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姚沟镇南都村老西河(三房-永安段)99.8亩水面20年期经营权出租公告
一、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出租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出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本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如选择以网络竞价方式实施资产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对竞租本次出租标的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权利人(如有),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权利人;
8、出租标的成交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出租标的简况
(一)出租标的名称
无为市姚沟镇南都村老西河(三房-永安段)99.8亩水面20年期经营权。(标的编号:N0168TD250139)
(二)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无为市姚沟镇南都村老西河(三房-永安段)99.8亩水面20年期经营权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对该水面进行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出租标的对应的水面坐落于无为市姚沟镇南都村老西河李村段,面积99.8亩,四至范围为:东至日新河埂;西至南都老河埂;南至高速变道;北至三房道路。
(三)标的状态
原租赁合同已解除,现处于闲置状态。
(四)经营权出租期限
20年;自承租方签订《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的次日算起。
(五)经营用途
渔光互补。
(六)特别提示
1、出租标的原租赁合同已解除,现处于闲置状态。本次成功出租后,承租方须在2025年12月20日前,向出租方指定账户一次性交纳原租赁合同解除赔偿款人民币101,860元。
2、出租标的在实施渔光互补项目建设中,如涉及到临时占用第三方土地等产生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青苗补偿、地上附属物的拆迁和补偿费用等,由承租方自行按照国家和当地的补偿标准协商处理,并签订相应的补偿协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3、意向竞租方如需查勘出租标的,须在报名时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提交申请,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与出租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由其自行查勘现场。
三、出租方
无为市姚沟镇南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四、出租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产权出租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并获得了相应的批准。
五、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无为市姚沟镇南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2、评估机构:安徽全衡资产价格评估鉴定有限责任公司。
3、评估基准日:2025年10月13日。
4、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价格评估报告》(全衡价评字(2025)第282号)。
5、评估对象:无为市姚沟镇南都村老西河(三房-永安段)水面经营权。
6、评估结果: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对象5年期租金的市场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49,700元。
六、交易条件与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挂牌价格(20年期出租底价):人民币598,800元。
2、出租标的租金支付方式及要求:
(1)租金按十期支付,每期期限为两个合同年度,每期租金为全部总租金的平均值。
(2)第一期租金自《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由承租方付至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后每期的租金在上一期结束前1个月内付清,由承租方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先付租金后使用,否则出租方可单方解除《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3)自《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承租方支付《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的一部分。
(4)在第二期至第十期期间,租金每三期期间至少增长一次,每次增长幅度按市场价且不低于上一期租金的5%,并签订补充协议。
3、与标的出租的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竞租;所提交的竞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对出租标的进行了实地查勘,对出租标的的现状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
(3)意向竞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原租赁合同已解除,现处于闲置状态。本次成功出租后,承租方须在2025年12月20日前,向出租方指定账户一次性交纳原租赁合同解除赔偿款人民币101,860元”、“出租标的在实施渔光互补项目建设中,如涉及到临时占用第三方土地等产生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青苗补偿、地上附属物的拆迁和补偿费用等,由承租方自行按照国家和当地的补偿标准协商处理,并签订相应的补偿协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
(4)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在取得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出租标的移交日现状与出租方办理出租标的移交;承租方应配合办理出租标的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出租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出租标的自移交(或视同办理完毕标的移交)之日起的管理责任及风险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与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
(5)意向竞租方承诺:本次出租的仅为水面经营权,周边耕地、滩涂、沟壑、附属物、建筑物不在出租范围内。如出租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公示面积存在差异时,不调整成交价款。
(6)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须在出租标的移交后12个月内完成渔光互补项目建设并投入运营,所需相关手续、建设等由承租方全权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出租方负责配合。出租标的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自行办理环保、安全、消防等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手续,费用自行承担。
(7)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因承租方施工或维护造成道路等基础设施损坏的,承租方须按出租方要求按期恢复原状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8)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改变出租标的用途;不得非法使用出租标的;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转让、抵押、转租出租标的,不得通过挂靠、合作、联营、入股等方式变相转租出租标的。
(9)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出租方不保证水面水位。承租方必须服从防汛、抗旱、水利兴修、重点工程、河长制、环保、当地农业生产等工作需要,保持水面畅通,定期疏浚清理。泄洪和抗旱供水的养殖防逃、阻拦及设施维护等设备承租方自行解决,设置养殖防逃阻拦设施不得影响放水与泄洪,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
(10)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自觉接受有关部门或出租方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因安全事故、社会治安等原因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11)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承租方应自觉遵守《防洪法》、《水法》、《渔业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自行办理相关养殖许可手续,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12)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因道路、管线工程、大型基础设施等国家建设项目需要征用、临时占用出租标的,承租方须服从并不得拒绝阻挠。对出租标的经营及承租方为满足正常经营投入设施造成的直接损失补偿归承租方所有,在此范围之外的补偿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3)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经营权期限内,因镇或市规划建设,或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中途终止合同的,承租方无条件服从终止合同。终止时,经营权期限有剩余的,按出租价款总额以月(不足一个月的不计)为单位折价,退还承租方。对承租方为开展生产投入设施及养殖物造成的直接损失补偿归承租方所有,对水面的征用补偿归出租方所有,除此范围之外的补偿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4)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完全履约至《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方应在租赁期限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按相关要求将出租标的移交给出租方。
(15)意向竞租方承诺:如《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要求交回出租标的通知之日起90日内(含收到通知当日)按相关要求将出租标的移交给出租方,租赁期限计算到承租方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出租方的当日。
(16)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将出租标的交回出租方时,承租方须负责将添置的建设设施、设备自行撤走,恢复出租标的原使用性质。对在承租期间的建设、改造等投入不要求补偿。承租方逾期交回的,以日租金的双倍标准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并支付占有使用费。
(17)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同意按不低于出租底价对出租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承租方接受出租底价,并以出租底价作为报价。
(18)意向竞租方承诺:对出租方拟定的《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样本)内容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意向竞租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内资法人。
七、挂牌信息
(一)挂牌公告期
自2025年10月31日至2025年11月13日。
(二)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5)个周期。
(三)报名时间
自2025年10月31日至2025年11月13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3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竞租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竞租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竞租,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如因意向竞租方原因而非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竞租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竞租方违规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出租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竞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出租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取消该意向竞租方的承租资格;该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该意向竞租方进行追偿。
a.意向竞租方已提出有效承租申请(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已发送承租申请受理通知)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在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时,以标的的出租底价(挂牌价格)作为起始价,所有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中报有效报价(加价报价的,报价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减价报价的,报价不得高于出租底价;其他方面均应符合项目的竞价规则)而导致标的未成交的;
c.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竞租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d.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竞租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与出租方签订《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的;
e.意向竞租方存在《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出租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竞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出租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2)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退还至意向竞租方的银行账户:
a.意向竞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在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未向意向竞租方发出承租申请受理通知前,意向竞租方书面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提出退出交易程序并放弃承租标的,且未发现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意向竞租方书面明确表示放弃承租并经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路径,但收款方须仍为意向竞租方,下同)、无息退还;
b.意向竞租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竞租方”的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应当在该意向竞租方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竞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c.意向竞租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合格意向竞租方”但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应当在确认该意向竞租方为非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3)意向竞租方发生以上(1)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对出租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不得报名参加竞租;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出租标的出租底价视为出租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公告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竞租方违约而重新公告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竞租方承担,由出租方追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4)在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于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本公告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相关约定的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暂不予退还、不予退还、争议处置等等)应依照《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报名地点
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无为分公司。
(六)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本项目相关备查文件可至交易所现场查阅;本项目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可至交易所领取。
(七)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协议出租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确定为承租方。承租方应按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租金底价,如低于租金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租金底价,并以租金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承租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加价幅度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八)交易签约
承租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水面经营权租赁合同》。
(九)竟价规则
当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