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下称《规则》),规范了“违规转让证券”的认定,并配套设置差异化裁量阶次,明确不同类型行为的界定标准与处罚导向,对打击各类违规减持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大股东以及重要股东的减持一直都是牵动市场神经的话题,而对违规减持行为的处罚,也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焦点。毕竟,对违规减持行为的处罚力度,直接关系到对有关当事人的震慑效果。如果震慑力不足,就难以有效抑制违规减持行为的发生。而市场上的违规减持行为之所以时有发生,也与过去相关处罚的震慑力不足有关。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此前对违规减持行为缺少具体的处罚细则。虽然证券法明确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但其中“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主要明确了处罚的上限,在实践中仍缺少具体、可操作的裁量标准,需要有相应的实施细则予以落实。
10月19日,证监会发布的《规则》正是这样的实施细则。《规则》不仅对各类违规减持行为,也即“违规转让证券”行为,进行了逐一认定,更重要的是为不同类型的违规减持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如此一来,不同情形下的违规减持行为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就有了更加明确的依据。
比如,对于市场关注度最高的违规转让首发前股份(原始股)行为,除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根据情节轻重,分三个裁量阶次进行处罚。(一)违规转让比例不足上市公司总股本2%,或违规转让金额不足4000万元的,属于从轻处罚阶次,处以违规转让金额30%以下的罚款;(二)违规转让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且违规转让金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属于从重处罚阶次,处以违规转让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三)前两项规定情形以外的,属于一般处罚阶次,处以违规转让金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有了如此明确的处罚标准,违规减持者就需要为自己的违规减持行为付出相应代价:除了被没收违法所得之外,还要接受相应的罚款。比如,违规减持金额达到4000万元时,按照从轻处罚阶次的罚款上限计算,罚款最高可达1200万元。这对违规减持者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对于打击违规减持行为也具有积极意义。过去曾经发生过股东违规减持8000万元、仅被罚款100万元的情况。在《规则》实施后,此类案件的处罚将有更加明确的裁量标准,处罚力度也有望得到进一步规范。
不过,从过去股东违规减持的案例来看,绝大多数案件可能落入“从轻处罚阶次”,少数属于“一般处罚阶次”,而属于“从重处罚阶次”的情形相对较少。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违规减持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行为,有必要对“从轻处罚阶次”的划分标准与处罚方式作进一步完善。
从股东违规减持的情形来看,如果违规减持股份的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就已经属于较为严重的情形。因此,对于违规减持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1%的行为,可以考虑将其划入“一般处罚阶次”;将违规减持比例不足上市公司总股本1%,或违规减持金额不足2000万元的情形纳入“从轻处罚阶次”,并保持现有处罚力度不变,仍按违规转让金额的30%以下处以罚款。
不仅如此,对于适用“从轻处罚阶次”的违规减持行为,还有必要考虑设置罚款下限。《规则》规定的罚款比例为30%以下,明确了处罚上限,但未单独设置最低罚款比例。在具体执法中,如果缺少相应的下限约束,可能导致部分违规行为受到的处罚偏轻。为进一步增强处罚的威慑力,可以考虑为这一裁量阶次设置合理的罚款下限,例如规定最低罚款金额为100万元。如此一来,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之外,还可以通过设置最低罚款金额,进一步提高违规减持的违法成本,让违规减持者为其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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