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SW2025R369601 |
|---|---|
| 项目名称 |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友爱中心路以东、国商南路以北(宝丰医院北侧)城镇住宅及商业用地(含地上附着物)转让项目 |
| 资产类别 | 土地使用权 |
| 转让方名称 | 宁夏交通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 挂牌价格 | 246,665,000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20 |
| 挂牌日期 | 2025-12-23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6:30前提交报名资料并交纳保证金4933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 3、转让标的资产以现状移交,不因此影响最终成交价格。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项目公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及交易所不承担瑕疵保证责任。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资产质量等方面存在任何瑕疵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拒付价款或提出质疑、要求补偿,否则视为违约,意向受让方(或最终受让方)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保证金,转让方可以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应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合同生效后,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等额部分;因最终受让方原因,在5个工作日内不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视为违约。 5、最终受让方应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约定的受让价款首付款(成交金额的30%)及交易服务费全额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账户,剩余交易价款应当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最终受让方未按《交易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交纳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视为违约。 6、最终受让方应在《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与转让方办理标的资产、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的交接手续以及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7、因最终受让方原因,超过资产交割期限仍未提取标的资产,转让方不再承担相应保管责任,由此造成的资产灭失、经济损失、法律纠纷由最终受让方自行承担。 8、评估报告对标的资产的描述仅供参考,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相关数据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转让方以及交易所对标的资产外观、面积、数量、性能、性质差异等不作担保,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转让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9、标的资产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税、费按标的资产所在地区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交易税、费由转、受让双方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由最终受让方承担。标的资产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10、标的资产于交付最终受让方前所产生的各项费用(除清退土地承租人所涉及的相关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外),由转让方承担,于交付最终受让方后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11、本项目标的资产整体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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