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依据:1. 产品差异客观存在:我方投标产品与其他投标方产品的核心配置、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存在明确区别,属于针对不同用户需求的差异化常规产品,并非同质化产品,具备可量化的区分度。
2. 评分结果违背客观逻辑:本次客观评分结果显示,上述存在显著差异的产品均获得56分,分数完全一致。该结果既未体现产品关键维度的差异,也不符合常规评分的概率逻辑,巧合度过高,与产品实际价值及性能不匹配,无法反映评分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法律依据:1. 招标文件内容“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 第二节 商务要求 12.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标人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我方作为合法投标方,对存在明显不合理的评分结果,有权提出质疑。
2.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同时要求质疑需基于事实及合法依据,我方本次质疑符合上述规定,且诉求为确保评分过程的合规性与结果的客观性。
贵公司针对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综合楼建设项目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ZFCG20251009039)包6递交的质疑函,我公司已于2025年11月12日收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购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结合本项目评审资料,现对贵公司质疑事项进行答复。
关于“质疑事项1:我方投标产品与其他投标方产品在核心配置/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关键维度存在明确差异,属于不同定位的常规产品,但客观评分环节均获得56分。该分数巧合度过高,与产品实际差异严重不匹配,我方质疑评分过程存在疏漏或误差,导致评分结果未能客观反映产品真实情况。”的回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经核查,本次参与投标的三家供应商《响应文件》客观分部分评审内容(包6技术参数评价分、业绩、原厂制造商支持),均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供了全面的响应材料。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各投标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评审程序符合法规规定。
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虽然本项目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在品牌、型号等方面有所差异,但提供的产品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各供应商在客观分部分的评分合法有效,并非“巧合度过高”。同时,贵公司认为“评分过程存在疏漏或误差,导致评分结果未能客观反映产品真实情况”仅为贵公司单方推测和描述,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用以佐证,上述质疑不符合法规要求。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注:质疑人若对上述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依法向财政监管部门提起投诉。但请质疑人注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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