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选结果公告
一、项目内容: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货站、成都货站预计采购电动式集装货物装载机4台(杭州2台、成都2台)用于为飞机的货舱装卸行李和货物,升降标准集装箱或集装板,并能与拖车、自选平台、其它升降平台等配合载运集装单元。
二、采购产品总体要求
集装货物装载机的主要部件(包含但不限于:电机、液压泵、液压马达、动力电池等)均须为2025年1月(含)以后生产。(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并加盖公章,如无证明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足以证明则须提供承诺书并加盖公章,承诺书格式自拟)
1.现场条件
文件中描述的设备和各种设备应在下列的现场条件下正常工作,卖方在选择所提供的设备时,应满足这些条件:
大气压力:998—1030hpa
环境温度: -20℃-— +50℃
相对湿度:10%——100%,平均80%
最大降雨量:222.6mm/24h
最大风速:120km/h
2.产品标准和规范
2.1集装货物装载机的设计、制造、试验等,应采用适合于本项目的最新的且已实施的标准和规范,这些标准包括:
a.中国国家标准和中国专业标准(GB,GJB,MH等)。
b.国际权威性组织标准(ISO,ICAO,IATA,IEC等)。
c.国外权威性法规和标准(ECE,EEC,FMVSS,SAE,JIS等)。
2.2卖方使用上述以外的标准和规范时,应加以说明,并在报名时提交用于替代的标准或规范的原文和中文译本,明显的差异点要特别说明。当推荐的标准和规范等效于或优于本规格书要求时,才可能被买方接受。
2.3对设备的各种零、配件应充分考虑其标准化和通用化,便于互换。
2.4使用的设备上标注的所有计量单位都必须使用国际单位制(SI)规定的单位及其导出单位。
3.资料要求
3.1资料的基本要求
1)所有技术文件及资料均须免费提供两套/车。
2)所有提交的图纸、文件、资料均应是清晰、完整的,图纸及技术文件上应有编号,签约后提交的图纸及技术文件还应有合同号,并盖有供货商已做过检查的印记,各项设备的图纸上还应有制造厂商的名称。
3)买方不批准那些不符合本项目要求的图纸和文件,卖方在收到买方的审查意见后,应修改这些图纸和文件直到满足本项目要求为止;重新提交这些图纸和文件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如果卖方提交的文件发生短缺、损失或损坏,在接到买方通知后一周内补齐相关文件。由于卖方提交了不完整或不正确的图纸及数据,引起的一切相关费用及责任由卖方承担。
3.2报名时须提供的资料要求:
1)供货设备清单(包括设备附件清单)。
2)设备制造厂及主要配套部件制造厂的技术资格能力资料。
3)设备的性能测试报告、检验记录。
4)设备的样本,并提供能够反映设备的整车外观、主要部件外观和驾驶操作台配置的彩色图片。
5)技术资料和图纸:
a.设备及主要部件技术性能参数及技术性能曲线图。如:电机的输出功率曲线、输出扭矩曲线、燃料消耗曲线等。
b.集装货物装载机及主要部件结构及技术特点说明。
6)应答设备设计、制造、试验、装运等所采用和遵循的法规、标准、规范等。
7)专用检测设备和常规维修工具清单、报价。
8)保修期满后正常运行5年所需的备品、备件清单、报价。
9)工作计划:
a.按制造工序要求的生产期、试验期、交货期。
b.负责本项目的人员名单、职务、职称及简单履历。
c.工厂检验计划,设备检验测试项目。
d.工厂及现场培训计划。
e.验收计划。
3.3签约后需提供的资料要求:
1)卖方在签约后10天内应向买方提供一份提交资料的进度表,此表应得到买方认可,并满足设计、制造、组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等工作的要求。
2)卖方应在现场培训开始前30天向买方免费提供相关的中文资料。
3)卖方必须在设备检测完成后的15天内将所有分项检测、整车检验证书和报告提交买方。
4)在调试和试运行25天前,卖方需提交中文操作与维修手册,内容包括:
a.所有设备的规格及详细的控制、操作、维修程序及质量保证书。
b.设备各个系统和主要部件常见的故障说明及处理方法。
c.建议的定期保养时间、项目及紧急安全程序。
d.紧急维修中心的电话、地址及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5)设备和主要配套部件及系统使用、维修与保养说明书。
6)详尽的全车零件目录手册,要有规范的零件名称及编号。
3.4交货时须提供的资料要求:
1)交货设备清单(含附属工具和设备、备件清单)。
2)制造厂的质量证明书和出厂检测报告(合格证),设备使用和维护(中文)说明书。
3)主要配套部件的结构图、原理图和操作维修(中文)手册。
4)大比例的主要系统的彩色原理图及连接图。如: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液压系统、润滑系统、电气系统等。
3.5卖方在设备调试期间的所有报告也应同时提交买方。
3.6应答文件要求及合同中规定的或卖方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3.7提供外购大项总成件(如:电机、车桥及液压系统主要元件)详实的原生产厂维修手册、配件目录及配件编号。
3.8全车零件目录所列项目中,凡非设备制造商自身制造的配件,须提供原制造厂家的名称及原厂配件编号。
4.检验基本要求
4.1买方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间访问制造厂监督对合同规定提供的设备进行生产和对设备性能进行检验,卖方应负责办理买方代表进入制造和检测现场的一切手续并亲自陪同。如买方代表有要求,卖方应负责解释检验的一切事项,直到买方代表满意为止。如不符合合同规定,卖方应按买方代表的要求作无偿改进。由此引起的延误,不得作为延期交货的理由。
4.2卖方应提前15天就检测的时间、地点和项目等内容向买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4.3买方代表在工厂检验并不由此而解除卖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承担的任何责任,也不能作为买方的最终验收。
5.现场技术培训要求
1)设备现场调试和试运行时,买方将安排技术人员一同参与。卖方应在现场为买方培训技术人员,培训分课堂教学和现场操作两部分。卖方应安排工程师对如何正确操作、如何进行零件的拆装、如何排除故障给予讲解和演示。通过培训使买方的技术人员达到熟练操作并了解设备的结构、工作原理、工作性质,能排除一般故障。现场培训的费用包括在总价内。现场培训时间最少为7个工作日。
2)资料文件中必须列出培训计划,包括培训的内容、时间、费用等,供买方批准。所有培训应为中文培训。
3)卖方派出的培训教员,应是在所提供产品上具有3-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的工程师。培训教员的简历必须连同培训计划一并提交买方批准,买方认为培训教员不合适时,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立即更换。
6.运输和包装要求
1)卖方提供设备的包装应为标准包装,这种包装应能适应运输,并便于装卸。一切由于包装和运输而引起的任何破损和毁坏均由卖方负责。
2)备件和检测设备、维修工具应与设备分开包装,并有明显的标识。这些包装箱、盒应适合储存,储存年限应在包装上予以说明。所有备件应加以标签。
3)设备上的所有配置必须是整机装运,除买方特殊批准的情况外,卖方不能在现场进行装配。
三、设备实施阶段要求
1.调试和试运行
1)卖方应负责在现场进行设备的调试及试运行工作。并提供调试和试运行所需的工具、设备、仪器和劳务人员。
2)卖方应委派从事调试和试运行同类设备有3-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在现场负责此项工作,检测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行效果等方面的情况,并负责与买方联系有关工作。买方认为该人员不合适时,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立即予以更换。
3)卖方应在设备调试和试运行30天前,向买方提交调试和试运行的程序和记录表格,供买方批准。
4)卖方必须在接到买方通知10天内派员到达现场,并做好调试和试运行的准备工作。在没有得到买方允许前,卖方不能更换和撤走任何一个指导人员。
5)卖方应根据被买方批准的计划并有买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调试和试运行;所有的记录和报告应提交买方。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调试和试运行失败及由此引起的延误和所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负责。
6)卖方应承担调试和试运行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此费用包含在总价内。
2.验收
1)设备正常运行1周后,由买方、卖方和有关专家按验收计划进行最后的验收。
2)卖方在报名时须提供验收计划,供买方批准。
3)卖方应负责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清洁,直到移交买方为止。
4)验收合格条件:
a.试运行时,各项性能指标满足技术合同要求。
b.调试和试运行时出现的问题已被解决至买方认可。
c.已提供了合同范围内的全部货物和资料。
3.售后服务
1)质保修期内,卖方在接到的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维修地点;同一故障若在质保期内连续出现,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免费提供所需零部件;若同一故障在12个月的质保期内连续出现3次以上或72小时内未能修复买方设备时,则卖方免费更换或重新返厂维修解决,并给予过渡期的解决方案,保证买方正常生产需要。质保保修期外,处理所有报修服务,该服务必须是24小时×7天提供的,在接到买方报修通知后24小时内维修人员应赶到现场,并进行连续维修,直到故障完全排除,设备恢复正常为止。另外,卖方须备有足够的零备件并有独立的维修中心和备件储存仓库,以满足买方的维修需要。
2)卖方必须为车辆及随车附属设备提供为期24个月的免费保修期,时间从验收合格并正式移交买方之日算起。保修期内由于设备质量原因造成的损伤和损坏,卖方必须免费修复和更换,该部位的保修期重新计算。
3)车架、叉架保修期为12年。
4)保修期结束前必须由卖方的工程师和买方代表一起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测试和检查。任何问题卖方必须负责解决,并得到买方代表的认可。在修理之后5天内,卖方应将问题成因、补救措施、完成情况及设备恢复正常的时间、日期等报告买方,并由买方确认。该报告一式两份。
5)卖方在应答时须提交一份设备保修期满后五年的维修保养合同样本,费用单列,不计入总价,买方保留签约的权利。合同中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服务的范围、期限、内容、费用。
b.不承担内容。
c.双方责任。
d.其它。
6)在24个月的保修期内,卖方须至少四次走访买方,了解其产品的运行情况,并负责解决其产品出现的一切问题。
7)保修期内,卖方按照设备维保要求负责对设备及相关配件进行免费保养。
8)设备相关备品备件应在保修期满后继续正常供应5年以上。
9)卖方应在本次设备使用地杭州、成都建有独立的维修中心和备件储存仓库或有长期驻地人员,能保证产品的售后服务,并在应答文件中提供照片,并接受买方检查。
10)产品自最终正式验收合格之日起,整车的保修及保质期为 24个月,保修期内凡出现货物质量问题由卖方免费进行维修,所维修部分的保修期需从修复并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由卖方负责提供相关备品备件及服务。在保修期内因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卖方也应提供及时的维修,但所需费用由买方承担。设备的隐蔽瑕疵不受此保修期以及合同期限的限制,对于设备在正常使用年限内暴露的任何隐蔽瑕疵卖方都应负责,给予免费维修、更换或赔偿损失。终生免收上门里程费用。保质期内卖方免费提供整车保养1次(人工及材料费全免)。过保质期后每一季度由卖方为买方提供免费点检一次,终生免收上门里程费用。
4.备件供应
1)在保修期内,由于质量因素而造成的故障和损坏,备件均由卖方免费提供维修和更换。
2)报名时,卖方应提出在保修期满后正常运行五年要求的备件、附件。此项费用单独列清单和单价,不计入总价。买方有权选择备件。
5.检测、维修设备和工具
1)卖方应提供车辆检测设备(包括附件、中文使用手册)及每辆车一套专用工具。应答文件中应分别列出清单和单价,计入总价。
2)所有检测设备及工具必须是全新的,并且不得用于调试和试运行,能在要求的现场条件下正常工作。
3)检测、维护设备、工具和相应的包装箱、工具盒应同车辆一起移交买方。
4)故障诊断仪及相关软件,应分别列出清单和单价,不计入总价,买方有权选择。
6.铭牌和各类标记
1)卖方提供的设备应有铭牌,使用指示、警告标记必须用中文表示。
2)每项设备均应有制造厂的铭牌,并装在显著的位置。铭牌应清楚标明至少下列内容:制造厂名称、设备名称及型号、制造年月、主要规格和参数、制造编号等(实物应与合同中标明的完全一致)。
3)所有操作按钮和控制装置在明显位置处应有中文指示,必要时应有操作说明。各种显示装置(中文显示)、仪表应有表明其名称和作用的符号或标记。
4)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应有警告标记。需要经常维护的位置应有简要说明。
5)电气设备的标记和标签:
a.所有电气设备或部件的接线处应清楚地打上永久性标记,连接点两端的标记号必须相同,标记号应印在护套管上;
b.不同作用的电缆和芯线应用不同颜色区分开,需要连接的两端使用相同的颜色,并有标记号。
c.所有电气设备和电缆接点,应符合防水、防爆要求。
7.涂装
1)所有设备的喷涂应满足ICAO—机场服务标准。
2)所有非暴露表面必须进行预加工和涂底漆;所有暴露的表面必须进行预加工、涂底漆和面漆。加工后的表面应具有防锈蚀功能。
3)每台车至少涂两层高锌环氧树脂底漆和一层聚氨酯面漆。在现场条件下应不易脱落、褪色。涂漆应有防腐功能,并易清洁。
4)全部金属部件必须能够抗GLYCOL,SKYDROL等的腐蚀。
5)卖方可在资料中向买方推荐集装货物装载机的颜色和文字方案。最后的颜色图案和文字由买方在合同中确定。
五、集装货物装载机的技术规格和要求
1.总体要求
1)集装货物装载机用于为飞机的货舱装卸行李和货物,升降标准集装箱或集装板,并能与拖车、自选平台、其它升降平台等配合载运集装单元。
2)集装货物装载机的组成:集装货物装载机主要由装载底盘、升降系统、驾驶及控制台、前平台、主平台、稳定装置、传动系统、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电器系统等组成。
3)集装货物装载机应可全天候正常工作,所有的滚轴、栏杆、导轨、制动器、管路及配件等均应作防锈处理。
4)集装货物装载机行驶应采用电驱动或液压驱动系统。
5)置于阵风、风和(或)不规则地面上的升降类设备应装有稳定装置,以防止在升起状态的设备在速度达120km/h(65kN)风或阵风中倾倒。
6)集装货物装载机靠接飞机装卸货物时,观察者站立在集装货物装载机上,面向飞机确定集装货物装载机的前、后、左、右、上、下方向。货物由集装货物装载机向飞机货舱内运送定义为“进”。
2.集装货物装载机的技术要求
2.1 基本技术要求
2.1.1 技术参数:
(1) 设备运行速度可自由调整。最大≥11km/h,最小稳定车速≤2km/h;
(2) 最小转弯通道圆外圆直径≤26000mm,;
(3) 总高(不含护栏,前平台最低时≤2000mm;前平台最高时≥5600mm);
(4) 最小离地间隙≥90mm;
(5) 爬坡度:≥7%;
(6) 总储能电量:≥100kwh
(7) 工作噪音(距离设备周边4.6米,高1.5米处):≤85dB(A);
2.1.2 设备应可装卸下列种类的集装器单元:LD1、LD2、LD3、LD6的集装箱;10ft、16ft、20ft集装板。
2.1.3 驱动电机要求:
(1) 类型:永磁同步电机
(2) 绝缘等级:H
(3) 防护等级:≥IP65
2.1.4 电池系统要求:电池箱防护等级≥IP67,配有国标充电接口。
2.1.5 电池系统要求:
(1) 动力电池采用磷酸铁锂电池,电芯生产商为行业内知名厂家。
(2) 电池电压方式须确保充电操作等使用安全,如采用高压方式,请出具安全功能保障技术说明。
(3) 电池箱防护等级≥IP67,配有国标充电接口。
(4) 能量密度(PED)≥125Wh/kg(请出具所投车型电池系统或电池子系统能量密度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中电池规格型号须与整车检测报告中电池型号一致。)
(5) 电池寿命:电池循环充放次数≥3000次,电池剩余容量不低于80%。
(6) 电池监控:配备电池管理系统,具有保护和警告功能,具备数据采集、热管理、安全管理、能量管理和通信功能,通讯接口能与第三方车辆管理系统连接,可进行电池性能监控、数据读取等。
(7) 电池系统具有自动灭火装置。可实现电池箱内部早期火灾感知、智能判断、抑制初期火灾,具备电池热失控早期预警、自动灭火功能(须提供证明文件)。
2.1.6 制动系统:
(1) 脚踏式液压制动系统作用于驱动车桥或驱动轮上,确保制动有效。制动压力不足时,设备不能行驶。
(2) 设备应具有驻车制动功能。
2.1.7 转向系统:设备应采用液压动力型转向系统。
2.2 桥平台
2.2.1 桥平台最大升起高度不应小于5600mm,最低位置高度应不大于2000mm。
2.2.2 桥平台应可容纳一个3175mm×2438mm的集装箱或集装板。(左右导板之间宽度≥3180mm)。
2.2.3 桥平台可对接1550mm、2440 mm、3180mm三种不同宽度的舱门,不得妨碍飞机舱门的启闭。
2.2.4 桥平台应装有全宽防撞设施。
2.2.5 桥平台应能通过液压驱动使货物横向、纵向运动,速度约0.3m/s并可向低调整。
2.2.6 桥平台前端翼板应能通过液压动力方式折叠,以保证前端可适应飞机的不同舱门种类。
2.2.7 桥平台流动导板:
(1) 应能通过液压调节使货物与飞机货舱内的导板对齐。
(2) 能引导宽度为1534mm、2235 mm、2438mm、3175mm集装单元的装卸。
(3) 桥平台的两侧导板高度应大于51mm。
2.2.8 桥平台后端应装有自动升降的活动挡板。当主平台升到与桥平台平齐位置时,挡板自动落下,当主平台下降时挡板自动升起。
2.2.9 桥平台应装有可折叠或人工调整的护栏。桥平台右侧靠操作台位置应装有随平台升降而伸缩的扶梯,并设有安全门。
2.2.10 桥平台表面的走道及其它结构必须低于货物传送面(包括传送履带、传送辊、万向轮、万向球等的上端)13mm以上。
2.2.11 桥平台的传送履带、传送辊、万向轮、万向球等的外形尺寸等应符合ISO4116标准的规定。
2.3 主平台
2.3.1 主平台举升、传送负载应不小于15000Kg,最大升起高度应≥5600mm,最低位置高度范围460mm—500mm。
2.3.2 主平台应能装卸2个10ft集装板或1个20ft。
2.3.3 集装货物装载机应能由主平台后侧和左右两侧以动力传送方式装卸货物。
2.3.4 主平台上应均匀分布传送用的带有驱动能力的传送部件,能通过液压驱动所有的传送部件实现货物的纵向、横向运动和旋转移动,速度约0.3m/s,该速度可调低。
2.3.5 主平台后端、左、右端应分别装有能自动和手动控制升降的挡板。
(1) 当主平台升至与桥平台平齐位置时,桥平台挡板自动落下。
(2) 当主平台从与桥平台平齐位置下降时,桥平台挡板自动升起。
(3) 当主平台档板被集装箱、板压住时,主平台不能升起。
(4) 当主平台从最低位置升起时,挡板自动升起。
(5) 当平台需在某一特定高度装卸超长货物时,可切换成手动操纵来控制挡板的起落。
2.3.6 主平台的两侧应有能独立控制升、降运动的导板。导板降下时不阻挡货物的运动,导板间距可满足引导1534mm、2235 mm、2438mm、3175 mm、集装箱(板)的要求。导板高度应大于51mm。厚度应大于20mm。(左右两导板间距≥3180mm)。
2.3.7 主平台上应能使集装箱、板做任意角度的水平旋转。
2.3.8 主平台表面的走道及其它结构必须低于货物传送面(传送履带、传送辊、万向轮、万向球的上端)13mm以上。
2.3.9 主平台从最低位置升至最高位置,再从最高位置降至最低位置,为一个循环,所需时间(设计标准,非极限值)应不大于45s。
2.3.10 主平台的传送履带、传送轮、传送辊、万向球的外形尺寸和布置间距等应符合ISO4116标准的规定。
3. 驾驶控制台
3.1集装货物装载机的所有操作应由一个操作员独立完成,操作员可在桥平台上开关飞机舱门。
3.2操作控制台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或操作控制台前方的区域可靠电驱电控或液压油缸进行区域调整。
3.3集装货物装载机所有运动的控制装置应位于驾驶控制台区域,各种显示装置和控制装置应按行车区和装卸区合理分区布置,方便人员的观看和操作。各种操作手柄、开关、按钮等的图标、符号应符合IATA--AHM915和ISO700的要求。
3.4至少应配置电压显示、电量显示、集装货物装载机驱动指示、稳定支腿下降到位指示、液压油温过高警示电量不足警示、制动压力不足警示、故障显示等装置。卖方在应答文件中应对集装货物装载机的各种显示及警示用中文进行详细说明。
3.5驾驶控制台上至少应配置电机启动开关、驱动/操作状态开关、驱动控制开关、桥/主平台升降开关、集装箱(板)水平传送开关、集装箱(板)旋转开关、桥平台折板升降开关、桥/主平台导板横向移动开关、桥/主平台导板升/降开关、传送和旋转速度控制开关、稳定支腿收/放开关、紧急停机开关、紧急泵开关、转弯开关、移动方向控制(向前—中间--倒后挡位)、照明灯开关等装置。卖方在应答文件中应对集装货物装载机的各种操作和控制开关用中文进行详细说明。
4.液压系统和升降系统
4.1液压系统
4.1.1所有液压件制造商应通过ISO9001资格认证。液压泵和液压阀应符合ISO4413标准要求。
4.1.2液压管路应采用防锈材料制造,液压油箱应采用防锈材料或不锈钢材料制造,无相对运动或震动的两部件之间,其油管应使用无缝钢管并固定在车体上;相对运动的两部件之间,钢管应合理地布置在车体两点之间合理最短距离的位置上。通气器必须由防尘的空气滤清器和防水的干燥阀组成。液压系统所有的接口、管路应严格密封,无渗漏现象。所有电磁阀必须是防尘、防雨型。
4.1.3 液压管路的冲洗、安装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及操作流程进行。管路末端的污染等级应不低于ISO4406标准中的18/15级或NASI683标准中的9级。应答书必须对液压系统冲洗、安装的操作流程及各项检验指标进行详细说明。
4.1.4 卖方在资料中必须对液压系统主要部件(如:马达、油泵、油缸、控制阀等)的制造商全称、国别、地址、品牌、型号、主要技术参数、产品等级、满足标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4.1.5 液压软管的抗压能力应不低于液压系统最高压力峰值的1.5倍。
4.1.6 液压系统应装有液压油冷却装置。
4.2 升降系统
4.2.1集装货物装载机应有两套独立的液压升降系统,分别用于提升桥平台和主平台,并采用剪式钢结构。前部紧固连接底盘和平台;后部利用滚轴滑行在底盘和平台两侧。
4.2.2在电动机停止工作状态下,升降机构应至少能将满载的平台保持在原位置60分钟,无明显滑降。
4.2.3升降机构在动力意外消失或系统出现故障时,应能使平台在满载状态下保持高度,不发生下落。
4.2.4升降系统应保证当集装箱(板)跨超两平台之间时,任一平台的高度不会有明显变化。
4.2.5升降机构配有机械锁,当人员在平台下作业时,能确保平台在升降装置失灵的情况下不会下落。
4.2.6应有电脑故障查询系统,能快速查询故障,以及可以查询过去的故障。
5. 安全保护装置
5.1 集装货物装载机在操作人员和地面人员能触及的地方应分别安装紧急停机开关。任一紧急停机开关按下时,设备所有动作均应停止,电机停机。该开关应有明显的识别标记。
5.2 集装货物装载机应设有超平台保护,主平台的升起高度不应超过桥平台,一旦主平台超过桥平台50mm时,超台保护装置开始工作,电机停机。当主平台升至距桥平台约100mm时,进入减速状态,直到与桥平台水平时停止。当主平台在距地面高度650mm之内时,升、降动作应自动转换为慢速状态。
5.3 当主平台未处在最低位置时,设备不能行驶。
5.4 整车不少于2个液压支撑腿,当稳定支腿未完全撑好时,主平台不能升起,传送系统不能工作。
5.5 当稳定支腿未完全收回时,设备不能行驶;设备行驶时,稳定支腿不能伸出,如有任一稳定支腿伸出,设备将不能行驶。
5.6 举升油缸和支撑油缸应设置液控单向阀,防止液压系统出现故障时,油缸的运动失去控制、造成平台下落等意外事故。
5.7 桥平台升起时,设备行驶速度应自动进入最低档速度或≤6km/h,翼板应不能进行升降动作。桥平台所有可能与飞机接触的部位应装有防碰撞装置,防碰撞装置的设计应符合SAE AIR1558的要求。
5.8 集装货物装载机在对人员易造成伤害的部位应有醒目的警告标记。
5.9 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以下简称地面设备)在接近飞机及与飞机最终对接时,应能以平稳可靠、无冲击的缓、低速行驶。
5.10地面设备上任何可能与飞机接触的前缘及其它部位,包括扶手、梯阶、防护栏、侧板等,都应安装缓冲防护装置。缓冲防护装置的材料应柔软、可压缩,材质宜为半软质无痕橡胶,以不会损坏飞机为宜。缓冲防护装置的材料及正确安装方法,应符合 SAE ARP 1558 的要求。
注:不允许使用传统的 D 型橡胶材料,因为其随着时间的推移会硬化,且在寒冷的天气情况下不能为飞机提供足够的防护。
5.11 所有与飞机对接的自行式地面设备(牵引车除外)都应安装缓冲防护及自动控制的防撞装置,当探测到地面设备与飞机发生实际接触时,设备应立即报警且自动停止。
5.12 所有对接前缘都应配备自主止动装置,当地面设备的任何部位与飞机接触时,启动自主止动功能。靠机停止时,缓冲 防护装置的挤压量不应超过其径向外形尺寸的30%。
5.13 地面设备应配备一套装置,用于记录其因为缓冲防护装置挤压超过 30%限值时自动停止的情况。
5.14 所有直接与飞机对接的自行式地面设备,均应配备飞机接近探测装置,任何时候当设备与飞机对接点之间的距离小于 500mm 时,地面设备自动进入蜗速模式。如该设备此时的行驶速度低于蜗速模式,则可不改变速度。
5.15 地面设备外部显著位置应设置龟速模式、蜗速模式的 指示灯,以便监督人员观察。
5.16 设置用于防止高处跌落护栏的地面设备,当护栏未收回时,地面设备不能靠近或撤离飞机。宜设置超越控制装置,以便在撤离飞机且护栏收回装置发生故障情况下,应急撤离。
5.17 对于与飞机对接的自行式地面设备,在蜗速模式下应具有精确的速度控制且安全可靠。
5.18 桥平台未完全降下,集装货物装载机只能以龟速或蜗速模式运行。
5.19 集装货物装载机应配备车轮回正指示器。
5.20 卖方应已具有车联网系统,满足买方对平台车监控的需求,实现安全事故预防、节能因素挖掘、故障分级预警等监控。应至少具备车辆北斗定位信息显示、车辆状态监测、电机故障采集报警、手机客户端监测等功能,可终身免费向买方开放相关使用端口并预留接口,将车辆数据终身免费转发至买方要求平台。(应答文件提供文字、图片等证明材料)
6. 应急装置和报警装置
6.1 应急装置应能在主动力或控制系统出现故障时,将集装货物装载机置于可拖拽状态。集装货物装载机前、后合适部位应设有便于拖拽的钩、环。
6.2 在动力系统故障时,应有一套手动和电动应急泵装置将平台降下和将稳定支腿收起。设备应配有手动应急泵和蓄电池驱动的应急泵用于收稳定支腿、收放挡板、短时传送货物、实现应急转向和降下桥、主平台。应答方必须在应答书应答中做中文详细说明。
6.3 设备应装有应急停车按钮,应配备倒车及平台升降警告器。
6.4 靠机时,若安全探测系统失效,应对操作人员进行警示,所有自行式地面设备都应默认进入蜗速模式。在采用自动蜗速模式时,满载情况下的速度应平稳可控。
7. 照明设备和附件
7.1 集装货物装载机应至少配置可显示电机转速和小时数的装置、桥/主平台下降警告灯、前后照明灯、工作区域照明灯、操作台照明灯、停车灯、转向灯等明显装置。卖方在应答文件中应对照明装置的配备用中文进行详细说明。
7.2集装货物装载机应至少配备后灯保护罩、主平台两则和后侧防撞保护设施。卖方在应答文件中应对附件配置用中文进行详细说明。
7.3所有感应开关应为无触点开关。
7.4控制电压为24V,直流,电控系统应有故障显示。
7.5车辆须具有24V低压电瓶,为整车低压系统供电。该电源独立于整车高压系统,具有更高的可靠性及灵活性。当整车高压系统故障后,可通过该24V低压电瓶,实现电泵应急撤离、灯光照明、声光报警等功能。还可以实现黑匣子数据记录、视频监控记录等功能。
8. 桥平台和主平台具备可升降的跟踪系统,防止后台超台。
9. 交货期:下单后180天内一次性交付至指定地点。
| 序号 | 中选单位名称 |
| 1 |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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