务费;若月度考核得分80分(含)—90分(不含),乙方需在甲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原因并完成整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扣除当期服务经费的5%,并支付剩余当期服务经费;若月度考核得分70分(含)—80分(不含),乙方需在甲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原因并完成整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扣除当期服务经费的10%,并支付剩余当期服务经费;若月度考核得分70分(不含)—60分(含),乙方需在甲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原因并完成整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扣除当期服务经费的15%,并支付剩余当期服务经费;若乙方存在重大过失、严重违规违约或整改后依旧不合格的(60分以下),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当期款项,并追究相应责任且有权解除合同。
2.考核主体
由长沙市芙蓉区数据局组织实施。
3.考核程序
由政务服务中心具体汇总每月考核评分,将月度评分等次作为拨付月度服务费用的依据。
4.考核细则
4.1扣分项
4.1.1劳务服务公司未按合同要求承担外包服务员工整套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工作(包括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保险福利管理、计划生育管理、工伤理赔手续、食宿补贴等),每项扣1分。
4.1.2劳务服务公司未按合同要求对服务外包员工进行相关业务培训、礼仪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安全服务的培训,使服务外包人员未能顺利上岗,每项扣1分。
4.1.3劳务服务公司未按合同要求培训储备多于服务人数的外包人员,正常工作日在岗人数低于约定服务人数,每项扣1分。
4.1.4因重大临时任务,需要进行统一调配,劳务服务公司不服从数据局工作安排的,每次扣10分。
4.1.5服务外包员工纳入芙蓉区政务服务大厅日常考核监督范围,日常考核监督中每发现一例违纪、违规行为,每项扣1分。
4.1.6服务外包员工如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暗访督查发现违纪违规行为,每次扣5分,并视情况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4.1.7服务外包员工造成责任性信息泄露的,每次扣5分,并视情况严重程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4.1.8服务外包员工因工作失职造成政务大厅财产较大损失,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或造成公章、档案等重要物品遗失的,每次扣5分。
4.2加分项
符合下列情况的,按规定加分。同一事项加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加分。
4.2.1围绕区委、区政府工作重点,创新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每次加2分。
4.2.2服务外包人员受上级部门、新闻媒体、群众点名表扬,经数据局确认的,按同一件事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加分:
(1)所撰写的信息及通讯稿被上级党报党刊、内部刊物、上级政府门户网站(专栏)、专业刊物(网站)和媒体等采用的,中央级每条加5分,省级每条加3分,市级每条加2分,区级每条加1分,获得中央、省、市、区领导表扬批示的成倍予以奖励。
(2)所撰写的经验性材料,在上级党报党刊、内部刊物、上级政府门户网站(专栏)、专业刊物(网站)和媒体等刊物或网站发表的,中央级每篇加10分,省级每篇加6分,市级每篇加4分,区级每篇加2分,获得中央、省、市、区领导表扬批示的成倍予以奖励。
4.2.3主动进行改革,提升服务效能,并得到数据局确认的,视情况进行加分,每次最多不超过5分。
4.2.4服务对象赠送锦旗、12345热线工单表扬、书面表扬或媒体正面报道的,经数据局确认的,每件次加1分。
4.2.5对数据局交办的工作或组织的活动积极支持参与,表现突出的,每次加1分。
考核办法中未尽事宜,在合同中约定。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数据、文档、台账、报告等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及服务人员仅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使用相关信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乙方利用甲方政务数据形成的任何成果,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相应服务费用暂缓支付;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责任。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有权对乙方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乙方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服务费用支付相挂钩。
5.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工作考核提出建议。
6.如乙方服务人员出现违规、不能胜任本职岗位等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更换,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充新的人员并到岗。
7.在岗位总数及预算总额范围内,甲方可根据业务需求进行岗位调整,相应岗位要求及具体费用一并调整,乙方应根据甲方调整情况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人员。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应在2026年10月29日前安排满足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的服务人员入场提供服务,乙方安排的服务人员应具有政府部门服务对应工作经验。
5.乙方应承担服务员工整套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工作(包括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保险福利管理、计划生育管理、工伤理赔手续、食宿补贴等),并承担所有的人事风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法律、经济赔偿责任)。
6.乙方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服务员工的工资待遇,并根据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确定工资待遇;所聘用人员待遇原则上不能低于采购人现使用人员的待遇。
7.乙方自行负责服务人员的管理、培训与考核,对服务人员进行服务技能、服务质量等相关业务培训、礼仪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安全服务的培训,要求服务人员注意仪容仪表、公众形象并对服务人员的党风党纪、廉洁保密、意识形态、舆论舆情等方面进行督导管理,确保提供的服务符合甲方要求。
8.乙方应培训储备多于服务人数的人员,确保采购人正常工作日在岗人数不低于约定服务人数。
9.乙方服务人员工作时间必须根据甲方需要确定,每天工作时间与甲方工作时间同步。
10.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实际工作需要、服务人员的服务情况对服务人员进行调整、更换。
11.乙方应制定严格的保密措施,加强保密教育,严格遵守保密法规,禁止向外界提供或泄露甲方的所有信息资料。否则,追究泄密的相关法律责任。保密期限为长期,至保密信息被公众知悉之日止。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终止、解除、无效等情形失效,为长期有效。
12.乙方应当亲自履行本合同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本合同义务部分或全部转移至第三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禁止使用甲方名义进行各种形式的宣传。
13.乙方应当保证具有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相关资质,并将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提交给甲方予以存档。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人员,若乙方提供的服务人员未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通过乙方缴纳社保等本合同第六条4.1.1约定的整套人力资源管理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或解除合同。
4.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需求服务人员的数量入场提供服务,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预估总金额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根据违约情况要求乙方按合同金额5%—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6.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违约的,乙方除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赔偿甲方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费、保全费、评估鉴定费、律师费、保函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7.乙方因与服务人员或第三方之间的纠纷影响合同履行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8.合同期满或解除的,乙方应于合同期满或解除当天撤场,并向甲方移交相关资料以及甲方的设备设施。
9.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服务质量、提供的服务人数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质量整改到位。如经书面通知拒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解除服务合同。
10.考核结果与当期服务费支付、合同解除的关系,按本合同第六条(6)1.考核规则执行。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如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生重大违规或相关责任事故,视为乙方不具备服务能力,不能履行合同,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