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S110000D012124287001 |
|---|---|
| 项目名称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安宁路148号阳光园5幢1单元801房 |
| 资产类别 | 房产 |
| 转让方名称 | 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阳江市 |
| 挂牌价格 | 55.9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5 |
| 挂牌日期 | 2025-12-18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并须符合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和购房条件导致不能过户等理由退还标的房产。因不符合标的所在地的房屋买卖政策或法规而造成的损失,由意向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4、本次资产转让为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北交所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资产转让公告内容及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需要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5、产权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对方及其他方任何责任。 6、本项目受让方同意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7、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1)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费率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同意转、受让双方在签署完《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需办理本次标的资产过户变更手续,转让方给予协助;如因房产限购相关政策原因或受让方自身原因未能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承诺按照合同成交金额10%赔偿转让方相关损失;并同意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房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2)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标的房产实际状态进行交付; (4)同意标的房产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在房产交割(以实际交付之日为准)之前产生的由转让方承担,房产交割之后产生的由受让方承担; (5)同意本次标的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当地关于房产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但办理房产证过户的手续费及其他国家政策未明确承担方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意向受让方已自行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符合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若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本次标的房产无法完成过户的,其已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且承诺按照合同成交金额10%赔偿转让方相关损失,并同意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房产,另行处置; (7)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 (8)我方承诺并同意在受让本标的房产后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直到租赁期届满,租赁期届满后我方自行与原承租方协商有关清理、退租、续租等事宜,并承担与标的房产有关的所有纠纷和成本费用。转让标的房产在完成变更过户手续之前,标的房产租金归转让方所有,在过户手续完成之后,标的房产租金归受让方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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