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招标文件第一章3.1条投标人资质条件为: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有效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或以上)和工程测量乙级(或以上)资质。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的规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附件3《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的相关要求,建议将本项目投标人资质条件补充完善为:“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有效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或以上)和工程测量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同时具备有效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分项)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乙级(或以上)资质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或以上)资质”。
答:详见补充通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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