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
安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住建领域专项规划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ggzy.hebei.gov.cn/hbggfwpt/)自行下载,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修改和更正。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8月20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CXD-2025-0111
项目名称:安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住建领域专项规划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7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700000
采购需求:安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住建领域专项规划,包含供热设施专项规划、雨水防涝设施(含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污水设施(含再生水设施)专项规划、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合同履行期限: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编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乡规划编制乙级及以上资质;拟委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城乡规划师证书。3.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ccgp.gov.cn/)列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和不良记录;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3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08月08日至2025年08月14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ggzy.hebei.gov.cn/hbggfwpt/)自行下载,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修改和更正。
方式:其它
售价: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08月20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ggzy.hebei.gov.cn/hbggfwpt/)在线递交电子响应文件。
五、开启
时间:2025年08月20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报名前,须先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ggzy.hebei.gov.cn/hbggfwpt/)进行注册,通过审核后,方可网上报名并下载磋商文件。如已完成注册的无需再次注册。因供应商自身的原因未能在有效时间内完成注册,将会导致报名不成功,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负。具体事宜可联系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供应商下载采购文件时如有操作问题请联系400-998-0000。CA咨询电话:400-707-3355。2.本项目不要求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到达磋商会地点(线下)现场,供应商对响应文件须进行远程解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请随时关注保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综合信息平台。本项目使用全流程电子开评标,需供应商远程解密并进行二次报价。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线自行解密响应文件,因供应商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传、解密或解密失败的投标,将被否决,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责任。如有操作问题请联系400-998-0000。3、本项目监督部门:安国市财政局,联系方式:0312-3597806;邮箱:agczjdpjg@163.com。4、提出质疑的渠道和方式:河北捷创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李金玲,电话:0312-3239239,邮箱:jiechuangxinda@163.com,方式:书面形式。5、本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安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级
地址:保定市安国市药华大路172号
联系方式:0312-355253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河北捷创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保定市乐凯南大街正兴鑫苑办公楼701室
联系方式:0312-323923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金玲
电 话:0312-3239239
九、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