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湛家塘西路(芙蓉南路-恒泰芙蓉悦府)10KV电力埋管工程政府采购合同(工程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TXCG-CS-F202607280018-1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工程类采购人(甲方): 湖南天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人地址: 天心区南托路22号天心数谷创芯中心5栋102 供应商(乙方): 湖南骄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雄天路1号金丹科技创业大厦A栋20楼2001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 湛家塘西路(芙蓉南路-恒泰芙蓉悦府)10KV电力埋管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TXCG-F202607280018 )的采购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湛家塘西路(芙蓉南路-恒泰芙蓉悦府)10KV电力埋管工程 (2)工程地点:长沙市天心区 (3)资金来源:园区财政统筹 (4)工程内容:湛家塘西路(芙蓉南路—恒泰芙蓉悦府)项目位于天心区芙蓉南路以西、恒泰芙蓉悦府以南。道路规划等级为城市支路,全长约340m,宽16m。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在湛家塘西路北侧敷设长约316米的10kV电力埋管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湛家塘西路(芙蓉南路-恒泰芙蓉悦府)10KV电力埋管工程施工,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9+1孔埋管,新挖普通工作井5座,转角工作井1座,T型工作井1座等。包括从施工准备阶段、施工过程及竣工验收、移交、竣工结算、质保维护等所有阶段工作,具体施工内容见施工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6-11-14 计划竣工日期:2027-01-13 工期总日历天数:60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和规范 1、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2、甲方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响应磋商文件,并按合同约定。本协议书与附件不一致的,以附件为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886714.98元安全生产措施费: 人民币(大写):伍仟肆佰壹拾陆元贰角叁分(¥5416.23 元);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叁万玖仟伍佰玖拾伍元伍角玖分(¥39592.59 元); 2.合同定价方式:暂定合同总价、固定清单综合单价、按实结算 3.付款进度安排及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43357.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经采购人审核已完工程量对应造价的5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8671.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工程项目完成移交后付至已完工程量对应造价的60%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28084.5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7,说明: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结束且无质量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后支付至结算审定工程造价的97%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6601.4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0,说明:工程结算金额剩余的3%作为工程质保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且无质量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在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款项后一次性无息付清。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预付款保函: 否本项目不设预付款与进度款。 5.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罗菊 证书名称:二级市政建筑师证书 证书编号:湘243002184038 证书专业:市政公用工程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七、承诺 1.甲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乙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本项目根据《长沙市财政局文件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有关规定,采取一次性整体验收方式,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履约验收。采购人正式竣工验收前,承包人须先自检合格且通过采购人检测检验,且竣工资料完整,并在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移交。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九、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一)质量标准及保修: 1、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 2、质量保修:本项目按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令及建设部2000年第80号令规定进行保修,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两年。 3、施工期间,应接受采购人的监督管理,遵守有关规定。 4、项目完工后成交供应商须对采购人提供安全用电培训,并在项目验收申请前对用电相关场所及设备做好安全标识。 5、施工过程中及保修期内,不发生任何安全生产事故,详见采购文件中合同约定。 (二)拟派本项目团队关健岗位人员配备:施工时关键岗位人员须与响应文件中人员一致,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应符合湘建建[2020]208号文的要求,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建筑工程项目中任职(在建情况以投标截止时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信息为准)。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1.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但是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不赔偿任何人、材、机利润等)。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但是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不赔偿任何人、材、机利润等)。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提供设备、材料。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但是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不赔偿任何人、材、机利润等)。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但是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不赔偿任何人、材、机利润等)。 (7)其他:/。 2.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将本工程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已完合格工程的50%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同时应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发包人为维护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 (2)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必须负责整改直到通过验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工期延误责任和所有费用,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 (3) 承包人不能全面履行或者适当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配备低于同行业90%、未按发包人要求阶段性工期完工、以未付款为由不履行合同义务等)合同条款,均属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4)承包人延误工期(中途停工累计超过3天、逾期完工 、开工令发出后3日内未开工等)的,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1000 元的惩罚性违约金,延期超过30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按签约合同价的 20%向发包人支付惩罚性违约金。 (5)承包人应建立民工工资支付台账,如未按承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因此造成的经济纠纷由承包人负责,与发包人无关。发包人因此承担责任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且按照追偿金额30%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农民工因承包人未付工资投诉、上访、信访、举报或到发包人相关单位提出主张的,每出现一次一人(一类多次的累计计算)承包人承担违约金2000元。 (6)承包人未如期提交结算资料的,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 元/天的惩罚性违约金。 (7)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承包人发出的合理指令或对违规违约现象提出整改要求或指令,承包人不及时响应或整改的,承包人每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每出现一次或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次/天/人。累计3次后或累计3次后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次/天/人。 (8)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返工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另外承包人按工程总价的5%支付质量违约金。 (9)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其它义务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并同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按2000元/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未在限定时间内整改,或整改未达到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整改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全额承担。发包人据此解除合同的,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签约合同价的10%支付违约金。 (10)中标后承包人存在以下原因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或单方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的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或有权依据保函要求保函开立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承包人除应向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该项目招标采购中所承担的费用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中标金额2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全额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上述不诚信履约行为报送上级行政监管部门并列入信用不良记录,发包人有权另行依法确定新的承包人: a 投标价格不当想调整价格; b 人员无法按标书/发包人要求进行安排; c 设备材料无法达到标书/发包人要求; d 因资金链断裂或资金流动问题而无法承担项目费用; e 因技术实力不足或缺乏相关经验而无法按时完成项目; f 因市场变化导致原材料价格上涨; g 供应链不稳定等因素而无法获得预期利润; h 因公司战略调整、业务转型或重组; i 未能吃透采购文件要求; j 价格计算错误; k 其他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或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3.条所称的“赔偿责任”,指“包括但不限于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拍卖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 4.承包人擅自部分(擅自任一甩项,解除等)或全部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20%承担违约金。 5.依据本条以上各款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发包人可在承包人当期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支付。 6. (1)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并增加以下内容: ①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规定安排各专业负责人,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对之进行处罚,每出现一次下列情形,将处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a项目主要人员未按本合同条款执行; b未经批准,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主要人员; c经核实,合同中承诺安排人员的资历与实际严重不符。 ②合同生效后,若承包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总额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对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③发包人每发现一项重大危险源未按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要求审批,或未按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或未按要求验收现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如累计出现两次或以上, 从第二次起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不良行为记录,耽误工期及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④施工期内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承包人除赔偿一切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发包人有权根据情况依法向承包人索赔,索赔最高金额不得高于合同价款的30%: ⑤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⑥工程质量等级划分按建质[2010]111号关于做好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⑦发生上述事故,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承包人人员经二人次及以上次数更换仍不能使发包人满意的,视为承包人已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当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⑧工程施工质量未达到承包人在合同中承诺的工程质量要求,则发包人有权拒付剩余工程款直至承包人按要求返工至合格;若承包人拒绝改正,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返工,委托第三方返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返工总费用的30%支付违约金。无论是承包人自行修复还是发包人委托第三方修复导致工期逾期,承包人均应承担逾期的违约责任。 ⑨承包人以弄虚作假进行虚假签证的,承包人应按该变更签证造价5倍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以隐瞒等方式致使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按验收工程造价的2倍金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承担返工的责任及费用,同时,竣工日期以修复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为准。承包人出现上述两种违约行为时,发包人还有权自行或要求承包人对承包人相关人员进行处罚,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⑩承包人擅自变更本工程已批准的设计文件或对应履行报批手续工程而未报批的,每发现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另行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发包人每发现一次未按要求报验和验收的或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且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如累计出现三次或以上,从第三次起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次,承包人须无条件清场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直至整改合格,耽误工期不顺延,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所采购工程材料经检测不合格,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负责将该批次材料清除出场,更换合格工程材料,并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因工程款、变更、签证事项存在争议,承包人应与发包人进行沟通协商,协商过程中,承包人不得消极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擅自中止、解除合同,否则,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除有权解除合同,并同时要求承包人支付本合同工程费20%的违约金。 (2)若本合同所有条款中存在与本条约定违约事项相同或类似约定的,按违约合同当事方应予支付较高违约金的对应条款执行。 承包人未按承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因此造成的经济纠纷由承包人负责,与发包人无关。发包人因此承担责任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因追偿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由承包人承担。 7.承包人其他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滞后本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的,每逾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 1000 元/日的违约金,逾期30日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按工程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2)承包人拒不执行或以任何理由消极响应发包人的变更、整改、履约检查等合理书面指令,每次支付人民币5000元违约金,经发包人再次书面要求后仍拒不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采取措施自行组织实施、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3)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不配合办理移交手续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结算资料送审,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 (4)任何一方违约(含未履行相关义务或消极履行相关义务),违约方除需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守约方因主张权利所产生的全部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执行费、保险费等; (5)对于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发包人有权从任何一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费用中直接进行扣除,同时,承包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工费用、拆除重建费用、工期延误损失、发包人为此已支付或虽未支付但依据法律、法规、裁判文书、仲裁文书、合同等而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为主张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承包人对此不持异议。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测量单位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测量计量,测量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需承担工程款20%的违约金;经发包人测量后确认工程不合格的不予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还需承担清偿费用和违约金。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响应磋商文件,并按合同约定。本协议书与附件不一致的,以附件为准。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响应磋商文件,并按合同约定。本协议书与附件不一致的,以附件为准。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发包方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对工程量进行调增调减,这均属于合同范围,承包方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如果承包方不接受而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的,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问题或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施工中承包方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否则,承包方应无条件将工程恢复至原设计图纸的要求,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导致发包方损失的,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必须在签证洽商变更事项完成后十天内上报完整签证资料至发包方,超过此期限发包方有权拒收,且视为承包方自动放弃该部分工程款项。 本工程原则上不予变更,确因设计不到位或不可抗力因素需变更,应经发包人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由此造成的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投标计价清单文件中已有的清单项目,按投标计价清单文件对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投标计价清单文件中没有的,只有类似工程清单项目,参照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如同一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出现多个综合单价或取费标准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执行。 投标计价清单文件中没有适用且也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的,区内文件规定有包干价则按文件确定包干价并执行包干价的中标优惠率,区内无包干价的则其综合单价按照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组价方式、组价原则及依据资料,并执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25)150号)及其配套解释文件;2025年《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2025年《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及其配套解释文件;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价格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9)47号文件);湘建价建[2025]18号关于发布《2025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的通知;长沙市天心区财政评审中心关于发布《关于明确下上包干单价和同意计价原则的通知》(天财评发[2026]2号);《关于调整土石方工程价格的通知》(天财发〔2020〕6号);市(区)财评材料价格手册;材料价格按施工当期《长沙建设造价》发布的价格确定;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图集等文件组价构成综合单价,按上述文件组价确定的综合单价须先执行 5%的优惠率后(包干价除外),各个项目再执行其相应综合单价中标优惠率(含包干价)。综合单价中标优惠率=1-(各个项目投标报价总价-其中的暂列金额、暂估价-投标清单中包干价)/(招标控制价总价-其中的暂列金额、暂估价-招标清单中包干价)。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响应磋商文件,并按合同约定。本协议书与附件不一致的,以附件为准。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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