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以下资产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请有意者到我所办理受让登记手续。
特别提示: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公告期延长3个工作日,公告延长期满后如仍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竞价最高价为成交价。
标的资产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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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裕合达商贸有限公司、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户不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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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1基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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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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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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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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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687,84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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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含罚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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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4,18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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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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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28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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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总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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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53531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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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2基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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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16,169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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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持有金田A股7,293,040股,占比1.82%;持有B股2,723,129股,占比0.68%,其中B股由中国信达(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持,登记为BOCISECURITIESLIMITED。A股和B股股权合计约总股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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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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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 标的资产其他披露的内容 |
上述信息以借据、合同、法院/仲裁等裁判文书确定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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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格(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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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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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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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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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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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延长期限,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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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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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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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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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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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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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交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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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方须于挂牌公告期截止日21:30前向联交所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以全额到达联交所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时间为准),并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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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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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后,且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如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原路返还;如果意向受让方违约,其交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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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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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公告期延长3个工作日,公告延长期满后如仍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竞价最高价为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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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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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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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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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该标的资产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但以下主体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1)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2)参与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咨询机构、投行、交易所等中介机构所属人员;(3)与参与标的资产处置工作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有直系亲属、近亲属关系的人员;(4)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近亲属;(5)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企业,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6)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企业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近亲属;(7)上述第(1)至(6)项下任一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8)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9)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10)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受让的主体,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5、受让方不得违反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
6、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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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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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资产系债权和股权资产,存在诸多已知的、未知的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瑕疵、缺陷等,状况可能不断发生变化。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询问转让方的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档案资料(须提交意向受让方主体文件)、到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尽职调查,获取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和具体信息。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资产现状无异议。意向受让方通过本转让公告及向转让方或其他相关部门咨询,对转让标的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及该等瑕疵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晓。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对标的资产涉及的一切风险及瑕疵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意向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
2、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公告截止日18:00前向深圳联交所提交真实、完整的意向受让登记文件以及《竞买人承诺书》,以深圳联交所实际收到原件的时间为准,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
3、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公告截止日21:30前向深圳联交所的指定账户交纳700万元保证金,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并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该保证金在签署转让合同后且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含)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协议,并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并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5、为保证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意向受让方在参与本次转让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深圳联交所报名阶段、竞价阶段、委托协议及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
(2)挂牌期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交易程序或不按交易规则成交的;
(3)在竞价程序中,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针对网络竞价多轮报价)或违反其他竞价须知约定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或支付转让标的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5)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6、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受让登记后,即视为已对转让标的资产(包)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包)的状况、公告内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和风险:如因受让方未按约定付清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资产转让协议,收回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7、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交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交所的收费办 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8、标的资产2须依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受让方应自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办理过户登记规定,决定是否参与本股份转让项目,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受让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后,针对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5%的股份,因A 股和B 股持股过户需开设相关交易平台账户,受让方可选择将股份过户至其名下或其指定第三方名下或选择委托转让方对股份进行减持,相应减持价格、股数以受让方的指令为准,股份减持所得价款(扣除交易税费后)归受让方所有。深圳联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确认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并不代表对通过相关机构审批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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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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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让方对转让债权披露的瑕疵及瑕疵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晓,对转让方未掌握的转让债权瑕疵或者其他潜在瑕疵及风险,受让方应自行负责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2、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转让资产可能存在着瑕疵或重大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受让方受让的债权及从权利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债务人、担保人、其他义务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资产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或公告中有关债权催收的内容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C.标的资产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涉诉拍卖标的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E.原债权文件或以物抵债协议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F.标的项下不动产的实际用途和/或其他实际利用情况可能与其规划用途或规划的土地利用要求不一致;
G.标的资产文件对于标的资产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H.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I.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被转让、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J.标的资产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费用的情形;
K.转让方可能并未实际取得项目股份权利,仅限于合同权利,本次转让可能无法产生股份权利变动的效力;
L.标的资产可能存在历史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问题;
M.标的资产涉及可能存在过户需要缴纳前手税费的情况;
N.义务人可能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和/或原债权文件;
O.标的项下权利的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缺失、遗失、未办理(取得)或无法办理(取得)权属初始登记手续(权属证书);
P.无法办理标的项下不动产的权属变更或转移登记手续;
Q.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针对标的的诉讼、仲裁、财产保全(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强制执行或其他法律程序;
R.标的权属可能存在争议,可能被政府征用、占用或收回;
S.除前述各项已经披露的事项外,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对标的的价值或对受让方取得、占有、享有、经营、处置或行使其对标的的权利有不利影响的其他瑕疵、缺陷或情形。
3、转让方就债权转让的有效性、合法性等影响债权行使及实现的风险因素已向受让方作出必要的说明,受让方对此予以认可,并承诺自行承担因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瑕疵造成的全部风险;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债权可能存在由于转让方管理不当造成的各种瑕疵及风险;其受让债权后,就受让债权的取得、经营、处置或其他事项,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受让方已被告知转让方为保全转让标的所采取的诉讼执行措施,可能因客观情况的变化,不能达到保全转让标的的目的。
4、转让资产以现状为准,受让方受让的标的资产,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资产与转让方列示的资产不完全一致。受让方应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询问转让方的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到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尽职调查,获取债权的详细情况和具体信息,受让方对资产现状无异议。受让方确认并同意,转让方已明确说明和揭示了标的资产的瑕疵、缺陷和风险,受让方已通过查阅文件、电子档案或现场查看标的知悉上述瑕疵、缺陷和风险,标的出现瑕疵、缺陷或风险的,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不得因此要求解除转让合同,且无权要求转让方对此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支付任何费用或补偿款项或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侵权责任),也无权要求减少、降低成交价款的金额或拒绝支付成交价款。
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上述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转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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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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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003562566000238
开户银行:渤海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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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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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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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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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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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755-26566673郑小姐 业务投诉电话:0755-83690834 传 真:0755-26577562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层 网 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