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公安局车辆定点维修服务采购项目(第二包)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SXCG-F25016-1
二、项目名称:濉溪县公安局车辆定点维修服务采购项目(第二包)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淮北舜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濉溪县濉溪镇八里村郭楼
成交金额:费率1%(约400000.00元,据实结算)
评审总得分:97.00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 名称 | 濉溪县公安局车辆定点维修服务采购项目第二包 |
| 服务范围 | 日常维护:包括但不限于机油更换、轮胎检查与更换、刹车系统检查、灯光系统检查、电池检查等。故障维修 :包括发动机故障、变速箱故障、电气系统故障、空调系统故障等。 紧急救援:提供 24 小时道路救援服务,包括拖车、换胎、紧急修理等。 定期检查:每季度或每半年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
| 服务要求 | 维修质量:所有维修服务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提供至少 3 个月或 5000 公里的质保期。 配件质量:使用原厂或同等质量的配件,确保车辆性能和安全。服务质量: 每次维修过程要做到全程监控,视频保存备查时间不少于 1 个月; 5000 元以上的维修视频资料要刻制光盘,报账时提交我局,同时提供详细的维修单,包括故障原因、维修内容、更换配件等。 |
| 服务时间 | 本项目一招三年,合同一年一签,经采购人年度考核合格且预算能够保证的前提下续签次年合同。 |
| 服务标准 | 质量要求: (1)车辆维修期间,成交供应商须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做到不丢失、不损坏, 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维修车挪作它用(必要试车除外),否则承担全部责任。 (2)对于成交供应商因维修质量问题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产生负面社会影 响的,一经查实,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中标供应商承担相关责任。 (3)提供日常免费保养和技术咨询培训服务。 (4)为送修完工的车辆提供免费清洁、除尘服务。 (5)节假日免加班费,车辆年度检测必须合格。 (6)淮北市内提供免费拖车服务。 (7)维修过程中需遵守环保法规,妥善处理废油、废液等有害物质,危险废弃物处理应当符合环保部门要求。 (8)投标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须清晰的反映评审内容,如因材料模糊不清,导致磋商小组无法辨认的,磋商小组可以不予认可,一切后果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服务需求:1、供应商应符合相应资质要求,若提供的材料不真实,采购人有权将供应商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监督管理部门,并同时承担招标 文件确定的责任和法律责任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给予的处理和处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维修质量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3年第 14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成交供应商须开设 24 小时报修服务电话,确保车辆能得到及时报修,抛锚车辆能得到及时救援。必须做到接到报修或救援后 5 公里内 30 分钟拖车或技师抵达故障现场;5 公里外 1 小时拖车或技师抵达故障现场; 4、成交供应商对报修的车辆须提供专业人员上门取车、维修完毕后上门交车服务。 5、成交供应商 须集中技术骨干力量,拥有车辆维修服务团队,为濉溪县公安局车辆维修提供及时服务:(1)提供快捷补胎、 充气、洗车、抛光等服务, 即送即取。 (2)车辆小修、保养当天完 成,车辆大修不超过 7 天完成,整车大修不超过 15 天完成。若 送修车辆有完工时间要求时尽最大限度满足。 6、车辆维修完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维修完工出厂时按完工出厂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和检测,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进行无偿返工。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为: 1)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车辆行驶 20000 公里或者竣工出厂之日起 100 日。 2)二级维护:车辆行驶5000 公里或者竣工出厂之日起 30 日。 3)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车辆行驶2000 公里或者竣工出厂之日起 10 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7、在保修期内, 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故障、机械事故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负责维修 车辆的成交供应商承担。 8、定点维修企业必须建立本项目车辆维修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一车一档。维修档案内容必须包括:车辆所属单位、驾驶员姓名、车牌号、维修内容、维修时车辆公里数、更换配件名称、原厂件或是副厂件、配件价格、维修工时、工时价格、维修总额、维修合同等。每季度报送一次维修报表。采购人将对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
五、评审专家名单:
夏红岩 窦蓉蓉 张琴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免费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相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提出质疑的形式、时间:供应商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成交结果公告期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从线上(使用电子交易系统“在线质疑”功能)或线下(在工作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休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二)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3、被质疑人名称;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未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的;
2、提交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从线上或线下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投诉,电话:0561-6087768。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濉溪县公安局
地 址:濉溪县玉兰大道10号
联系方式: 0561-339306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濉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濉溪县闸河东路建投控股集团大楼五楼
联系方式:0561-682870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颖
电 话:0561-6828706
十、附件
1.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
2.二次报价函
3.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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