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遗事项及内容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项目负责人“其他”内容修改如下:“……作为技术负责人……”修改为“……作为项目负责人……”。
(二)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因“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勘察设计技术负责人(总设计师)任职资格与业绩”、“两阶段勘察设计业绩”中“注”字数较多无法全部显示,现将“注”的完整内容公示如下:
注:1.两阶段勘察设计业绩指同一项目同时包含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2.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可为独立业绩、联合体牵头人业绩、联合体成员业绩,均予以认定。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若为劳务分包业绩,不予认定。 业绩至少应包含主体工程(路线、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如有)、路线交叉(如有));大中修设计业绩与养护工程设计业绩不予认定。3. 业绩证明材料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中查询到的“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工程名称”“项目类型”“合同价”“技术等级”“主要设计内容”“人员履约信息”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的,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若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业绩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二、其他
(一)原招标文件与本补遗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一律以补遗文件为准。
(二)其余内容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