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省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如下: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海洋厅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司法厅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审计厅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海南省应急管理厅
海南省文物局
海南省口岸办公室
海南省外国专家局
海南省统计局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林业局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海南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理局
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管理局
文昌国际航天城管理局
海南省新闻出版局(海南省版权局)
海南省电影局
海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海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海南省国家保密局
海南省国家密码管理局
海南省宗教事务局
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在法定职权或者授权范围内,以自身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备案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但未列入本公告范围的其他单位,不影响其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三定”规定,均以本公告发布之日现行有效的文本为准。本公告发布后,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将依法按程序动态更新。
海南省司法厅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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