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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提标改造项目设备采购(八标段)答疑补遗文件

重庆市 其他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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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提标改造项目设备采购(标段)

答疑及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万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提标改造项目设备采购(标段)答疑及补遗通知发布如下:

一、答疑部分

问题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响应与偏差,1.11.2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询问: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带※条款为实质性要求,需要提供“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其中如质保期等这些承诺性条款也为※条款,这些是否可以根据“设备采购参数一览表”中的要求,提供承诺函。

答:根据参数一览表中的要求进行提供,如不能体现时,即提供承诺函证明。

问题2:关于招标文件中“购置税说明”条款的专业意见及修改建议

我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在对贵单位发布的招标文件进行了全面、审慎的研究后,认为其中“购置税说明”一项条款(即:“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文,已包含50%购置税,如采购时未发生此类费用将在结算时按实扣除。”)在法规依据、招标程序、合同确定性与审计合规性等方面存在重大疑虑。为确保本次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合法与高效,防范后续履约及审计风险,特致函提出如下专业意见:

一、核心问题:对相关国家政策存在理解偏差,导致计价基础不准确

招标文件引用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文(以下简称“10号公告”),其核心内容并非“已包含50%购置税”。由此可见:政策适用期错误:当前(2025年)及2025年底前采购的车辆,适用的是“免征”政策,而非“50%”的减半征收。招标文件将“免征”描述为“已包含50%购置税”,与国策不符。

计价逻辑不严谨:即便在2026年后的减半征收期,该条款的表述也过于笼统。对于车价较高(例如不含税价超过30万元)的车辆,其实际减免税额有上限(1.5万元),并非简单的“车价×10%×50%”。笼统的“按实扣除”无法应对不同价格、不同车型的复杂税务计算,为结算埋下纠纷隐患。

二、法律依据:招标条款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公平与确定性原则。可能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投标人在报价中“包含”一项依据不清、金额不确定的“税费”,实质上赋予了招标人单方面在结算时调整合同价款的权利,对全体投标人构成了不可预见的财务风险,影响了竞争的公平性。

可能构成“不合理的条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将一项与供应商成本不直接相关的国家税收减免政策,作为报价和结算条款,且金额无法在投标时准确核定,此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实际特点和需求不相适应,属于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损害合同的确定性与严肃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的,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合同即告成立,合同内容应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确定。招标文件是确定合同内容的基石。一项在投标时无法确定、留待“结算时按实扣除”的条款,导致核心的交易价格条款处于不确定状态,违背了合同确定性的基本法律精神,也为未来合同争议埋下伏笔。

三、实务与审计风险:条款设计与现行采购内控及审计要求相悖

诱发履约结算纠纷与审计风险:政府采购内控的核心要求是实现“全流程闭环管理”,尤其强调合同的明确性与履约验收的刚性。本条款预留的“按实扣除”空间,将使最终结算价严重偏离中标合同价。在审计时,此类缺乏事前明确标准、事后主观“按实”调整的行为,极易被认定为合同管理失控、结算依据不足的重大内控缺陷。审计部门会质疑:扣除的标准是什么?如何证明“未发生”?扣除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合规?招标单位将面临极高的解释和整改压力。

与“物有所值”和“需求管理”的采购目标相冲突:先进的采购理念要求采购活动实现“物有所值”,起点在于科学、清晰的需求管理。将税务这种外部政策性变量强行纳入采购标的报价,模糊了投标人基于产品、服务和自身成本的真实竞争力评价,使评审偏离了采购需求的本质,最终可能无法实现最优采购结果。

四、专业建议

为避免法律风险、确保采购效率、顺利通过审计,我们强烈建议贵单位取消该条款,或进行根本性修改。具体建议如下:

推荐方案:取消该计价项。建议修改为:“本项目采购标的为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征免及具体金额,由车辆登记方(即采购人)根据购买时有效的《车辆购置税法》及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文),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承担相应纳税义务。该税费不包含在投标总价中,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基于车辆、相关货物及服务的市场价值。”

理由: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税车辆的购置方)和征收管理对象(税务机关)均与供应商(销售方)无关。在法律和财务上,将本应由采购人承担的、与是否采购特定供应商产品无关的纳税义务风险转移给供应商,既不合理也无必要。采购人作为车辆最终用户,是享受税收减免的主体,应独立完成税务申报。由此符合《招标投标法》关于合同不得背离实质性内容(价格是核心)的要求,极大降低了后续结算争议和审计风险。

答:本标段采购的车辆均为特种商用车辆,且计划开标时间为2026年1月13因此,购置税计算标准应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二阶段计费标准执行,即按照50%比例缴纳购置税。本标段采购的所有车辆在最高限价设置时已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和费用,不存在转移纳税义务问题和结算纠纷问题。

问题3:您好,请问该标段内10个设备清单可以分开进行投标吗?页面招标代理公司电话错误。

答:本标段的全部设备清单必须全部进行响应,不能分开进行投标;代理公司的联系方式为:李先生 电话:15310300233  13522012653。

一、补遗部分

1、对采购清单作出调整,以随本补遗发出的采购清单为准。

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与本答疑补遗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答疑及补遗为准。

招标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法人章)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兴电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盖单位法人章)

20251224

[50000120251216025060101].CQCF 万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提标改造项目设备采购八标段参数一览表(补遗稿).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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