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名称:广西优亮印务有限公司
质疑人地址:南宁市兴宁区兴东路6号南宁市建筑设计院科研设计中心2#楼一楼102铺面
法定代表人:陈勇前
邮编:530000
联系人:陈勇前
联系电话:188****1808
我公司于2026年10月20日10时20分收到广西优亮印务有限公司以快递邮寄方式送达的质疑函。我公司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经报采购单位,现对质疑函作如下答复:
质疑事项1:对本次评审确定的成交结果及评审排序持有异议。公告仅公示成交供应商(贵港市海星印务有限公司,评审得分85.08分),未公示全体投标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我司已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于2026年10月9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未中标人评审得分与排序不属于强制公示范围内,故该质疑事项1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质疑事项2:贵公司认为成交供应商【贵港市海星印务有限公司】没有为员工缴纳有社保,违反《政府采购法》第22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应当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所以贵港市海星印务有限公司是没有资格参加投标的。
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
经核实,中标供应商贵港市海星印务有限公司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贵港市政府采购项目投标资格承诺函》;资格审查阶段,未查询到该公司在“信用中国”网站([链接])、中国政府采购网([链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存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属于投标资格有效供应商。
收到贵司质疑后,为保障政府采购公平公正,中标供应商积极配合核查取证,向我司提交员工社会保险缴费相关证明材料,我司已将该相关证明材料报送采购人备案。经核查证实,中标供应商贵港市海星印务有限公司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存在贵司所称未缴纳社保的情形,故质疑事项2不成立。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财库〔2019〕38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2均不成立,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本司对该质疑予以驳回。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广西众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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