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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农业农村局长沙县有害垃圾、低值可回收物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市 公开招标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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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有害垃圾、低值可回收物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202508290024-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县农业农村局   

采购人地址:  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东路598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金龙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长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十路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县有害垃圾、低值可回收物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服务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长沙县有害垃圾、低值可回收物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服务项目 垃圾处理服务 详见采购文件 1 2879230

 合计金额小写: 2879230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捌拾柒万玖仟贰佰叁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服务内容

类别

季度回收数量(吨)

年度回收数量(吨)

年度合同

价格(元)

备注

1

低值可回收物的统一收集、运输、分拣储存、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

置服务

废旧玻璃、塑料、橡胶、织物、废弃饮料纸基复合包装、金属、纤维、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废弃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等制品

3000

12000

2412000.00

应收尽收

2

高值可回收物的统一收集、运输、分拣储存、

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

置服务

黄板纸、报纸、书本纸、废金属、塑料、废旧电器等

500

2000

/

应收尽收,按市场价有偿回收。

3

有害垃圾的统一收集、 运输、分拣储存、利用或处置服务

废弃的镍镉电池

0.1

0.4

1600.00

应收尽收,

不计价。

4

废含汞荧光灯管及其他废含汞电光源

1.25

5

90000.00

5

废药品及其包装物

0.25

1

2300.00

6

农药包装废弃物

4.5

13.5

39150.00

7

废油漆桶、废机油壶

45

135

310500.00

8

废油漆

2

8

23680.00

合计

3553.1

14162.9

2879230.00

★说明1.本项目采用总价包干方式,本合同总价是乙方全面履行合同的价格,该合同总价及金额明细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款项和费用:

(1)乙方提供本项目要求服务时所需符合用工条件的人工工资及福利、基建及固定资产投入、工具设备配置、系统建设费用、场地建设及租赁费、有害垃圾专用包装容器、安全措施、收集、运输费用、制服、油料上涨、相关垃圾分类和处理处置、配合相关部门验收、管理费、税费、保险、利润等所有费用。

(2)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有害垃圾(废弃的镍镉电池,废含汞荧光灯管及其他废含汞电光源,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农药包装废弃物,废油漆,废油漆及废机油包装物等)、低值可回收物收集、运输、分拣储存、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服务项目所需费用;

(3)乙方负责配合甲方无偿做好高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由乙方按市场价向回收站点有偿回收高值可回收物(回收需要支付的相应价款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

(4)除了合同总价外,甲方不再支付其他任何服务费用及乙方应自行增加能满足所承诺达到的服务质量所必须但招标文件没有包含的其他一切费用;如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乙方若有其他服务承诺,也将一并执行。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服务范围:

项目服务范围为纳入服务区域的镇(街道)、村(社区)垃圾分拣中心(“蓝屋”)。和城区各街道、社区、小区、公共机构(含机关、学校、医院)和企事业单位的回收站(“蓝屋”)。服务期内农村增减“蓝屋”名单以镇申请和备案为准;城区“蓝屋”名单以城管局提供的名单为准。

区域

服务范围

村(社区)数量

“蓝屋”数量

长沙县农村

黄兴镇、江背镇、黄花镇、春华镇、果园镇、路口镇、高桥镇、金井镇、开慧镇、福临镇、青山铺镇、北山镇、安沙镇、长龙街道(3个村)、榔梨街道(2个村)

149

160

长沙县城区

星沙街道、泉塘街道、湘龙街道、长龙街道(3个城市社区)、榔梨街道(7个村、社区)

75

180

项目服务内容及要求:

按照“农户源头分类—保洁员上户回收—村镇二次分拣—县级第三方资源化处理”的流程,由乙方采取“垃圾分类+互联网”的回收新模式,通过大数据平台(农村垃圾分类共享型互联网大数据智慧云平台系统)和“四蓝”线下体系,“四蓝”即:“蓝桶”(回收桶)、“蓝车”(回收车)、“蓝屋”(二次分拣中心)、“蓝岛”(后端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中心)形成全链条闭环,最终形成农村环卫垃圾分类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系统“两网融合”,构建覆盖城乡安全、规范、有序的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统一回收处置利用体系,实现对有害垃圾和低值可回收物实施全县统一清运、统一运营、统一处理,对高值可回收物实施有偿回收,确保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在后端分拣工厂(“蓝岛”)进行精细分类、分拣后再生原料的利用率达到95%以上,无害化率达到100%。包括:负责及时派车到长沙县农村区域的镇(街道)、村(社区)垃圾分拣中心(“蓝屋”)统一回收有害垃圾和低值可回收物,按市场价有偿回收高值可回收物;负责每个季度到城区各街道、社区、小区、公共机构(含机关、学校、医院)和企事业单位的回收站(“蓝屋”)收运有害垃圾(说明:上述内容为收集运输);可回收物送至后端分拣工厂(“蓝岛”)专业精细化分拣、分类储存后,进入下游资源化利用企业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有害垃圾通过直收直运,或者分类暂存后按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或利用(说明:上述内容为分拣及处理和利用)。具体服务内容及要求为:

(1)生活垃圾分类方式

1.1低值可回收物类

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具有一定循环利用价值、单纯依靠市场调节难以有效回收处理,需要经过规模化回收、集中处理才能够重新获得循环使用价值的可回收物,主要为废旧玻璃、塑料、橡胶、织物、纸类、金属、纤维、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废弃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等制品。

1.2高值可回收物类

再生利用价值较高,能进入废品回收渠道的可回收物,主要为黄板纸、报纸、书本纸、废金属、塑料、废旧电器等。

1.3有害垃圾类

家庭源产生的废弃镍镉电池,废含汞荧光灯管及其他废含汞电光源,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农药包装废弃物,废油漆及其包装物等。

(2)生活垃圾收运流程

2.1前端服务

2.1.1建立村、镇垃圾分类回收呼叫信息平台,建立企业与村、镇互动的微信公众号、小程序、APP等实时呼叫系统,该系统支持村级、镇级“蓝屋”保洁员垃圾回收数据记录,向村、镇展示生活垃圾的呼叫通道、呼叫预约、订单响应、订单完成等信息,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信息实时纳入信息平台。

2.1.2前端分类指导。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村级、镇级“蓝屋”、城区“蓝屋”管理员进行分类指导,发放垃圾分类手册;定期发放有害垃圾专用密封包装容器,为全县各“蓝屋”按需配置50kg带塑料内胆有害垃圾专用红色编织袋、统一规格收集箱、气泡膜等有害垃圾打包易耗品;农村区域“蓝屋”直收直运点位处须安装公示牌;每个季度对农村区域“蓝屋”直收直运点位开展前端分类质量品控全覆盖,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1.3预约回收服务。“蓝屋”管理员通过乙方提供的微信公众号、小程序、APP等方式,呼叫预约回收服务,乙方必须在72小时内完成回收清运服务。

2.1.4鼓励措施。为鼓励保洁员垃圾分类的积极性,对保洁员回收的高值可回收物,现场实时结算回收费用并打印回收小票;对保洁员回收的低值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根据每个月回收量,对排名靠前(不少于前二十名)的保洁员,给予环保积分奖励,由乙方制定积分奖励规则(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向保洁员公开,奖励的环保积分存入保洁员的账户中,乙方必须满足保洁员通过互联网平台随时实现商品兑换及环保积分现金兑现。

2.2中端分类收集和运输

2.2.1自备物流车辆。

对于农村生活垃圾,乙方自备密闭运输车辆6台,作为本项目专用清运车,其中,5台为可回收物专用清运车,1台为有害垃圾专用清运车,车辆性能及排放标准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车身具有显著的统一标识,车身标识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的有关规定;清运车辆须随车配备符合标准的灭火器,且需固定放置;有害垃圾清运车需配备防油手套和应急药箱等应急器材;每台清运车辆须配备搬运工1名,要求统一着工作服,并配备防护手套和口罩。

对于城区有害垃圾,乙方须自备1台专门的收集电动三轮车,必须进行统一标识,规范使用。车辆须有合法的证件,保险手续齐全,驾驶人员均应持有驾驶证等相应的资质证书,车辆必须定期维修、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车辆行驶证、驾驶员证复印件交甲方备查。

2.2.2及时清运。

乙方应根据各农村镇(街道)、村(社区)垃圾分拣中心(“蓝屋”)预约订单和甲方提出的实际需求及时完成垃圾的回收清运,最迟不得超过72小时;装车前,须协助“蓝屋”管理员按保洁员、按品类进行称重;现场清运时,须拍摄现场清运水印照片,填写清运三联单并交垃圾分拣中心(“蓝屋”)管理员签字;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到直收直运的垃圾分拣中心(“蓝屋”)以外的区域进行回收清运;如运输车出现损坏或者数量不足的情况,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补设,确保项目正常运行;未经甲方同意,车辆不得随意变动和更改,更换或者补设的车辆,须提供车辆行驶证、驾驶员证复印件交甲方备查。

对纳入乙方直收直运的农村区域镇(街道)、村(社区)垃圾分拣中心(“蓝屋”),以及城区各街道、社区、小区、公共机构(含机关、学校、医院)和企事业单位的回收站(“蓝屋”)的有害垃圾,乙方应能满足各个“蓝屋”的实际回收清运需求,并确保每个季度收运频次不少于1次,

2.2.3监管措施。乙方向政府提供垃圾分类信息监管平台,中端收运过程采用信息化管理,从站点呼叫预约回收时间至订单完成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各村(社区)垃圾分拣中心(“蓝屋”)保洁员垃圾分类信息,同步纳入监管平台,住址信息详实到门牌号、保洁员信息精准到个人、重量信息精准到0.1公斤。每辆车安装GPS定位系统以及车载行车记录仪,并纳入信息化管理;城区“蓝屋”清运的有害垃圾须每季度报送县城管局审核后再交甲方;回收三联单信息须清运司机和交货方双方签字确认,否则,其垃圾分类回收量不予认可;现场清运水印照片、三联单照片和过磅重量信息均要及时纳入企业监管系统备查,接受主管部门实时监管抽查和服务对象监管核查。

(3)生活垃圾末端利用处置

3.1项目场地和设施要求

★乙方须自行建立本项目后端分拣工厂(“蓝岛”)并投入使用,用作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精细分拣、储存,具体要求详见“服务配置要求”内的“蓝岛建设要求”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按照上述要求完成“蓝岛”的建设并投入使用。如发现乙方提供虚假信息,甲方将上报财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3.2 分拣和储存

3.2.1可回收物送至“蓝岛”后,必须专业精细化分拣、分类储存,此后进入下游资源化利用企业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有害垃圾一般应采取直收直运的方式进行规范利用或处置;有害垃圾如需储存的,必须在“蓝岛”内进行分类储存,且暂存时间不得超过7个自然日,暂存量不得超过3吨;如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县级需设定有害垃圾集中贮存点的,乙方应按要求配置集中贮存场所,有害垃圾集中贮存点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3.2.2监管措施。乙方回收场地内的仓库、地磅室、有害垃圾集中贮存点、进出通道等场所须无死角安装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实时监管,防止出现管理漏洞,支持甲方远程在线监控;利用物联网技术,建设智能过磅系统,垃圾暂存重量信息,纳入企业监管系统备查,接受主管部门实时监管抽查。

3.3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利用或处置

3.3.1乙方精细分类后的可回收物作为再生原料进入下游资源利用企业,资源利用企业须具备合法经营的资质,利用处置过程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分拣后再生原料的利用率达到95%以上,剩余5%以下的不可利用的垃圾,经报请甲方同意后,由乙方委托合法企业进行处置,做到无害化率100%,处置费用由乙方负责。

3.3.2乙方收集的有害垃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利用或处置,如果乙方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必须分包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规范处置或利用,处理费用由乙方支付禁止将有害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统一处理。

3.3.3乙方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利用、处置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3.3.4监管措施。乙方进行集中处置或利用的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出库信息(品类、去向、处理方式、转出车牌号)纳入企业监管系统备查,接受甲方对重量信息、溯源信息、流向追溯不定期抽查监督;要及时按类登记《回收台账》《利用、处置台账》,随时备查。乙方须安排一名专人负责有害垃圾收运、利用、处置全闭环管理,每次收集、运输有害垃圾,须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甲方,负责现场收运照片视频拍摄、称重、危废联单报送、固废平台信息录入、资料存档等各项手续服务。每月5日前,乙方须将上月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回收台账统计表和明细表、乙方《过磅单》、垃圾回收三联单收据、现场清运水印照片,利用和处置台账统计表和明细表、乙方《过磅单》、处置凭证、现场出库水印照片一并装订成册交甲方存档备查,同时将电子版报送给甲方备查。

(4)生活垃圾分类信息平台

根据政府监管要求,乙方必须为政府提供生活垃圾分类信息综合管理平台服务,由乙方投资开发、数据传输、链路租用及运营维护。为便于项目监管,平台对垃圾收集、运输及精细分类相关的数据录入或查询、汇总等功能向甲方开放,并提供端口供甲方指定的部门查询、调取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数据,且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再次开发建设。所有信息数据所有权均归属于甲方,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任何信息数据挪作他用。系统平台应实现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垃圾分类大数据平台、后端分拣工厂(“蓝岛”)智能过磅系统及远程在线监管系统平台建设内容。功能要求如下:

4.1垃圾分类大数据平台建设内容:

4.1.1站点和物资管理模块,须实现不同类型的站点创建和管理,站点数据统计等功能。

1)站点创建和管理功能:须支持录入站点的名称和地址、上传站点的现场照片、选择站点类型和配置管理人员。

2)站点前端溯源功能:须支持站点在收运前以录入的方式对收运物资来源信息溯源的功能,溯源信息须包含该次收运物资来源站点保洁员垃圾回收信息(类别、重量、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不允许修改原始信息,垃圾回收重量信息精确到0.1公斤。

3)站点数据统计功能:须支持单个站点出入库数据信息的分别统计,统计须包含单个站点的前端保洁员分类回收入库信息,总收运次数出库信息、全部品类的总重量信息、全部品类的分布比例信息,并支持按每日、周、月分别查看。

4.1.2收运管理模块,实现呼叫预约、订单查看、订单响应、订单完成、订单时间轴、物资品类录入、物资重量录入、物资照片上传等功能。

1)呼叫预约功能:须支持站点对处置中心发起新订单的功能,具备品类备注、日期选择、显示处置中心当日剩余运力次数功能,品类备注须支持一次选择多个品类。

2)订单查看功能:须支持单个站点全部订单信息的查看功能,具备按新任务、处理中、收运完成等状态分别排列显示功能。

3)订单响应功能:须支持对新任务订单的接单操作功能,具备根据订单预约人的电话信息直接拨打联系的功能。完成接单操作后,该订单状态须变更为处理中。

4)订单完成功能:须支持对处理中订单的物资信息录入操作功能,物资信息须包括该次收运物资的全部品类、重量、费用信息。完成录入操作后,该订单状态须变更为收运完成。除网速原因外,不允许有时滞,不允许修改原始信息。

5)订单时间轴功能:须支持订单操作的时间信息显示功能,时间信息包括订单创建时间、预约时间、处理时间、完成时间,具备按“年-月-日-时-分”的格式和顺序排列显示功能。

6)物资品类录入功能:须支持物资品类信息显示和选择功能,物资品类信息包括名称、缩略图、选中标识,并根据类别不同分开排列,具备多种品类同时选中的功能。

7)物资重量录入功能:须支持对选中的物资品类进行重量信息的录入功能,具备单个品类多次重量录入、单个品类分别计算总重量、全部物资合计总重量功能。

8)物资照片上传功能:须支持选择用户手机中的照片或现场调用摄像头拍摄照片进行上传的功能。

9)订单评价功能:须支持站点负责人对当次清运订单满意度评价上传功能。

10)回收品控功能:须支持实时记录乙方对站点进行垃圾分类回收的日常指导培训的品控记录、照片上传功能、品控信息推送功能,支持站点负责人上传品控反馈问题的整改信息及整改照片功能。

11)垃圾分类鼓励积分兑换信息:系统实时提供保洁员垃圾分类鼓励积分的兑换信息,并且自动生成月、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各保洁员积分兑换的统计信息。积分兑换平台由乙方自行负责落实,遵循便利性原则,兑换商品以居民常见的日常物资为主,并支持实时提现。

4.2后端分拣工厂(“蓝岛”)智能过磅系统建设内容:

4.2.1自动溯源功能:须支持包括以刷卡的方式对物资来源信息溯源的功能,溯源信息须包含来源站点信息、站点预约人信息、车辆信息、清运司机信息、入库仓管信息等。

4.2.2自动计重功能:须支持在刷卡时,自动采集地磅重量信息的功能,重量信息包括毛重、皮重,并支持仓管人员进行质检操作后确认物资品类信息。

4.2.3自动抓拍功能:须支持在刷卡时,摄像头过磅车辆进行自动抓拍的功能,抓拍须至少包含车头车尾两张照片。

4.2.4自动上传功能:须在仓管完成入库操作后,过磅信息自动上传至垃圾分类大数据平台的功能,上传信息须包含本次过磅的溯源信息、计重信息和抓拍照片。

4.2.5末端精细分类信息监管功能:须支持在线录入的方式对物资从后端分拣工厂(“蓝岛”)出库信息追溯的功能,分类垃圾资源化去向明确,追溯信息须包含再生原料进入下游资源利用企业的名称、下游企业联系人信息、车辆信息、垃圾组分信息、出库司机信息、出库仓管信息等。

4.3远程在线监管系统平台建设内容:

4.3.1视频远程网页端查看功能:须支持摄像头的分组管理功能,支持多摄像头同时预览,支持单个摄像头的画面全屏预览。

4.3.2车辆GPS网页端查看功能:须支持车载GPS设备的行驶轨迹回放功能,轨迹回放支持以日期为单位筛选,支持回放6个月内历史数据,支持回放速度控制和回放进度控制,支持对车辆停顿时间、停顿次数、作业时长的统计。

(5)宣传引导

乙方每季度须对纳入直收直运的农村区域每个镇(街道)、村(社区)垃圾分拣中心(“蓝屋”)进行一次现场指导和回收品控抽查,并负责向甲方每个季度反馈回收品控结果;每半年度配合制作农村垃圾分类回收宣传短视频不少于1个;年度内须对各镇(街道)、村(社区)垃圾分拣中心(“蓝屋”)负责人至少开展一期垃圾分类知识集中培训。

(6)应急响应

乙方必须设立应急队伍和车辆,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必须2小时内安排车辆、人员到现场处理;如遇重要节假日造成物资积压的(清运计划申报后72内未完成清运的),乙方应立即增派应急车辆,确保各农村镇街回收站点正常运行。

(7)服务期内,乙方须严格按甲方招标服务范围提供运输、收集、分拣储存、处置和利用服务,禁止超区域范围收集,禁止接纳工业固体废物。

服务期内,乙方每周提供的服务时间,按照做6休1,在每周固定一天休息,用以设备维护及盘库清理等工作;遇到春节、国庆节、劳动节等法定节假日,由乙方自行决定放假时间。

2.人员配置要求

最低人员配置一览表

岗位

数量

配备期限

说明

有害垃圾管理员

1人

合同签订后30天内

负责有害垃圾全闭环管理

城区有害垃圾收集员

1人

合同签订后30天内

负责收集城区“蓝屋”有害垃圾

前端收集品控员

2人

合同签订后30天内

包括垃圾分类指导、培训和站点回收品控

安全员

1人

合同签订后30天内

负责厂区整体安全管理及日常安全教育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中端)

6人

合同签订后30天内

按每辆车至少配备1名计。

搬运工(中端)

6人

合同签订后30天内

按每辆专用运输车配备1名计。

行政管理人员

8人

合同签订后30天内

包括项目负责人、财务、技术人员、办公室、门卫、保洁等后勤人员

劳动力(后端分拣工厂)

17人

合同签订后30天内

包括分拣员和必要的辅助工种。

合计

42人

(1)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乙方聘请员工应从电子设备的使用、岗位需求等角度录用年龄、文化素质相匹配的人员,并经培训合格后予以上岗;从事特殊工种的,须持证上岗。

(2)乙方聘请工作人员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薪酬发放及社会保险缴纳应按照国家法律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

(3)为体现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服务的规范化管理,所有人员应统一着装,文明作业,自觉接受甲方及管理部门领导的检查考核和社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3.1蓝岛建设要求:

(1)“蓝岛”必须位于长沙县区域范围内,允许租赁厂房运营,厂房面积不应少于4000平方米,使用期限应长于本项目服务期;

(2)“蓝岛”的建设应符合《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和管理规范》(GB/T 45083—2024)。

(3)“蓝岛”必须设置规范,严格功能分区,易燃易爆材料存放和办公区、生活区等场所进行区域划分,大体应区分为装卸货区、原料仓库、辅料仓库、分拣车间、打包车间、成品存储区、出入库磅房、办公区、生活区等组成;如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县级需设定有害垃圾集中贮存点,乙方应按要求配置集中贮存场所,有害垃圾集中贮存点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根据回收垃圾特点,在分拣车间配备生活垃圾精细分拣设备。厂区环境保持整洁有序,具有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防火报警装置。

(4)“蓝岛”必须配有全电子汽车衡3*16米大型地磅,并通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并需定期进行强制性检测,强制检测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5)“蓝岛”必须设立专门的垃圾回收管理办公室,安排专人常驻本项目后端分拣工厂(“蓝岛”),有办公桌、办公椅、电脑、打印机、网络等,确保每日8:00至18:00有专人负责称重、收集、台账登记。乙方须提供全年每天24小时热线服务电话(乙方应确保电话畅通,随时有服务人员接听电话),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6)乙方应在蓝岛的仓库、地磅室、有害垃圾集中贮存点、进出通道等场所须无死角安装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并确保长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3.2其他设施设备:

内容

数量或规模

配备期限

说明

监管平台

1项

合同签订后30天内。

包括系统平台设计开发、运维、数据管理等。

运输车辆(机动车)

6辆

合同签订后30天内。

必须配置厢式车辆用于中端清运,安装GPS定位设备。允许租赁车辆作为运营。

小区运输电动三轮车

1辆

合同签订后30天内。

配置一辆电动三轮车,专门用于城区有害垃圾收集。

机器设备

按需配置

合同签订后30天内。

根据乙方垃圾处理的工艺流程,配置打包机、压包机、叉车、铲车等机器设备

易耗品

实时发放站点有害垃圾专用收集袋。

本合同签订后30天内。

乙方根据项目运作特点,按需配置50kg带塑料内胆有害垃圾专用红色编织袋、统一规格收集箱、气泡膜等有害垃圾打包易耗品;

农村区域“蓝屋”直收直运点位公示牌,垃圾分类宣传品等其他易耗品。

4.其他要求

4.1项目建设准备期及正式运营期:

4.1.1项目建设准备期:为期1个月(包含在服务期限之内,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项目建设准备期内,乙方应按规定配置“蓝岛”、项目正常运营所需的设备设施、系统平台及相关人员配置与培训工作,积极开展项目宣传推广活动,确保项目能顺利运行。如乙方提前完成上述建设准备工作的,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后可立即投入正式运营模式。

4.1.2正式运营期:乙方应按采购要求提供全部服务,甲方按考核标准考核并支付服务费。

4.2服务保障:

服务期内,乙方须严格按甲方招标服务范围提供运输、收集、分拣储存、处置和利用服务,禁止超区域范围收集,禁止接纳工业固体废物。

5.考核办法:

1.考核办法服务期内,由甲方根据考核细则每季度以及不定期组织人员对乙方项目运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及履约情况考核,履约考核细则如下:

序号

考核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及扣款标准

减量考核(30分)

1.源头减量:每季度到站点回收清运的低值可回收物达到3000吨及以上。

20

每季度低值可回收物回收清运量每下降1吨,扣0.03分。

2.资源再生利用率:精细分类后的可回收物去向明确,资源再生利用率(以送往有资质再生利用企业的数量为准)达到95%以上,无害化率达到100%。

10

资源再生利用率每下降1%,扣2分,有害垃圾及不可利用部分处置去向不明,扣10分。

基础

配置

(10分)

1.人员配备。配备前端回收品控员2名,每台清运车配备司机1名和搬运工1名,配备有害垃圾管理员1名、分拣工人20名,不得出现人员数量不足。项目负责人月到位天数要高于20天,业主可随时抽查到位率。

5

每月提供项目用工人员考勤表,人员数量未达到人数要求,每少一个扣0.2分;未将人员信息上墙公示或者人员信息未及时更新的,每发现一处扣0.1分;工作人员未按要求穿着工作服,每发现一例扣0.1分;从事特殊工种,无证上岗或证照过期的,每发现一例扣0.5分。

2.设施配备。须配置5辆可回收物清运车、1辆有害垃圾清运车、1辆城区有害垃圾收集电动三轮车;按需提供有害垃圾专用收集袋、收集箱、气泡打包膜。配套设施、标志标识统一规范。

5

车辆配置数量未达到要求的,每少1台扣0.5分;未向站点按需及时发放有害垃圾专用收集袋(箱),有害垃圾收集不统一不规范的,每发现一次扣0.2分;清运车辆未随车配备符合标准的灭火器,每发现1次扣0.5分;车辆标志标识不统一不规范的,每发现1次扣0.1分。

日常

管理

(44分)

1.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

5

未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每发现一次扣0.5分;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未按照要求定期检查灭火器压强情况并做好记录的(至少半月一次),每发现一次扣1分;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扣2分。

2.后端分拣工厂(“蓝岛”)管理。分拣工厂整体环境干净整洁;厂内无明显异味;厂外无垃圾堆积现象。

2

发现分拣工厂环境不洁的每次扣0.1分,并直接扣除服务费100元;清运处理不及时导致厂外垃圾堆积,每发现一次扣0.2分,并直接扣除服务费200元。

3.车辆管理。车辆外观干净整洁,分类标志标识在车身明显位置,规范停车及作业(包括非机动车)。

3

车辆不洁,分类标志标识不正确,每发现一次扣0.2分;车辆未按要求停放、作业,遭到投诉的每次扣0.2分,并直接扣除服务费100元;司乘人员未下车过磅的,每发现一次扣0.2分,并直接扣除服务费200元。

4.服务质量。及时响应站点预约回收订单,及时完成录入操作,保证项目有序运行;对纳入直收直运的站点,每个季度上门收运有害垃圾的频次不少于1次。

10

预约回收订单响应不及时,超过72小时(三个自然日)未完成或者私自篡改订单信息的,发现1例扣0.2分并直接扣除服务费200元;已完成订单未及时录入系统,发现1例扣0.2分;每个季度有害垃圾收运未实现全覆盖,发现1处扣0.1分。

5.按规定要求回收品类内的垃圾且分类后进行规范利用和处置。要求去向明确,有详细登记明细,严禁混装处置,如实申报回收处置数据;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并在湖南省固体废物监管平台上及时申报有害垃圾产生利用处置信息。

20

去向不明、私自转移、偷倒、简易填埋、无详细登记明细、有害垃圾未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或处置的不得分。未分类直接处置发生一起扣2分,发现一次扣除服务费10000元。发现收运的可回收物内夹杂医疗废物、砖头及大量生活垃圾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并扣除服务费2000元。有害垃圾贮存不规范,每发现一次扣1分,未及时申报有害垃圾产生利用处置信息,每发现一次扣1分。

6. 上交的回收、利用或处置台账资料准确、齐全,有回收台账统计表、明细表、《过磅单》《垃圾回收三联单》、现场回收水印照片等五项回收信息,有利用或处置的台账统计表、明细表、《过磅单》、利用或处置凭证、现场出库水印照片等五项利用或处置信息。

4

每发现一处缺项扣0.2分,并扣除服务费200元

宣传引导

(8分)

1.每季度须对农村区域直收直运站点上门开展一次垃圾分类回收品控并实现全覆盖。

5

少覆盖一个站点扣0.1分。

2.每半年配合制作农村垃圾分类回收宣传短视频不少于1个。

1

未有效配合制作宣传短视频扣1分。

3.年度内须组织各镇(街道)、村(社区)垃圾分拣中心(“蓝屋”)负责人至少开展一期垃圾分类知识集中培训。

2

年度集中培训活动未组织的扣2分,培训对象未覆盖到位的,扣0.5分。

社会

评价

(8分)

1.公众监督。对12345等各类信访投诉、领导交办件及各类媒体负面报道进行统计分析,对有责任的进行扣分。

5

12345等受理的问题投诉每发生1次扣0.3分;市级以上媒体曝光,每发生1次扣1分;领导交办件有责的每件扣2分;省级以上媒体曝光,每发生1次扣3分。

2.满意度评价。强化内部管理,提升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

3

根据系统订单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或现场回访,服务对象满意度率低于90%的扣1分,低于80%的扣2分,低于70%的不得分。

加分项

该项目服务内容国家级、省、市级媒体进行正面报道的,每件分别加5分、3分、1分;该项目服务内容受到国家级、省、市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0分、5分、3分。该项目服务内容受到国家、省、市级政府部门批示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每季度可回收物回收量达到3600吨的加1分,达到3700吨的加2分,达到3800吨的加3分,达到3900吨的加4分,达到4000吨的加5分。

本项最高加10分。

一票否决制

1.项目运行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较大影响的,考核不合格;

2.项目运行期间,发生违法行为的,考核不合格。

说明

以上表格为初拟条款。随着项目推进,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详见本合同第一点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或者《长沙县有害垃圾、低值可回收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服务采购项目》招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19807.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19807.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19807.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19807.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2.1服务费用结算:服务费用最终根据合同总价结合履约考核情况(罚款和得分)进行结算和支付

(1)服务费用采取总价包干、按季度结算,结算方式为:服务费用=(服务费用基数-考核扣款)×履约情况考核支付比例。

(2)服务费用基数根据合同价格,每个季度按年度合同价格的1/4测算,即每季度服务费用基数为719807.50元,所占年度合同金额25%。

(3)考核扣款为甲方根据检查情况及考核细则作出的扣款金额。

(4)履约情况考核支付比例,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按季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季度支付服务费:季度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的,按照100%支付该季度服务费;季度考核得分80分(含)至90分的,按照95%支付该季度服务费;季度考核得分70分(含)至80分的,按照90%支付该季度服务费;季度考核70分以下为不合格,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按照50%支付该季度服务费;第二次考核不合格的,扣减该季度服务费的100%并终止合同。所有打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注:该季度服务费指扣款后的应付服务费。

(5)办理结算前乙方提供回收台账、《过磅单》、双方签字的《三联单》、现场清运水印照片;利用或处置台账、《过磅单》、处置凭证、现场出库水印照片、履约考核结果;

2.2服务费的支付:

(1)双方在办理完季度服务费用的结算后,乙方提供回收台账、《过磅单》、双方签字的《三联单》、现场清运水印照片;利用或处置台账、《过磅单》、处置凭证、现场出库水印照片、履约考核结果;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税务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

(2)付款人:长沙县农业农村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松雅湖支行(湖南金龙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3050175493600001215)

3.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11-14 —— 2026-11-13

五、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是否邀请专家: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核对乙方提供的所有产品及服务进行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核对乙方提供的所有产品及服务进行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核对乙方提供的所有产品及服务进行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①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县财采购〔2022〕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验收。

②采用一般程序验收。本项目履约验收由甲方组织。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以上提到的所有文档输出及相关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文件:系统数据及原始的用户信息数据。

2.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3.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终止合同必须限期进行整改,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为保证服务质量、便于政府监管,乙方如在项目所在地无分支机构的,应在中标后1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所在地注册分支机构,负责本项目有害垃圾和低值可回收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服务。

5.服务期内,乙方须严格按甲方招标服务范围提供运输、收集、分拣储存、处置和利用服务,禁止超区域范围收集,禁止接纳工业固体废物。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无。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两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服务合同一年一签;第一年度内的季度履约情况考核不合格达到2次及以上的,次年度服务合同不予续签。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余米 法定代表人: 胡彦彬

委托代理人: 喻方英 委托代理人: 陆浪

附件列表

  1. 中标通知书-长沙县农业农村局长沙县有害垃圾、低值可回收物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服务项目项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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