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
更新氢能源勾臂车(燃料电池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氢能源压缩车(燃料电池压缩式垃圾车)、电动四季扫车(纯电动洗扫车)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10月21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1302832502712001
项目名称: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镇垃圾转运处理设施更新项目(一期)
预算金额:19100000
最高限价(如有):19100000
采购需求:更新氢能源勾臂车(燃料电池车厢可卸式垃圾车)3辆、氢能源压缩车(燃料电池压缩式垃圾车)3辆、电动四季扫车(纯电动洗扫车)4辆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 6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2其他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1)落实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节能、环保等政府采购政策;(2)【禁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禁止】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技术、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2)财务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履行合同的财务能力(提供承诺函,并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3)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文件中无须附相关查询截图,以采购人代表现场查询为准)。4)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且制造商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年09月30日至2025年10月13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方式:现金发售
售价: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5年10月21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网上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唐山不见面开标大厅,不需到开标现场;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未经资格确认(注册登记)的承接机构可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hbggfwpt/%EF%BC%89%E2%80%9D 网站进行账号注册,点击“市场主体登录”进入系统,选择【唐山市】进入“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息平台-市场主体”系统,选择左侧“业务管理”菜单下的“填写投标信息”,找到对应项目进行投标。完成后在“交易文件下载”菜单下载相应采购文件。也可到唐山市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自主注册一体机上进行现场注册。详细注册流程可参考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唐山市网站首页“常用下载”栏目中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操作手册》完成注册登记。未通过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其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唐山市电子交易系统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CA认证服务热线:河北CA:400-707-3355;山西CA:400-653-0200;北京CA:400-994-3319;联通CA:0311-85691619;CFCA:400-880-9888;CQCCA:400-819-9995。2.公告发布媒体: 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3.依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全面实行“双盲”评审实施方案>的通知》相关要求,本项目采用“双盲”评审。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明标”、技术标“暗标”分开制作,评标委员会按要求对商务标采取明标评审、对技术标采取暗标评审。4.质疑函的接收方式为书面形式提出。监督部门及电话:迁安市财政局 0315-7605806 qacgb123@163.com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全面实行“双盲”评审实施方案>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迁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本级
地 址:迁安市明珠街832号
联系方式:0315-763509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迁安市以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迁安市永顺街道办事处汇元路21号2楼
联系方式:0315-567611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付红阳
电 话:0315-5676119
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