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招采通
全国 [切换]

驻马店市河湖事务中心驻马店市练江河(非城区段)治理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合同信息

驻马店市 其他 2026年11月06日
采购单位
驻马店市河湖事务中心驻马店市练江河(非城区段)治理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公告要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工 程 名 称:驻马店市河湖事务中心驻马店市练江河(非城区段)治理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工 程 地 点:驻马店市驿城区合 同 编 号:ZMDSLJH-2026-KCSJ勘察证书等级: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设计证书等级:水利行业专业甲级发   包  人:驻马店市河湖事务中心勘 察设计人:洛阳水利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签 订 日 期:2026年8月19日一、合同协议书驻马店市河湖事务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驻马店市河湖事务中心驻马店市练江河(非城区段)治理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已接受洛阳水利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勘察设计人名称,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人”)对该项目投标。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勘察设计

以上为公告要点摘要,完整公告(含联系方式等字段)请在小程序内查看,内容以采购单位发布的原始公告为准。

信息中“***”为隐藏内容,仅对招采通会员用户开放,微信扫描右侧小程序码查看完整内容

数据来源互联网公开信息,如涉及信息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平台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处理!联系邮箱:cailifangshuke@163.com。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驻马店市河湖事务中心驻马店市练江河(非城区段)治理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工 程 地 点:驻马店市驿城区

合 同 编 号:ZMDSLJH-2026-KCSJ

勘察证书等级:岩土工程勘察甲级

设计证书等级:水利行业专业甲级

发   包  人:驻马店市河湖事务中心

勘 察设计人:洛阳水利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签 订 日 期:2026年8月19日

一、合同协议书

驻马店市河湖事务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驻马店市河湖事务中心驻马店市练江河(非城区段)治理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已接受洛阳水利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勘察设计人名称,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人”)对该项目投标。

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勘察设计方案;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3本合同最终的费用:

项目勘察设计费:人民币(大写):叁佰肆拾玖万壹仟玖佰陆拾元(¥3491960元)。

4.项目负责人:黄朝玉

5.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成果报告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法律法规及现行相关规范要求,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审批。

6. 勘察设计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各阶段的勘察设计工作。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8.勘察设计服务期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完成,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勘察设计及现场服务期限根据发包人实际需求确定,后续服务周期至全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止 。

9.其他约定事项:

10.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陆 份,其中正本 贰 份,双方各执壹 份,副本 肆 份,双方各执 贰 份。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名称:                        勘察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住    所:  驻马店市泰山路519号    住    所:洛阳市老城区环城西路2号   

电    话:            /              电    话: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老城支行

银行帐号:           /               银行帐号:     *000702    

税    号:           /               税    号:     *29258D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合同条款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方案,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勘察设计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勘察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勘察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录的函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7 勘察设计方案:指勘察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方案。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勘察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指与勘察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勘察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 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项目负责人:指由勘察设计人任命,代表勘察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分包人:指从勘察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3 工程和勘察设计

1.1.3.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

1.1.3.2 勘察设计服务:指勘察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

1.1.3.3 勘察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勘察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 勘察设计文件:指勘察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勘察设计说明、图纸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勘察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6.1款通知勘察设计人开始设计的函件。

1.1.4.2 开始勘察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

1.1.4.3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指勘察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第6.4款和第6.6款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勘察设计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勘察设计费用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勘察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勘察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勘察设计方案;

(8)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勘察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勘察设计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勘察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报告、勘察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勘察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0.2 勘察设计人在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3 勘察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 报价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发包人要求

1.12.1 勘察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勘察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勘察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勘察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勘察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勘察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12.3 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勘察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勘察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勘察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勘察设计人负责办理的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勘察设计人提供勘察设计资料。

2.6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发包人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勘察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勘察设计人。

3.1.3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设计人。

3.1.4 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勘察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3.2 监理人

3.2.1 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2.2 合同约定应由勘察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3 发包人的指示

3.3.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3.3.2 勘察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1条执行。

3.3.3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勘察设计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

3.3.5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勘察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4 决定或答复

3.4.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工作和/或勘察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勘察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或勘察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11条的约定处理。

3.4.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勘察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 勘察设计人义务

4.1 勘察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勘察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勘察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勘察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

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服务等。

4.1.4 其他义务

勘察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勘察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勘察设计人不得将其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4.3.2 勘察设计人不得将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设计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发包人同意勘察设计人分包工作的,勘察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1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设计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勘察设计费用由勘察设计人与分包人自行支付。

4.3.4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项目负责人

4.5.1 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勘察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勘察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勘察设计人单位章,并由勘察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4.5.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6 勘察设计人员的管理

4.6.1 勘察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1项规定执行。

4.6.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勘察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

4.6.3 勘察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勘察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勘察设计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勘察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勘察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勘察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9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勘察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勘察设计工作。

5. 勘察设计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5.1.2 勘察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察设计工作,

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勘察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1条约定执行。

5.1.4 勘察设计人在勘察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勘察设计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勘察设计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勘察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勘察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设计依据。

5.3 勘察设计范围

5.3.1 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 具体勘察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 工程范围指所勘察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4 工作范围指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4 勘察设计文件要求

5.4.1 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勘察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5.4.2 勘察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勘察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5.4.3 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勘察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4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6. 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

6.1 开始勘察设计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勘察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起计算。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的,勘察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勘察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勘察设计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勘察设计;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勘察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勘察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4 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6.5 完成勘察设计

6.5.1 勘察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6.5.2 勘察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工程的设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

6.5.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20份,应当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WORD格式、图形为CAD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

6.6 提前完成勘察设计

6.6.1 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勘察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勘察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勘察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设计而减少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勘察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6.2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设计但勘察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7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6.6.3 由于勘察设计人提前完成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勘察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7. 暂停勘察设计

7.1 发包人原因暂停设计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勘察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勘察设计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勘察设计人有权暂停勘察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1)发包人违约;

(2)发包人确定暂停勘察设计;

(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2 勘察设计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勘察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勘察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勘察设计人承担:

(1)勘察设计人违约;

(2)勘察设计人擅自暂停勘察设计;

(3)合同约定由勘察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3 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勘察设计的,暂停期间勘察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勘察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 勘察设计文件

8.1 勘察设计文件接收

8.1.1 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勘察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勘察设计文件。

8.1.2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向勘察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1.3 勘察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 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2.1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勘察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天。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

8.2.3 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勘察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设计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勘察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8.3 审查机构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3.1 勘察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勘察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设计责任。

8.3.2 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勘察设计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勘察设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

8.3.3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勘察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9. 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

9.1 工作质量责任

9.1.1 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

9.1.2 勘察设计人应做好勘察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勘察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9.1.3 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9.1.4 发包人有权对勘察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勘察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设计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勘察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9.2 勘察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9.2.1 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勘察设计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勘察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 1.6.2 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

9.2.2 因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1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9.2.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勘察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和(或)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9.3 勘察设计责任主体

9.3.1 勘察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9.3.2 勘察设计责任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9.3.3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9.4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本项目不适用。

10. 施工期间配合

10.1 施工配合指勘察设计人配合施工勘察设计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勘察设计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10.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勘察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10.3 勘察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10.4 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由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勘察设计人等进行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勘察设计意图、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

10.5 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勘察设计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勘察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1. 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设计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设计;

(4)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设计及恢复设计。

11.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11.2 合理化建议

11.2.1 合同履行中,勘察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11.1款约定。

11.2.2 勘察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12. 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1.2 勘察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勘察设计人完成设计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设计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勘察设计费用的依据之一。

12.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进行设计、评估、审查等,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12.1.4 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2.2 定金或预付款

12.2.1 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2.2 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勘察设计人;勘察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12.2.3 勘察设计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

12.3 中期支付

12.3.1 勘察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2 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设计人;勘察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2.4 费用结算

12.4.1 合同工作完成后,勘察设计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设计人;勘察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4.3 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勘察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勘察设计人重新提交。勘察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5条的约定执行。

12.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2.3.3 项的约定执行。

13.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 不可抗力是指勘察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3.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3.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3.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3.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3.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3.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3.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4. 违约

14.1 勘察设计人违约

14.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勘察设计人违约:

(1)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勘察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3)勘察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

(4)勘察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勘察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1.2 勘察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勘察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勘察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勘察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

14.2 发包人违约

14.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2)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停止;

(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2.2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勘察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设计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勘察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勘察设计人损失等。

14.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5. 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定义

1.1.3 工程勘察设计

1.1.3.1 工程名称:驻马店市河湖事务中心驻马店市练江河(非城区段)治理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工程规模:中型

1.3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包人给勘察设计人的委托书或勘察设计中标通知书、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项目批准文件、现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勘察设计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当技术指标、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时,按技术要求高的标准执行。若国家或部颁标准和规范作出修改时,则以修订后新颁布的标准和规范为准。勘察设计人应自费取得这些技术标准和规范。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其他合同文件。

1.6 勘察设计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勘察设计文件的提供

(1)项目建议书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程》(SL/T617-2021)和其他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T618-2021)和其他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初步设计报告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T619-2021)和其他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报告。

(4)招标设计

 向发包人提供满足招标时间要求及质量需要的招标设计成果(技术条款编制、图纸等)。

(5)施工图设计

根据工程建设进度要求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向发包人提供完整施工图设计成果并满足施工总进度计划要求、现场设代及后续服务应满足施工及验收等配合要求。

勘察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纸质文件10份,电子文件光盘,图纸为符合相关规定并能有效使用的格式、报告为PDF版,具体提交时间及份数满足建设单位建管需要。

(6)专题成果根据招标人要求进行提供。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发包人在不影响勘察设计人正常开展勘察设计工作的情况下,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向勘察勘察设计人提供如下基础资料:

(1)提交该工程范围内1/10000 地形图,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国家平面坐标与高程资料。

(2)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的资料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3)提交所需水文资料。

1.7 联络

1.7.2 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 3 天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12 发包人要求

1.12.1 勘察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勘察设计人。由此导致勘察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不增加费用和(或)延长设计周期。

1.12.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及勘察成果存在偏差,导致勘察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增加费用和(或)延长设计周期。

1.12.3 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 无。

2 3.2 监理人

发包人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设计监理: 否 。

3.4 决定和答复

3.4.2 发包人应在3天之内,对勘察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2 经发包人同意,允许分包内容为项目所需的专题,其他工作内容不得分包。

4.5 项目负责人

4.5.4 项目负责人授权下属人员权限: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强制性规定。

5.3 勘察设计范围

5.3.2 工程范围:驻马店市练江河非城区段。

5.3.3 阶段范围: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现场服务。

5.3.4 工作范围:工程测量、岩土勘察、水文地质勘察;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服务等。

6.1 开始勘察设计

6.1.1 开始条件:勘察设计合同已签订,必要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确定。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勘察设计费用计算标准: / 。

6.3 勘察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勘察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每天按勘察设计费千分之二计算,最高不超过勘察设计费的百分之十计算。

最高限额: / 。

6.4 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不承担费用。

6.5 完成勘察设计

6.5.3 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10份,应当加盖单位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WORD(或PDF)格式、图形为符合相关规定并能有效使用的格式(如:.dwg),并应使用光盘或U盘贮存。(详见发包人要求)

6 6.6 提前完成勘察设计

6.6.3 由于勘察设计人提前完成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不予以奖励。

8.1 勘察设计文件接收

8.1.3 勘察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与形式:见合同条款1.6.1款及6.5.3款规定。

8.2 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2.1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勘察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图纸、文件、概算等,费用由勘察设计人承担。

10 施工期间配合

在通用条款基础上增设如下条款:

10.6 勘察设计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并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设代处长应为水利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1)开工前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做好勘察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控制点的交接工作(交桩);

(2)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处理与解决施工中与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

(3)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施工及勘察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

(4)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5)参加本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提交设计工作报告,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校核工程是否按施工图设计施工。

10.7 勘察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符合图纸质量要求、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施工图,由于勘察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施工图提交时间(按供图需求计划,图纸质量不达标视为未提供),每延误一天,按照施工图阶段勘察设计费的0.01%元/天标准从勘察设计费中扣除;由于不可抗力及其他非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勘察设计人不承担责任。

11合同变更:遇国家政策调整,随最新政策执行,其他不予变更。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

12.1.1 合同价格及调整

项目勘察设计费:人民币(大写):叁佰肆拾玖万壹仟玖佰陆拾元(¥3491960.00)。

在合同实施期间,本项目合同价不随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合同实施期间,如遇本项目概算批复额调整,则合同价作相应调整。若上述专题报告编制费用在最终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中未能明确,费用参照类似工程,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另行约定。

12.1.3 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进行勘察设计、评估、审查等,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确需使用他人技术成果费用由勘察设计人将技术成果补偿费支付给实际提供技术成果单位。

12.1.4 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含在合同价格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因项目计划进度需求完成的前期技术、咨询服务工作等产生的费用由勘察设计人支付。

12.2 定金或预付款

12.2.1 定金或预付款: 无。

12.3 费用支付

(1)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查批复后30天内,支付合同总费用的40%;完成初步设计经批复、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经审查后30天内支付合同总费用的45%;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30天内支付合同总费用的15%。

合同中所有支付指:应由发包人履行的支付手续。

如发包人因不可抗力或非主观原因造成上述各项拨款迟缓,勘察设计人不得进行申诉或索赔。

遇不可抗力或重大政策调整或资金原因,致使工程延期实施或停止实施,只对工程已完部分进行结算,勘察设计人不得进行申诉或索赔。

上述问题解决后,合同权利义务需要继续履行,仍由原中标单位按照原合同继续实施。若原中标单位不愿继续履行原合同,则经发包方同意后原合同自动解除

12.4 费用结算

12.4.1 费用结算申请份数及期限

份数:双方协商确定。

期限:双方协商确定。

13. 不可抗力

13.1.1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50年一遇的最大降水(雪)量、风力八级以上、最高气温大于40℃、最低气温小于-10℃等。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下相应延长周期,费用不增加。不利物质条件:洪水、暴风、地震、干旱、暴风雪等人类无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事故;战争、罢工、政府禁止令等。不利物质条件下相应延长周期,费用不增加。

15. 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发包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发包人要求

勘察设计需提交成果文件

(一)勘察成果文件

1.勘察报告:如《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含文字报告正文(工程概况、地质条件、水文条件、岩土参数建议值、地基评价与基础选型建议等),纸质版(加盖单位资质章、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印章)和电子版(Word/PDF)。

2.勘察方案:勘察工作开始前提交的技术方案文件。

3.原始资料与试验数据:钻探原始记录、取土/取水记录、原位测试数据(标贯、动力触探等)、室内土工试验报告及成果汇总表。

4.勘察图件(CAD电子版):钻孔平面布置图、工程地质剖面图、钻孔柱状图、地质分区图、水文地质图等,通常交付 .dwg 格式源文件加 PDF 打印件。

5.勘察成果签章文件:勘察文件审查/备案所需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注册人员执业印章页等。

(二)设计成果文件

按设计阶段不同,交付:

1.方案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总平面图、效果图、技术经济指标等。

2.可研、初步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书、专业设计图纸、设计概算书(概算总表及各专业概算)。

3.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建筑、结构、智能化等各专业全套施工图纸,并附设计总说明、计算书、材料设备表等。

4.概预算文件:概算书 / 预算书(纸质版 + 电子版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文件,excel,易投等格式)。

5.设计计算书:结构计算书等原始计算文件。

6.电子版(CAD源文件):各专业 .dwg 图纸源文件、PDF 图纸,并通过光盘、U盘或其他方式移交。

7.签章要求:纸质图纸须加盖出图专用章、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印章,并履行施工图审查合格程序(需提供审查合格文件)。

关注公众号
立方招采通全国招标网 全国政府采购网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北京招采网
天津招采网
河北招采网
山西招采网
内蒙古招采网
辽宁招采网
吉林招采网
黑龙江招采网
上海招采网
江苏招采网
浙江招采网
安徽招采网
福建招采网
江西招采网
山东招采网
河南招采网
湖北招采网
湖南招采网
广东招采网
广西招采网
海南招采网
重庆招采网
四川招采网
贵州招采网
云南招采网
西藏招采网
陕西招采网
甘肃招采网
青海招采网
宁夏招采网
新疆招采网
台湾招采网
香港招采网
澳门招采网
点微信扫一扫点
使用招采通小程序,随时随地查看最新商机
点招标信息推荐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