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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乌高速公路新线京港澳高速至京昆高速段项目“代建+监理”

公开招标 2026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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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

荣乌高速公路新线京港澳高速至京昆高速段项目“代建+监理”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荣乌高速公路新线京港澳高速至京昆高速段项目已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荣乌高速公路新线京港澳高速至京昆高速段项目核准的批复》(冀发改基础核字〔2026〕27号)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关于G18荣乌高速新线京港澳高速至京昆高速段初步设计的批复》(交公路函(2026)463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为:河北交通投资集团荣乌高速公路(保定)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保定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现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代建+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 项目建设地点:保定市定兴县。

2.1.2 建设规模:项目起自保定市定兴县柳卓乡东侧,顺接荣乌高速新线京台高速至京港澳高速段,止于定兴县张家庄乡固店村东,接既有G5京昆高速并预留西延条件,全长20.003公里。

全线设置柳卓(枢纽)、肖金庄、肖村、固店(枢纽)4处互通式立交。同步建设肖村互通连接线4.390公里。

全线采用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34.5米。肖村互通连接线采用二级公路标准建设。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I级,其他技术指标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一2014)执行。

2.1.3建设工期:计划开工时间2026年10月,计划工期27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

2.1.4“代建+监理”期限:从签订本项目“代建+监理”合同之日起至本项目财务决算、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

2.2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本次“代建+监理”招标划分为1个标段,招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2.2.1项目代建范围:

负责本项目全线范围内路基、路面、桥涵、交叉工程、排水与防护、交通安全设施、机电与智慧交通、房建工程、绿化环保工程、连接线工程、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河道防护、改路改渠、地方道路的使用和恢复、保通管理等全部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代建工作。

2.2.2工程监理范围:

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规定,监理主要内容包括:全线路基、路面、桥涵、交叉工程、排水与防护、交通安全设施、机电与智慧交通、房建工程、绿化环保工程、连接线工程、保通管理等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工作。

2.3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现场机构设置要求:受托人应设置代建项目管理机构;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驻地办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详见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3.1.2财务要求:详见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3.1.3业绩要求:详见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3.1.4信誉要求:详见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3.1.5主要人员要求:详见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

3.1.6其他要求:(1)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链接])”中的公路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房建监理资质除外)。(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3)在“信用中国”网站([链接])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活动)异常名录信息查询、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均不含分公司)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链接])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不含分公司)的,不得参加投标。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投标人必须在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承担各项任务的具体单位,联合体资格满足本招标公告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关于联合体的要求。联合体牵头人应具备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且承担本项目的项目代建和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监理任务。(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年9月30日9时00分至2026年10月11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0元,图纸每套售价0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10月21日9时00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递交投标文件。

5.3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链接])、“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链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链接])、“河北交投招标与采购服务平台”上发布。

7、其他公示内容

7.1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双信封形式,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本项目执行“双盲”评审、远程异地分散评审。

7.2本公告5.3款修改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电子交易平台完成上传的、未按要求进行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8.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投标人将异议说明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提交,提交后电话通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联系人:牛先生,电话:0312-3208683;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赵伯珅0312-6736380)

9.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名称:保定市交通运输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电话:0312-3208627

电子邮件:gsglzb@[链接]

10. 本招标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是

11.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双盲评审

是

12.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付费主体及收费标准

河北省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系统免费供交易主体使用。

13.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保定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招标代理:河北雄安交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保定市天威西路36号

地    址:河北省雄安新区容城县容城镇益康路6号

邮政编码:071000

邮政编码:071700

联 系 人:牛先生   

项目负责人:赵伯珅

电    话:0312-3208683

项目负责人电话:0312-6736380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xjtgczx_jyb@[链接]

附件

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

附件2:评标办法

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

2、具备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3、具备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

4、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具备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且承担本项目的项目代建和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监理任务。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2025年度的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不小于1(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满足本项规定的资格条件。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1)近五年内(2021年9月1日至今,以交工时间为准),至少承担过5条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同时包含路基、路面、桥梁)的施工监理或代建或“代建+监理”工作业绩。

(2)以上5条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同时包含路基、路面、桥梁)其中至少承担过1条施工监理工作业绩。

(3)以上5条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同时包含路基、路面、桥梁)其中至少承担过1条代建工作业绩。

注:承担过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同时包含路基、路面、桥梁)“代建+监理”工作业绩视为同时满足上述(2)、(3)项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应满足本项规定的资格条件。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投标人在过去1年中(2025年9月1日至今)不曾在高速公路项目施工监理或代建或代建+监理合同中违约而被驱逐或因投标人自身的原因而使合同被解除。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满足本项规定的资格条件。

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项目负责人

1

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且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

近五年内(2021年9月1日至今,以交工时间为准)至少担任过2条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或代建项目负责人或“代建+监理”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1

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且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

近五年内(2021年9月1日至今,以交工时间为准)至少担任过2条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或代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总工或项目负责人副职)或“代建+监理”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总工或项目负责人副职)。

总监理工程师

1

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持有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含原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如为联合体投标,本人员须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证书注册执业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并提供投标单位近6个月社保缴纳证明;电子注册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法律效力等同。

近五年内(2021年9月1日至今,以交工时间为准)至少担任过1条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

驻地一(ZD1)监理工程师

1

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人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交通运输工程),近五年内(2021年9月1日至今,以交工时间为准)至少担任过1条高速公路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或副驻地监理工程师。

驻地二(ZD2)监理工程师

1

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人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交通运输工程),近五年内(2021年9月1日至今,以交工时间为准)至少担任过1条高速公路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或副驻地监理工程师。

注:(1)拟派驻本项目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2)拟派驻本项目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互相兼任。

(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牵头人单位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在牵头人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拟委任的主要人员资历表”中填报的年限为准。

附件2: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

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代建+监理”实施方案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所附业绩中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要求(业绩最低要求)的最高合同金额较大的优先。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7)同一投标人未对本项目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8)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服务期,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第一个信封(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代建+监理”实施方案(暗标)编制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款的规定。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6)投标报价中竣(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服务费不低于“代建+监理”服务费合计的10%。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能力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1.4.4项的任何一种情形。

(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9)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

2.2.1

分值构成(总分值100分)

本款修改为: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1)“代建+监理”实施方案(暗标):45分

(2)主要人员:30分

(3)业绩:15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4)评标价:10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第二个信封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照第一信封开标现场抽取的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保留两位小数。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2.2.4

评分标准

(1)“代建+监理”实施方案评分标准:见本表后具体评分标准;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本表后具体评分标准;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本表后具体评分标准;

(4)企业业绩评分标准:见本表后具体评分标准;

3.5.3

异常低价评审

本款修改为: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65%时,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1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本款修改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以下信息进行查询:

(1)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链接])”的复核结果一致(房建监理单位不适用);

(2)投标人的公路工程监理业绩详细信息网页截图的内容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复核结果一致;

(3)所附主要人员的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网页截图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复核结果一致。

(4)投标人信誉情况网页截图内容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不含分公司)、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活动)异常名录信息查询、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投标人(均不含分公司)的复核结果一致。

前述(1)、(2)、(3)、(4)项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网页截图或所附截图与复核结果不一致,导致投标人不能满足资格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投标人应当及时核查并更新政府网站公开的相关信息,并承担由于信息填报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等原因导致投标可能被否决的后果。相关信息由投标人填报的,其真实性由投标人负责,经查证与事实不符的,视为投标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

3.6.3

异常投标情形核查

增加3.6.3款: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存在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活动异常关联等异常投标情形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活动异常关联等异常投标情形:

(1)投标人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雷同;

(2)投标文件创建标识码雷同;

(3)投标文件制作计算机MAC地址雷同;

(4)投标文件制作计算机硬盘序列号雷同;

(5)投标文件上传IP地址雷同;

(6)投标文件解密IP地址雷同。

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分因

素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分值

评分标准

2.2.4

(1)

“代建+监理”实施方案(暗标)

45分

“代建+监理”方案总体框架、思路

10分

能够完整描述“代建+监理”工作内容、管理目标,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全面性、科学性。能够结合国家和河北省对“代建+监理”的相关要求,对“代建+监理”模式有深刻的理解,同时结合“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平安工地”绿色低碳公路建设理念、降本增效以及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提出总体管理思路。

总体管理思路全面,可行性、科学性高得8(不含)-10分;总体管理思路较全面,可行性、科学性较高得6(不含)-8(含)分;

总体管理思路一般,可行性、科学性一般得6分。

目标管理方案及措施

10分

针对本项目的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水保管理、工程档案管理等方案和措施。

目标管理方案及措施全面、可行、科学得8(不含)-10分;

目标管理方案及措施较全面、较可行、较科学得6(不含)-8(含)分;

目标管理方案及措施一般得6分。

合同管理和服务期内服务措施

5分

项目合同管理、档案及信息管理、拟对本项目“代建+监理”提供的优质服务措施和手段、交工验收、工程结算和决算管理方案和保障措施、针对本项目工程特点的特殊管理措施和方案。

合同管理和服务期服务措施全面得4(不含)-5分;

合同管理和服务期服务措施较全面得3(不含)-4(含)分;

合同管理和服务期服务措施一般得3分。

风险防范措施

5分

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代建+监理”服务模式特点,分析项目管理风险和防范措施。

风险防范措施全面得4(不含)-5分;

风险防范措施较全面得3(不含)-4(含)分;

风险防范措施一般得3分。

“代建+监理”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分析

10分

根据本项目“代建+监理”工作特点进行的重点难点分析。

“代建+监理”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分析全面得8(不含)-10分;

“代建+监理”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分析较全面得6(不含)-8(含)分;

“代建+监理”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分析一般得6分。

对本工程建设、管理合理化建议

5分

对实施“代建+监理”管理有建议性意见,对工程建设管理有指导作用。

对本工程建设、管理合理化建议全面得4(不含)-5分;对本工程建设、管理合理化建议较全面得3(不含)-4(含)分;

对本工程建设、管理合理化建议一般得3分。

2.2.4

(2)

主要人员

30分

项目负责人(10分)

6分

满足资格审查要求,得6分;

4分

每增加1项近五年内(2021年9月1日至今,以交工时间为准)至少担任过1条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或代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总工或项目负责人副职)或“代建+监理”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总工或项目负责人副职)的业绩加4分,最多加4分;

技术负责人(10分)

6分

满足资格审查要求,得6分;

4分

每增加1项近五年内(2021年9月1日至今,以交工时间为准)至少担任过1条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或代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总工或项目负责人副职)或“代建+监理”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总工或项目负责人副职)的业绩加4分,最多加4分;

总监理工程师(10分)

6分

满足资格审查要求,得6分;

4分

每增加1项近五年内(2021年9月1日至今,以交工时间为准)至少担任过1条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的业绩加4分,最多加4分;

2.2.4

(3)

评标价

10分

投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评标基准价,则投标价得分=F-(投标人投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评标基准价,则投标价得分=F+(投标人投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E2。

其中,F=10;E1=0.2;E2=0.1;投标价最低得分为0分,评标价得分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2.2.4

(4)

其他

因素

15分

企业业绩

9分

满足资格审查要求,得9分;

6分

每增加1条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同时包含路基、路面、桥梁)“代建+监理”业绩加3分,最高加6分。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应满足本项规定。

注:(1)“代建+监理”实施方案各评分因素细分项缺项,则该项得0分。

    (2)各评分因素细分项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打分保留1位小数,汇总得分以打分平均值确定,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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