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ESZCS-J-H-250269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煤炭资源绿色开采与冲击地压防治实验室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11月20日
二、更正信息
合同包1(煤炭资源绿色开采与冲击地压防治实验室):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合同包1(煤炭资源绿色开采与冲击地压防治实验室)中标状态:中标,更正为:未中标。废标原因为:煤炭资源绿色开采与冲击地压防治实验室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该项目于2025年11月17日14时30分举行开标会议,2025年11月17日15:00开始评审工作,约于2025年11月17日18:00结束评审。 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凡符合要求的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照20%比例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在项目评审中,供应商内蒙古峥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林跃动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试验仪器有限公司、厦门兆恒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尚联科技有限公司均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申明函,厦门兆恒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的中小企业申明函中“第9项标的相似模型双轴试验系统”为中型企业制造,所以未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政策;内蒙古峥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林跃动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试验仪器有限公司、内蒙古尚联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的中小企业申明函中包含的标的均为小微企业制造,但本项目竞争性谈判小组未核对出供应商响应文件内的中小企业申明函中所列标的是否包含本次采购项目的所有标的,导致在内蒙古峥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林跃动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试验仪器有限公司、内蒙古尚联科技有限公司四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内的中小企业申明函中未包含本采购项目所有标的的情况下进行了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最后经评审确定供应商“长春市朝阳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 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公司接到供应商电话反应成交单位小微企业价格扣除错误,经组织本项目竞争性谈判小组核查四家供应商响应文件,内蒙古峥创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内的中小企业申明函中未包含本采购项目“标的9相似模型双轴试验系统”、“标的10科研工作站”的制造商信息;北京京林跃动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内的中小企业申明函中未包含本采购项目“标的10科研工作站”的制造商信息;长春市朝阳试验仪器有限公司响应文件内的中小企业申明函中未包含本采购项目“标的10科研工作站”的制造商信息;内蒙古尚联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内的中小企业申明函中未包含本采购项目“标的9相似模型双轴试验系统”、“标的10科研工作站”的制造商信息。 因本次项目竞争性谈判小组在评审中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进行评审,导致本次评审结果错误。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经和内蒙古政府采购云平台运营支持单位博思数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沟通,内蒙古政府采购云平台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在平台中无法实现重新评审。故本项目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 号令)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原公告的合同包1(煤炭资源绿色开采与冲击地压防治实验室)代理服务费金额:3.0838(万元),更正为:0.0000(万元)。
原公告的合同包1(煤炭资源绿色开采与冲击地压防治实验室)代理服务费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更正为:无。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5年11月24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鄂尔多斯职业学院
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赛罕街1号
联系方式:1864718515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鄂尔多斯市卓时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建银大厦911室
联系方式:1504770300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彦山
电话:15047703008
鄂尔多斯市卓时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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